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炼钢厂氮化硅铁
广西钢铁炼钢厂氮化硅铁
项目名称:广西钢铁炼钢厂氮化硅铁
项目编号:GBJ*********E
采购部门:物资供应部
商务咨询:黄雯霞
联系人电话:*******
1.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伍万元整(¥*****.00元)报价保证金(货款不能作为报价保证金)。 2.开标时,报价方因价格录入错误,取消报价价格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3.通知中标后,供方提出因技术偏离等原因,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4.因生产调整品牌、指标、要求、交货期等信息,供方中标后,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5.通知供方中标后,中标供方拒绝执行,将处罚全部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6.合同保证金规定如下:①上年度合同量金额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②上年度合同量金额 100 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 10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 100 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 10万元;③上年度合同量金额 300 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新供方 300 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④上年度合同量金额≥1000万,收取50万;新供方≥1000 万收取 50 万元。不能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扣除合同保证金。 7.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雀儿山支行,单位: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10*****092********,财务电话:0772-*******。 8.交货时间:2024年8月31日前全部到货;交货地点:防城港。 9.产品包装方式:(1)包装要求10公斤/袋,外套吨袋包装;所有类型外包装(含外吨袋内小袋的小袋包装),必须注明产品的供应单位、产品名称(必须与合同名称一致)、牌号、规格型号、单重、收货单位、生产日期,包装袋上字体要求为印刷字体。(2)吨袋材质必须使用纯新料,每条重量在3Kg以上,吊带须为双层车缝且贯穿吨袋底部。如包装未达要求需要处理的,处理费用由供方承担。(3)每车另外配吨袋包装袋2条,费用由供方承担。 10.结算方式:其中Si:49%-51%,N:30%-32%,Fe:13%-15%,C≤0.1%,P≤0.05%,S≤0.02%,Al≤1.5%,Ca≤1.0%,H2O≤0.1%。结算方式:如Si<49%,每降0.01%,扣款5元/吨;N<30%,每降0.01%,扣款5元/吨;Fe以上下限为基础每增减0.1%扣10元/吨,P、S每增加0.01%,扣款10元/吨,C、Al、Ca、H2O每增加0.01%,扣款1元/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Si<46%或Si>54%、N<28%或N>34%、Fe<10%或Fe>18%、Al>2.5%、Ca>3.0%,P>0.12%,S>0.06%,C>0.3%,经需方同意可办理让步接收,否则退货。 11.粒度要求:5~20mm,其中小于5mm不超过总量的5%,大于20mm不超过总量的5%,粒度超标的,超出部分,根据需方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扣除50%重量。如小于5mm超过总重量的8%或大于20mm的超过总重量的12%,经需方同意可办理让步接收,否则退货。 12.以上报价为含税包到广西钢铁价,执行一票结算(税率13%);需方有权选择付款方式:1.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供方应确保提供的收款账户已开通相应结算方式的接收功能;2.现款支付;3.如需方以3个月以下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或者现款支付,供方应按需方执行的贴现利率给予现金折扣,该现金折扣不得冲减结算开票金额;以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支付的,供方在收到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后,180天内可向相关银行提出融资需求,银行利息及手续费由供方支付。 13.运输车辆排放阶段要求:国五或国六。 14.咨询电话:0772-*******。
标签: 氮化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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