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的招标文件

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的招标文件

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提问的回复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网上提问的回复如下:

问题一:

我方经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评估,商请贵公司就以下问题予以澄清明确: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4第3条“a.牵头方与招标人合资成立运营项目公司,牵头方股权比例≥51%”。

鉴于:(1)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第(二)点,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2)该项目在运营阶段成立合资公司是否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未明确;(3)该项目运营阶段股东方均需实缴出资,但出资额未确认;(4)运营期内甲乙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分工及成本划分未确定;(5)委托运营期结束后,退出机制未明确。故成立合资运营项目公司作为招标条件不合理。

建议:(1)招标人作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主体单位对部分运营内容进行专业分包;(2)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运营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履约范围调整为: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在线监控系统等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具体应包含:水、药剂、人工、日常维修(除大修以外的维修)、办公用品、培训、检测(在线检测及日常检测)、在线运维、危险废弃物处置,承担运维期间安全及应急管理责任。(3)物业管理(含环境绿化、保安、保洁、食堂等)、电、污泥处置(含运输)、税费(环境税、房产税、土地税等)等成本由招标人负责实施及承担,并享有其对应成本的合理利润。

请贵公司澄清明确:(1)本项目在运营阶段是否必须成立合资运营项目公司;(2)进一步明确是否可以调整运营期履约范围及相关费用承担。

回复:(1)为便于招标人培育运营团队介入项目实施运营管理,同时便于成本监审,须成立运营公司,并非单纯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运营;(2)运营期具体履约范围和相关费用承担在招标完成后在运营合同中予以明确,投标阶段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前附表2.2.4(1)企业业绩要求中,“1、设计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每增加一个已完成的单项项目土建规模≥4万m3/d的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加1分,此项满分2分;”条件设置不合理,4万m3/d应是污水处理规模而不是土建规模,且资格条件要求与评分要求存在巨大差异,存在盲目设定投标人并排斥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问题。

建议:将该条评分条件修改为:“1、设计单位业绩(2分):近年(2021年01月01日以来)每承担1个单个项目污水处理规模≥4万m3/d的类似项目工程设计业绩加1分,此项满分2分;”。

同时,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前附表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的人员配置的设计人员配置评分条件与设计单位业绩要求进行统一,修改为:“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0.5分,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加0.5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管或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单个项目污水处理规模≥4万m3/d的类似项目工程设计业绩加1分,个人业绩最多加2分,本项满分 3 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前附表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的人员配置中,“(7)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土建)证书得0.5分,同时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安装)证书加0.5分,此项满分1分。”条件设置不合理,要求一人同时具备多个注册资格,存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

建议:将该条评分条件修改为:“(7)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土建)证书得0.5分,同时具备造价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此项满分1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

我公司仔细研究《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一阶段项目》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提出以下质疑,请予以明确:

一、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2)款设计方案中,要求提供评价设计技术方案,工艺方案,平面布置方,工艺、电气、自控等先进技术要求,成本分析,数据指标等相关资料,而本项目未公布初步设计相关资料,投标人无法完成以上工作,请招标人提供相关初步设计的CAD文件及概算软件文件。

回复:补遗书01号文件已提供相关资料作参考,请自行下载。

二、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设计单位资格业绩要求为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个单个项目污水处理规模4万m3/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而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1)款,条款内容企业业绩中“设计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已完成的...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此项满分2分;”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1)设计项目负责人(3分),...,...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每个加1分,...,本项满分3分。”,第三章中设计单位业绩要求已完成与招标公告要求正在设计前后矛盾,请问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10款执行。且第三章中企业业绩、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与招标公告的要求污水处理厂业绩不符,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中“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1.4.1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要求特定行业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作为加分项或者中标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取消新建工业污水的设计业绩。

回复:公告内容与评标办法内容不矛盾,且“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与本项目规模一致,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本项目施工建安费的进度款的具体付款比例以商议为准,未明确具体比例,会导致各投标人不能准确做出投标报价。请明确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比例。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3.2.4条款要求社会资本≥51%,(1)该项目运营阶段股东方均需实缴出资,但出资额、出资方式未确认;(2)项目公司在运营期职责未确定;(3)运营成本的认定范围、方式未确;(4)委托运营期结束后,退出机制未明确,请明确以上4点。

回复:运营期的具体履约范围、出资方式、相关费用承担及退出机制在招标完成后在运营合同中予以明确,目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本项目设计、施工建安费的进度款的具体付款比例以商议为准,未明确具体比例,会导致各投标人不能准确做出投标报价。请明确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比例。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

1.投标人须知1.4.3:“本项目已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疑问:(1)该要求未标注为打勾选项,请问是否允许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回复:补遗书01号文件已提供相关资料作参考,请自行下载。

2.投标人须知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日前。但乐山公共交易平台显示提出澄清问题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17:00:00。请问以哪个时间为准?

回复:本项目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已延长至2024年8月17日23时59分。

3.投标人须知3.5.5: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标注为打勾选项。疑问:请问是否需提供2021年01年0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回复:本次投标不提供。

4.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行业内普遍认为准Ⅳ类标准为除总氮外常规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Ⅳ类水标,即CODCr≤30mg/L、BOD5≤ 6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与企业业绩要求括号中CODCr≤40mg/L、BOD5≤ 10mg/L、氨氮≤3(5)mg/L、总氮≤ 15mg/L、总磷≤0.5mg/L要求不一致。请问招标文件中累计总规模≥20万m3/d的运营业绩,运营单位按照哪一种要求提供?

回复:按照括号里面的备注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 15mg/L、总磷≤0.5mg/L要求提供即可。

5.评标办法前附表2.2.4企业业绩:设计、施工、运营三个单位要求的业绩层次不匹配。运营业绩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符合,建议运营单位业绩要求修改为4万m3/d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其次设计单位业绩数量要求与施工单位业绩数量要求不匹配,如只是对设计单位业绩要求2个类似项目业绩有提高门槛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设计项目负责人:近3年行业内规模≥4万m3/d的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较少,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有两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经营。如要求2个类似项目业绩有提高门槛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专用合同条件4.1第2条。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对进场···费用);本项目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承包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完成实体工程进行检测(含见证取样)及水土保持监测(若有),涉及费用及相关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或返工处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专用合同条件7.6.3。建议修改为:(1)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此类罚单也算作行政处罚,所以原合同中行政处罚每次10万元违约金过重,建议修改为每次5000元人民币。

(2)将第③条修改为“③承包人除按本项第①条承担违约金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9.专用合同条款8.7.2。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5000元/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0.专用合同条款13.8。建议修改为:“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可调整,风险系数±3%。”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1.专用合同条款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建议修改为:进度款支付比例在投标前书面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2.专用合同条款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代办···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专用合同条款21.5。建议修改为:“进入现场的每批次材料···质量复检,复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4.专用合同条款21.10。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和参与本工程的第三方···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因第三方独立承包人工作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支持承包人向第三方独立承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工期顺延。”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5.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请招标人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项目概况资料。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01号。

问题四:

一、第173页“专用合同”第14.3.(4)施工建安费支付方式:“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25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具体付款比例以商议为准。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5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第92天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招标文件第174页“专用合同”第14.5条竣工结算里面包含以下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28天内完成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自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第92天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请业主明确月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为多少;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请业主明确逾期支付时限。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设计方案第(4)条,“成本分析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明确”。

请求澄清事项:请明确成本分析是分析建设成本,还是运营成本。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与运营成本明细表。

回复:成本分析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阶段;无需编制计价清单,明细表投标人自行决定提供与否,招标文件不做强行要求。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价格清单,备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构成,格式自拟。

请求澄清事项:请澄清价格清单是指各项报价中的下浮比例,股权比例,还是需要详细分项组成的达到报价下浮率的报价金额,是否需要体现详细价格分项,是否需要提交设计费构成清单,工程造价清单,以及运营成本明细。

回复:价格清单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包括设计、施工、股权比例、运营费合理利润率等内容。

问题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条款:“运营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1万m3/d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加1分,共2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条款:“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万m3/d(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加2分,共2分。”

提问:运营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具体要求的设置严重违背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10条“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同时,招标文件中对设计、施工、运营业绩要求的规模、数量、技术要求均不一致,存在为具体某联合体量身定做的嫌疑。严重违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8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严重违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1年版)》中“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等相关要求。

此前回复理由为“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经验丰富的设计、运营单位才能胜任”,此回复是完全无理由根据的且为搪塞提问,此污水处理厂技术特征现在为常规成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不含特种污水处理、不含核废水处理),处理的污水内容无特殊存在且不存在任何高难度、行业垄断性的技术壁垒,在整个西南区域内都是常规的工业污水处理。同时,从进水水质与出水水质、水处理工艺等技术层面分析,“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经验丰富的设计、运营单位才能胜任”此说法不成立。

希望招标人本着公平合理,避免事后倒查,规避为具体某联合体量身定做的嫌疑的原则,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限制,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营商招标环境。

回复:本项目为EPC+O的招标模式,非单纯建设项目招标,不存在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请投标人参照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招标人:乐山高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年08月19日

标签: 施工总承包 配套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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