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S225东侧F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三标段资格后审公告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S225东侧F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三标段资格后审公告
项目编号 | B320*****180***** | 项目名称 |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主线路共线段)建设工程 |
标段编号 | B320*****180*****014003 | 标段名称 |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S225东侧)F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三标段 |
工程类型 | 施工 |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S225东侧)F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三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S225东侧)F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1建设地点:南通市中刘秦河东-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
2.1.2建设规模: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沈海高速G15东)(不含顶管)F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一标段造价约944万元,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沈海高速G15东-S225东侧)F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二标段造价约1153万元,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不含顶管)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三标段造价约1102万元;
2.1.3工期要求: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4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4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S225东侧)F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项目分为三个标段:
一标段:中刘秦河东-沈海高速G15东(不含顶管)(FA-0+14.86~F2+685.92)(不含顶管),DN2000球墨铸铁管约4000米、DN2000*18螺旋钢管约1400米、DN2400Ⅲ级钢砼管约126米;
二标段:沈海高速G15东-S225东侧(F2+685.92~F4+909.97),DN2000球墨铸铁管约3200米、DN2000*18螺旋钢管约799米;
三标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0+000~G2+892.88)(不含顶管),DN2000球墨铸铁管(K9)约2250米、DN2000*18螺旋钢管约3188米、DN1800*16螺旋钢管约232米、DN1800*16螺旋钢管约130米、DN2200Ⅲ级钢砼管约130米。
其余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中所示的内容。
特别提醒:投标单位可同时参加三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5R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近五年内(2019年08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出具有管径1.4m及以上且长度1km及以上的给水工程施工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 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 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3.3.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②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只针对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通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0日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请各投标单位于投标截止日期前登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登录——项目响应方登录”,凭企业CA证书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相关招标资料,下载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最高限价等招标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特别提醒:(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均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江苏)有限公司 |
地 址: | 南通市崇川区通吕一号桥南首 | 地 址: | 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58号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1303室 |
联系人: | 钱剑美 | 联系人: | 钱舒佳 |
电 话: | 电 话: |
2024年8月19日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 □√ 直接确定: □√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A。其中: 方法二中R取值为:; 方法三中R取值为:,平均值以上家、平均值以下家;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 ||||||||||||||||||||||||||||||||||||||||||||
拟派项目负责人 要求 |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投标人单位),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③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特别提醒: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建办市〔2021〕40号)文件内容详见本章附件C。 | ||||||||||||||||||||||||||||||||||||||||||||
类似业绩 | 近五年内(2019年08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出具有管径1.4m及以上且长度1km及以上的给水工程施工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 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 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 | ||||||||||||||||||||||||||||||||||||||||||||
诚信承诺书 | 经投标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承诺书”) | ||||||||||||||||||||||||||||||||||||||||||||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人期望值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10分 业绩:2分 投标报价:88分 | |||||||||||||||||||||||||||||||||||||||||||
2.3.1 | 施工组织设计 (10分,暗标) |
注:(1)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不包含第(2)项篇幅扣分)。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 1 页的,扣 ?0.01 □0.02分 (2)技术分是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均算而成(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 |||||||||||||||||||||||||||||||||||||||||||
2.3.2 | 业绩 | 近五年内(2019年08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管径1.4m及以上且长度1km及以上的给水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 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 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 注:可与资格审查为同一业绩。 | |||||||||||||||||||||||||||||||||||||||||||
2.3.4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 √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5%、96%、97%、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Q1值取值范围:65%、70%、75%、80%、85%,K1 的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取值为:86%;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K取值为:; □K值取值范围:,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五:K值取值范围:,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R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5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8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 0.6 分,每高1%扣 0.9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评分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项目编号 | B320*****180***** | 项目名称 |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主线路共线段)建设工程 |
标段编号 | B320*****180*****014003 | 标段名称 |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团结河二段)(中刘秦河东-S225东侧)F段、(团结河三段)(S225东-通洋高速东团结河北)G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三标段 |
工程类型 | 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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