关于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1-60号申请人张琳、韦锦永等10人诉被申请人贵港市智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1-60号申请人张琳、韦锦永等10人诉被申请人贵港市智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贵港市智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琳、韦锦永诉被申请人贵港市智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1-60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情况如下: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1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张琳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2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韦锦永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3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谢子中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4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蒙艺强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5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吕惠林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6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卢华付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7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李汉辉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8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陈志亁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9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廖东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6号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严石松支付:1.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51-60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雅塘街2号平南县人社局大楼102室仲裁院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李文凤,电话:0775-*******)。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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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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