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602强清2号2024苏0602强清2号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裁定、公告
2024苏0602强清2号2024苏0602强清2号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裁定、公告
2024年7月28日,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组调查,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向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后,仍然未能获取,无法进行清算工作,请求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 重要文件,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可。本案系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在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 定,要求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根据葛锦祥、任益明、赵云峰的申请,于2024年1月25日 裁定受理对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 苏联盛(南通)律师事务所为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2024年7月28日,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称经清算组调查,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向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后,仍 然未能获取,无法进行清算工作,请求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本 院依法予以认可。本案系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在终结强制清算程 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南通盛 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8月12日裁定终结南通盛明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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