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犍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号

乐山犍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135号


当事人:乐山犍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投资人:鲍*程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9R8566P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全福街道沟儿口社区7组453号1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系统集成;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4日,我局接市中区公安分局移送乐山犍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到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的配电箱中存在使用假冒电路元器件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6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供水设备销售及配电箱柜生产、销售,取得了《营业执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在淘宝平台上一个叫“宏高电气”的店铺购买了型号为100A的“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13个(后退货2个,实际为11个。实际型号分别为NH42-125/4SZ的“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1个、NH42-100/4SZ的“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8个、NH42-63/4SZ的“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2个)、“得力西KBO控制与保护开关”(实际为“正泰”控制与保护开关NKB1。后退回10个,实际为3个),购买价格均为142.47元/个;型号为“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350A(NH40-350/4SZ)1个,购买价格845.89元。该批购买的开关(淘宝订单号186*****886********)均用于2023年4月生产、销售到乐山市一职中校区的配电箱(柜)中。


当事人于2023后10月26日在淘宝“宏高电气”店铺购买了型号为100A的“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22个(实际型号为NH42-63/4SZ“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21个、NH42-100/4SZ“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1个),购买价格153.57元/个;“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2个(实际型号为NH40-160/4SZ“正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2个),购买价格460.72元/个。该批购买的开关(淘宝订单号200*****897********)均用于2023年10月生产、销售到沙湾区冠领华府的配电箱(柜)中。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委托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批开关设备进行鉴定并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产品鉴定书,结论为上述两批产品均为“属假冒我公司正泰注册商标的产品”。产品鉴定书中载明的产品单价为NH42-63/4SZ“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424.16元、NH42-100/4SZ“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424.16元、NH42-125/4SZ“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424.16元、NH40-160/4SZ“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961.84元、NH40-350/4SZ“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2077.03元、NKB1“控制与保护开关”456.98元。


因该两批电路开关设备当事人均作为配件用于配电箱(柜)生产,且当事人已将涉案元器件进行了更换,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其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6679.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等;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淘宝购买记录截屏打印件7份、销售出货单打印件1份、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线索移送函1份及案卷资料复印件1卷等,证明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配电箱(柜)产品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路元器件的违法事实。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配电箱(柜)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路元器件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被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不足100个,且当事人在知晓使用的电路元器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及时予以更换,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4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配电箱(柜)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路元器件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型号NH40-160/4SZ)2个、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型号NH42-63/4SZ)23个、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型号NH42-100/4SZ)9个、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型号NH40-350/4SZ)1个、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型号NH42-125/4SZ)1个、控制与保护开关(NKB1)3个;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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