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项目公开询价函
关于采购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项目公开询价函
关于采购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
(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项目公开询价函
我单位拟开展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项目,为确定该项目最高采购限价,现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报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人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名称
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三、项目报价内容
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项目
产品类型 | 检测指标 | 检测批次 | |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猪、牛、羊及其他动物饲料 | 铅、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莫能菌素、盐霉素、二氢吡啶、多西环素 | 10 |
禽饲料 | 铅、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二硝托胺、氯羟吡啶、二氢吡啶、多西环素 | 10 | |
水产饲料 | 铅、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二氢吡啶、多西环素 | 10 |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 | 1 |
微量元素预 混合饲料 | 铜、锌、铁、锰、铅、镉 | 1 | |
复合预混合 饲料 | 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铅 | 1 | |
单一饲料 | 动物源性 | 粗蛋白、三聚氰胺 | 5 |
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 | 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1+B2) | 1 | |
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 饲料添加剂 | 铅、二氢吡啶、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 | 1 | |
合计 | 40 |
工作要求:要求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原则上需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 ),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详见附件2。负责抽样、购买样品、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上报我局等工作。采购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检计划作调整,并及时告知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必须无偿配合。项目实施时间:2024年9月﹣11月。
四、询价用途
本次报价以总价最低价作为确定项目采购最高限价的依据,不作为确定中标单位依据。
五、询价依据及风险
(一)本次询价以总价报价形式进行,投标人对于本项目所描述的工作任务进行报价,并报出确定金额。每个单位只允许一个报价,多个报价的无效。
(二)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整体包干价。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交通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三)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六、报价文件主要内容
(一)报价表(附件1)。
(二)政府中介超市采购网备案证明材料。
(二)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3)
(五)信用报告。
七、报价文件报送要求
(一)报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有报价文件递交一式二份。
(三)所有报价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价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
八、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24年8月23日18时前。
(二)地点: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88号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668-*******。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 报价金额(元) |
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小写: 元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整 |
备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一、检测方法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含第 1 号修改单)GB/T 8381.9-2005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2007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202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GB/T *****-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T *****-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T *****-201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维生素B6 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10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20 —GB/T *****-2019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GB/T *****-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08 饲料中氯羟吡啶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14 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14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783 号 饲料中二硝托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486 号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62号 饲料中5种聚醚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086 号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349 号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噁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83 号 饲料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82 号-2-2020 饲料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的测定NY/T 725-2003 饲料中莫能菌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1—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NY/T 1946-2010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测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法NY/T 1970-2010 饲料中伏马毒素的测定NY/T 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318-2018 饲料中钙、钠、磷、镁、钾、铁、锌、铜、锰、钴和钼的测定 原子发射光谱法NY/T 3803-2020 饲料中 37 种霉菌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饲料添加剂主成分的检测方法:采用相应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二、判定依据(一)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二)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625 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三)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76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 22 —中使用的物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 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94 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6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18 号)判定。三、判定原则(一)单项指标判定1.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2010)执行。2.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3.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 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4.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218 号判定。(二)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详见附件:3
信用承诺函
我方自愿参加《茂名市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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