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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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王人镇心意粮食收购 利辛县王人镇心意粮食收购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案 现已查清,当事人于2016年5月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王人镇王人村前于从事粮食收购,2016年5月安装使用了涉案电子汽车衡。涉案电子汽车衡的详细信息如下:制造商:徐州开元衡器厂;型号:SCS-全电子汽车衡;台面尺寸:2.5*6m;最大称量:30t;产品编号:******;分度值:10kg;最小称量:200kg;准确度等级:III;制造日期:2015年05月23日。据当事人陈述,每年找人校准电子汽车衡,没有在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定,且不能提供检定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查询《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罚款肆佰圆(¥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6 (利)市监处罚〔2024〕840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王人镇韩子先粮食收购点 利辛县王人镇韩子先粮食收购点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案 现已查清,当事人于2010年5月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王人镇阜涡路从事粮食收购,2021年安装使用了涉案电子汽车衡,由于当事人忘记申请检定,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时,该电子汽车衡一直未进行检定。涉案电子汽车衡的详细信息如下:制造商:安徽华越测控实业有限公司;型号:SCS-100型;台面尺寸:3*10m;最大称量:100t;产品编号:******;分度值:20kg;最小称量:400kg;准确度等级:III;制造日期:2021年05月。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查询《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罚款肆佰圆(¥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6 (利)市监处罚〔2024〕841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利辛县王人镇中视明科眼镜店 利辛县王人镇中视明科眼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案 现已查清,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22年12月在利辛县王人镇中心小学路南20米开设了利辛县王人镇中视明科眼镜店,从事验光配镜工作。当事人使用的验光仪为宁波杰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AR-800,编号为A*******;验光镜片箱为丹阳市华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266A型,出厂编号为********,生产批号为********,出厂日期:2022-09-12,许可证:苏食药监械生产许********号,注册证:苏械注准201*****739,技术要求:苏械注准201*****739。当事人在开业时即使用上述验光仪和验光镜片箱,至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之时一直未进行检定。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查询《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眼镜配制场所验光使用的验光仪和验光镜片箱属于国家实施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验光仪和验光镜片箱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罚款肆佰圆(¥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6 (利)市监处罚〔2024〕1078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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