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建筑风貌规划管理规定
望都县建筑风貌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规划体系,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保护望都城市资源,提升县城魅力,塑造具有望都特色的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相关地方法规与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明确城市风貌特色的构成要素,制定城市风貌特色的控制体系与控制内容,提出与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有关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坚持“特色为先、系统全面、重点突出、可管可控”的原则,注重城市风貌特色控制的系统性,强调实施的可行性。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公共空间周边规定
第五条 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为城市的重要公共空间,临界面以多层为主。
(一) 公园边界外围4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20米;
(二) 距公园边界40-10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54米。
(三)从东、南、西三个方向在公园内侧30米处,划定日照控制线。公园周边的建筑与对应的日照控制线部分,需要按照住宅的日照控制标准,满足日照要求。
(四)距公园边界外侧100米之外,应按照控规规定的城市高度控制要求执行。
第三章 建筑退让规定
第六条 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6倍,旧城改造不应小1.60倍,且多层平行布置最小间距不少于20米,低层间距不低于16米。
(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米,主居室侧面同时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第八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参考《望都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县城现有个体沿街建筑在建、翻建建筑最突出部分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后退道路红线的可适当减少,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第九条 影剧院、艺术中心、车站、游泳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流较大公共建筑,应根据停车和人流疏散要求,适当加大退红线距离或建设门前广场,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20米;医院、中小学出入口及大型商业,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15米。
第十条 面宽低于40米的高层塔式建筑,平行于40米以上道路红线布置时,在与周边相邻建筑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可适当减少,但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退红线少于10米(含10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切角红线交点后退一般采用10米、12米、15米、20米、25米、30米六级模数。
道路红线倒角线到建筑倒角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其两侧建筑的最小退让值,原则上提倡做凹角处理。
第四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十三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除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建筑高度与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布置的高层建筑宜高低错落富有韵律,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宜进行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
(二)除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城市综合体、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控制。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天际线,让城市的碧水蓝天绿地与高楼大厦交相辉映,助推城市能级和品质双提升。
第十四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形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主干道或迎宾景观路的建筑,原则要求外立面主体落地,不宜突出主体布置商业裙房。
(二)沿城市交通性主干道不宜设置底商,如确需建设,应集中独立设置;底商可沿生活性道路、居住区中心设置,形成特色商业街区;沿街布置连续底层商业时,长度不宜超过1/2以上的用地沿街面,其中,山墙沿街的建筑不再设置连续底商;底商外立面装饰材料宜采用石材等高档材料。
(三)面向交叉口建筑提倡凹角处理,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和绿化,尽量避免建筑以45°满铺朝向交叉口。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舒适性要求,最高不宜超过18层(54米)。
(二)老城区应以多层和小高层建筑为主,以保证街区的原有的环境尺度。
(三)现状多层居住片区内部进行建设的,应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建设高层住宅时,在有多层或小高层住宅过渡的前提下,可逐步提高建筑高度,但最高不宜超过18层(54米)。
(四)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按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第十六条 建筑物层高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3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4.5米;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除外;
(二)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标准层高不大于4.9米;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的建筑,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可以加大层高;
(三)办公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4.5米;办公或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四)住宅建筑物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大于0.5米。
第五章 建筑外观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控制
建筑外装材质以反映自然色彩及质感的材料为主,其它合成材料为辅。禁止使用低档次外墙材料,慎用玻璃幕墙。居住建筑和密度较大地段周边的公共建筑禁止大面积使用镜面玻璃和彩色玻璃,避免光污染并提高节能效果。
第十八条 建筑色彩控制
城市以“暖灰黄橙色调”为基色调,禁止在建筑设计中采用高纯度、高彩度的鲜艳色彩。同一地段内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统一,主体颜色一般不超过两种。旧区内因周边现状建筑的色彩限制不宜选择与周边环境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的色彩。主基调色宜以暖性色系为主,形成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城市色彩体系;城市建筑色彩实施分区、分类管控;禁止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如红、橙、绿、蓝等),有特殊颜色要求的建筑除外。
第十九条 广告店招与夜景照明控制
主要干道广告店招应结合建筑外立面一并设计,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所在环境和周边建筑风貌相和谐,并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建筑夜景应结合建筑造型、结构、功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设计,防止夜景工程过度亮化,避免产生眩光和光污染。地标建筑应考虑顶部的亮度和照明设施的设置,创造富有层次、个性鲜明的城市夜景照明。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全力配合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和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望都城市风貌“景观可视、文脉可读、场所可用和特色可辨”,共同描绘美丽望都新画卷。
第二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按照此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已审批项目,按原审批执行,本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指建筑物最突出部分退红线距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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