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品辣椒、香蕉各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品辣椒、香蕉各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娃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辣椒、香蕉的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香蕉”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4年5月27日
(公开属性:依法公开)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香蕉”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 |||||||||||||||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辣椒 | DBJNCP245*****059ZX | 2024/2/21 |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娃果蔬店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光巷166号都林农贸市场1-8铺面 | 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娃果蔬店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3年云南昆明冬季及两会食品专项抽检 | 拟为生产过程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娃果蔬店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3-06 启动时间:2024-03-11 |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3.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按要求保存记录。 |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食品;3.已按规定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按要求保存记录。 | 复查时间:2024年3月27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 立案时间:2024年3月15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5月24日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4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管高新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4〕378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所经营食品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货查验进行记录、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2元; 3.罚款510元。 罚没合计:602元(人民币:陆佰零贰元整)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1 | 香蕉 | DBJNCP245*****060ZX | 2024/2/21 | 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娃果蔬店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光巷166号都林农贸市场1-8铺面 | 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娃果蔬店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3年云南昆明冬季及两会食品专项抽检 | 拟为生产过程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娃果蔬店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3-08 启动时间:2024-03-11 |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3.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按要求保存记录。 |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食品;3.已按规定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按要求保存记录。 | 复查时间:2024年3月27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 立案时间:2024年3月15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5月24日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4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管高新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4〕378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所经营食品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货查验进行记录、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2元; 3.罚款510元。 罚没合计:602元(人民币:陆佰零贰元整)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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