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招标公告1

2016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招标公告1


2016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项目




********8">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9">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3">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4.竣工结算
********4">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6">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7">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8">15.缺陷责任与保修
********9">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0">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2">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3">16.违约
********0">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5">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6">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17.不可抗力
********8">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0">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2">18.保险
********3">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6">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7">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8">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9">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0">19.索赔
********1">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6">20********7">.争议解决
********7">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8">20********9">.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9">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0">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3">1********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2016年1月1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签证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0日内  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青岛市公安局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李福涛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青岛市公安局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平群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交通运输
1********3">.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    
1********4">.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至2016年12月31日止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归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4">2********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三天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5">3********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量决算、施工签证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2016年12月31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合同为单价中标合同,中标服务期间中标单位不得以完成合同总价、招标文件公示的产品数量等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否则将扣30%工程款。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三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4">.5分包
3********5">.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0">.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2016年1月1日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6">4********6">.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商定或确定
********8">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7">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6">.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8">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完成后,现场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9">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9">.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2016年1月4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三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三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三天
7********6">.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9">.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的20%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4">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8">.6不利物质条件
********0">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终工程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照2016年政府采购中标单价,最终结算资金以2016年经甲方确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2016年7月31日前,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支付合同金额的85%(计:259371.21元),剩余工程款待财政审计完毕后,依据财政部门决算审计结果支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决算资料后10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2016年12月31日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2016年12月31日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2016年12月31日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竣工决算、施工签证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2016年12月31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2016年12月31日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决算资料后10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照签约合同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照签约合同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道路护栏维护

原四方区





原四方区道路护栏维护

305.142.60

1月1日

12月31日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青岛市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16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招标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自检验合格后12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13573239953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香港中路支行
账 号:  账号:4671310001810200023443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66000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
履约担保
青岛市公安局(发包人名称):

鉴于青岛市公安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161 1日就2016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万伍仟壹佰肆拾贰元陆角(?305142.60)。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发包人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32
邮政编码:266000
电 话:13573239953
传 真:

2016 1 1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合同其他约定
一、职责分工
设施处、辖区各大队指挥室负责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维护管理的派工工作。设施处负责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的新增设施工作。
二、巡查维护范围、项目
(一)巡查维护范围
将中心城区交通设施划分为市南区、市北区、原四方区、李沧区共4个交通设施维护区域,每区域一个护栏维护公司;市南区李沧区、市北区原四方区每两个区一个信号灯维护公司、一个标线维护公司、一个标志维护公司、一个太阳能设施维护公司;上述公司全天24小时开展巡查维护维修工作。
(二)巡查维护项目
1、交通信号灯
(1)交通信号灯硬件设备:信号灯灯具、倒计时器、交通信号机(单点、区域)、检测线圈、行人过街按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器等。
(2)交通信号灯支撑设备:信号灯杆件、信号机柜等。
(3)交通信号灯管线:线路管道、窨井、各类连接线、电源线、通讯线路等。
(4)软件数据:单点信号灯相位方案调整、联网信号机相位方案及数据调整等。
(5)交通信号灯灯盘、杆件、机柜等设施保洁工作等。
2、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及其辅助标志、标志杆件、基础、螺栓等
3、交通护栏
机动车隔离护栏、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隔离障碍桩、隔离网、人行横道桩、安全岛、防眩板、防撞设施等。
4、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导向车道线、车道边缘线、导向箭头、人行横道线等)、禁止标线(中心黄实线、让行线、停止线、导流线等)、警告标线(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减速标线、立面标线等)、突起路标、轮廓标等地面文字、起路标等。
(三)交通信号灯维护公司人员配备及装备。
1、维护公司硬件设备
一辆设施维护车以及信号灯、标志、护栏维护工具,车辆配备GPS 、行驶记录仪等管理设施。
2、维护组人员:一年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24小时,每车确保4名设施维护人员(含司机1人)在岗,驻地配备电脑、接报电话等办公设备。维护车组人员必须具有电工作业《特种行业资格证》等专业资质,并经过信号灯知识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
三、巡查维护维修工作机制
(一)设施处负责全市交通设施(信号灯、标志、护栏、标线)巡查维护抢修的管理和指挥调度。根据交通信号灯维护抢修工作需要,可以对各区维护公司交叉调度;并负责设施维护的验收。
(二) 辖区大队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设施故障,及时上报大队指挥室,由大队指挥室对故障设施进行派工,通知辖区维护队伍及时抢修,并于第二天10点前将前一天的派工记录通过内网上报至设施处邮箱。辖区大队负责巡查对派工设施维护维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及时上报设施处。
(三) 辖区各中标维护公司在日常维护过程中,设施处、辖区大队安排的工作在设施恢复正常后,应电话将维修情况回复派工人或单位;设施处安排的道路巡查工作,各维护单位发现故障或其他问题后,需将情况报设施处各辖区分管民警,征得同意后方可维修。各维护单位于第二天10点前将前一天的维修记录通过互联网上报至设施处邮箱(qdjjss@sina.com)。
(四) 日常巡查维护
1、各维护公司建立24小时接警值班制度,全天接受设施处、区交警大队指挥室的维护警情调度。维护公司对中标辖区内交通信号灯、标志、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应做到主次干道每12小时巡视一次,支路等其他道路每24小时巡视一次,巡视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各类故障、隐患并及时处置,同时做好各项检查维护工作的记录,掌握各类设施的运行状况。
2、对杆件、标志、护栏损坏更换、基础开挖、路口信号机更换等维护项目,24小时内上报设施处进行项目审核,按审核意见处置。
3、对维护内容事前、事后及方位照像(至少三张照片),并作为基础台帐管理内容及结算资料。
(五)、接警抢修。
1、 维护公司接到设施处、辖区大队指挥室出警指令后,15-30分钟内到达现场。到警后立即回告设施处及辖区大队指挥室。
2、一般故障应在到达现场40分钟内予以修复;重大故障抢修90分钟内予以修复;超过60分钟尚不能修复的,应设置提示标志,采取临时措施,并报设施处、辖区大队指挥室视情整体调度支援。
3、故障修复后30分钟内应将修复信息反馈报修人或报修单位;对于杆件、管线、基础等损坏暂时不能修复的,及时报设施处及辖区大队指挥室,说明原因及预计修复时间;信号灯超过4小时未能修复的,向辖区大队、设施处专项说明情况,并提供临时移动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4、更换大型指路标志牌及杆件、信号灯杆件、基础、施划交通标线等大型项目,要求维护公司24小时内拿出施工组织方案及预算,并在7-15天内完成。
(六)、管理要求
1、维护区内交通信号灯、标志、护栏、标线必须达到清晰、醒目、完好,信号灯日完好率必须达到99%以上,其他设施完好率达到98%以上。
2、巡查维护人员统一着装,夜间穿反光背心,维护设备齐全,维护服务过程中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
3、维护人员到达报警地点后,应根据道路实际,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在来车方向长150米、宽1米以外应摆放安全示警装置或“反光锥形筒”。不得因施工造成交通拥堵,如发现进行抢修会造成交通拥堵,应及时报告辖区交通大队疏导交通。
4、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勤务时,按活动路线或勤务路线提前巡查,并将巡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设施处、辖区大队。
5、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增加巡视力量,并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
四、工程管理
(一)维护工程管理
1、设施维护项目公司应完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巡查维护抢修台帐,对维护设施内容事前事后照像,日常巡查维护内容事后报设施处审查,重大单项工程结算项目需事前报设施处。
2、设施处、辖区各大队派工工作采取事前事后审查,检查日常巡查抢修台帐,路面定期检查、抽检等方式实施工程监理。
3、维护公司没有落实维护抢修内容或工作效率不高的,设施处可以调动其他维护公司支持维护抢修,并予以奖惩。
4、设施处将对维护项目单位履行合同的各类情况跟踪管理,作为违约处罚、扣款依据。
(二)维护工程结算
对日常巡查维护抢修结算,按照合同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因维护任务不落实,设施处交叉调其它维护公司支援的,应相应扣减维护资金,补贴支援公司。


交通设施(信号灯、标志、护栏、标线)巡查维护内容及要求
一、交通信号灯
1、巡查内容:(1)路口信号灯、检测线圈是否运转正常,灯具有无故障。(2)灯具是否歪斜,帽檐、装饰边有无松动损坏。(3)灯具接线盒盖是否损坏。(4)灯具有无被路树等遮挡。(5)灯杆是否歪斜,路口有无废弃信号灯杆、基础。(6)灯杆检察孔盖板是否齐全、有无线缆外露及漏电隐患。(7)自助灯杆按钮是否损坏。(8)灯杆上有无私自悬挂物或标识。(9)机箱是否完好,门锁是否完好,机箱门有无损坏。(10)机箱内有无私接、废旧线缆,或线缆连接凌乱现象。(11)机箱内是否封胶,封胶有无损坏。(12)机箱内有无私接用电设备,是否影响信号机运转或信号机维修。(13)机箱基础是否完好,或有无废旧基础未清除。(14)电源箱门是否完好,门锁是否能够正常开启,有无被撞或被撬。(15)电源箱内电表是否连接规范、稳固,是否有未经许可连接信号设备电源情况。(16)电源、数据连接线是否稳固,有无破损或脱落。(17)电源箱的高度是否规范。(18)架空电源线有无老化裸露现象。(19)信号灯电缆井是否稳固,有无塌陷、井圈外露、井盖破损、丢失现象等安全隐患。(20)信号灯管线、电缆有无外露或道路施工损坏。(21)所属设施上是否有小广告、涂鸦、标语等污迹。(22)信号灯路口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或安全隐患。
2、维护要求:(1)保证信号灯、检查线圈、电源(通讯)线路设施干净、整齐、醒目、有效、部件齐全,日均故障率不高于1%,交通中心区保持“零”故障。(2)每月一次对信号灯设备进行全面清洁工作,保证信号灯设备的整洁、美观。遇有重大节日和雨雪天气等特殊情况应按要求及时进行保洁。(3)每两月一次对信号灯设备进行故障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并以专项报告设施处备案。(4)每月检测接地电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5)在巡视过程中,要核对路口信号灯设施情况,发现有变动的及时做好记录,同时上报设施处更新数据库资料。(6)日常巡视时,发现信号灯故障及隐患时,及时维修。(7)发现电缆井盖丢失的,及时修补。
二、交通标志
1、巡查工作内容:(1)检查交通标志方向正确、清晰醒目、整洁完好,无缺损。(2)标志杆件有无倾倒、歪斜,基础有无脱落、松垮或其它安全隐患,调整更换交通标志水泥基座。(3)交通标志高度、设置点位是否合理。(4)检查交通标志是否被遮挡。(4)注意发现交通标志设置错误或与其它交通设施相冲突的地方。
2、维护要求:(1)标志牌面横平竖直,牌面平整、干净、牢固、无破损。(2)标志内容清晰,技术标准符合国标要求。(3)随车携带少量常用国标牌、杆件,对缺损、歪斜的交通标志进行修复或更换。(4)对无法修复更换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先期拆除、妥善处置或及时上报。(5)按时完成设施处安排的标志拆除、增设突击任务。
三、交通隔离护栏
1、巡查内容:(1)检查中心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便道护栏、反光片(器)、人行步道桩、人行横道桩、安全岛等其他隔离设施是否齐全,无缺损、歪斜。(2)检查护栏片、底座、反光片、紧固件是否存在丢失现象,否存在腐蚀生锈的现象。(3)检查护栏各构件是否存在因人为破坏或交通事故造成的解体、断裂、扭曲、残缺等损坏现象。(4)隔离桩设置齐全,位置准确,符合交通管理措施需求,外观保持整洁完好,不构成新的交通障碍或安全威胁。
2、维护要求:(1)保证护栏直线段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弯路和路口要符合行车轨迹,护栏倾斜不得超过设置标准的±5%,横向位移不得超过10cm。(2)护栏不能有明显的漆皮脱落、开焊、弯曲、不平、缺少插片和反光膜等现象。(3)设置防撞设施、提示标识,防撞柱、障碍桩、反光条,安装牢固、齐全、无破损。(4)护栏无搭盖、悬挂、广告张贴等。
四、交通标线
1、巡查内容:(1)交通标线清晰,无缺失、脱落、龟裂。(2)注意标线与标志、信号灯是否相互冲突、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
2、维护要求:及时上报设施处。













青岛市城市道路交通标线
施 划 暂 行 规 定

为更好地规范青岛市城市道路交通标线的施划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施工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在市内四区施划标线的企业须遵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相关活动。
第一章 基本施工规定
1、提倡夜间22:00-6:00组织施划,确需白天施划的,应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间,不得妨碍交通。
2、已有交通标线图道路,原则上按标线图进行施划,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没有交通标线图的道路,则可根据该路段上的交通标志的内容,以及路上现有标线的痕迹进行施划;对于既无交通标志,又无标线痕迹的路段,则由施工单位负责出施工草图,报交警支队设施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对于重要或复杂的交叉路口,在施工之前,须做出该路口的渠化草图,报交警支队设施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5、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应对欲施工路段进行全线勘查,明确该路段的几何尺寸及交通流组织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施划。与该路段相交的其他路,原则上只施划至路口两侧各50米;一般路服从主要路,冷漆标线服从热熔标线,旧路服从新路。
6、施工中,须做好施工记录,施工完毕后,10日内携准确、完整的交通标线竣工图纸一式三份报交警支队设施处。
7、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线施工,施划的交通标线须符合GB5768—2009的要求。
8、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乱倒涂料,保持环境整洁。
9、交通标线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期:冷漆标线自竣工之日起有效使用寿命要达到6个月(即:6个月内,标线完好率不小于60%);热熔标线自竣工之日起有效使用寿命要达到24个月(即:24个月内,标线完好率不小于60%)。
第二章 标线规格尺寸、颜色的采用和标线面积的计算
第一节 标线尺寸、颜色
10、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为划4米、空6米,宽为15厘米的黄色虚线。
11、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双向车行道在4条(含4条)以下的,车行道分界线为划2米、空4米,宽为15厘米;双向车行道5条(含5条)以上的,车行道分界线为划6米、空9米,宽为15厘米。
12、车行道边缘线(或机动车与非机动道分界线)为宽15厘米的白色实线。在机动车可跨越的地方,为宽15厘米,划4米、空6米的白色虚线。
13、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路段上设置的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米。人行横道宽度取3米—8米(以1米为一级加宽),线条宽40厘米,相邻线条之间的净距为60厘米。
14、导向箭头 双向车行道在4条(含4条)以下的,采用3米长箭头;双向车行道在5条(含5条)以上的,采用6米以上箭头。
15、路面文字标记 a、指示大型、小型车道的文字应竖向排列,采用白色,字高宽比为2.5:1;b、限速用数字为黄色,数字高宽比为2.5:1;c、字高一般用3米,双向车行道在6条(含6条)以上时,字高6米。
16、公交专用道为划4米、空4米,线宽为20厘米的黄色虚线,文字(如:公共汽车)为高2.5米、宽1米的白色竖排字。
17、导流线(采用白色)外轮廓线线宽20厘米,轮廓线内的线宽45厘米,轮廓线内的线之间的净距为1米。
18、其他交通标线规格尺寸及颜色按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执行。
第二节 标线面积的计算
19、车行道分道线、车行道边缘线(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公交专用道线按实际占路面积计算。
20、停车线、人行横道线、减速让行线和停车让行线按实际占路面积的1.2倍计算。
21、文字、数字按外轮廓线所围起的占路面积乘以1.2倍计算。
22、简化网状线的结算面积按四条边和两条对角线长度之和乘以0.4米,再乘以1.2倍计算;复杂网状线的结算面积按矩形面积除以4再乘以1.2倍计算。
23、导流线按外轮廓线围起的占路面积除以2,再乘以1.2倍计算。
24、箭头按其实际占路面积的1.5倍计算。结算面积见下表:

结算面积

箭头规格

结算面积(平方米)

直行

左(右)转

直行和左(右)转

3米长箭头

0.65

0.83

1.20

6米长箭头

2.6

3.3

4.5

25、人行横道预告标示按菱形4条边的实际占路面积的1.2倍计算。即:每个人行横道预告标示的结算面积为0.77平方米。
26、减速让行线中的倒三角形按三角形所围起的占路面积除以2,再乘以1.2倍计算,即:每个倒三角形结算面积为0.87平方米。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维护 道路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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