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逾期无人认领车辆报废的公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逾期无人认领车辆报废的公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
公 告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于一、2023年12月扣留摩托车66辆、电动车1693辆、三轮车109辆。二、2024年01月扣留摩托车77辆、电动车1253辆、三轮车80辆,三、2024年02月扣留摩托车16辆、电动车778辆、三轮车6辆。四、2023年12月至2024年02月扣留汽车239辆。以上车辆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公安部149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告如下:请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海口市灵桂大道106号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08月19日
附件:被扣留机动车识别信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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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逾期无人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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