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资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资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资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步加强对全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资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天(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7日),敬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期限内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至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资阳市松涛路一段284号

邮  编:******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箱:**********@qq.com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8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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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中心城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廊及其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权(包括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管廊的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管廊的规划建设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附属设施是指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本办法所称的管廊建设单位是指管廊廊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单位是指各管线的权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管廊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第五条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相关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燃气、给水、排水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管线入廊的监管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管线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有线电视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管廊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管。

第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征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

第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加强系统布局,形成干线、支线和缆线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己规划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城市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并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进行定期修编。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线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统筹协调管线入廊事宜。不同类别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应当严格按照管线类别对应相关技术导则、规范入廊。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廊工程建设应当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已规划的地下综合管廊应当结合实际需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管线权属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设管线,管廊未达区域允许管线权属单位自建或共建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入廊管线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管线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需要移动、改建现状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管廊权属单位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意见,报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廊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迁改的费用由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廊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管廊覆土前,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向规划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应当保护既有管线,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迁改入廊的管线,入廊费由提出迁改需求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十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应当由市政府授权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在入廊敷设管线前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数量、时间、费用及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按照国家、省级部门指导意见,管廊入廊费和维护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或双方协商一致后的费用办理。

第十九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协议向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地下综合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四)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的安全运行;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管理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八)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通知管廊管理单位,并自行清除废弃管线,所需费用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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