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序号 | 货物名称 | 原产地及厂商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单位 | 结算单价(元) |
1 | 碎纸机 | 上海(晨光) | DIN66399标准 5级保密氮化钢刀单次碎纸量≥8张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10分钟停机保护:过载、过热、满纸、开舱纸屑桶容量:≥16L辅助功能:自动碎纸可碎介质:订书钉 | 台 | 778.18 |
2 | 固态移动硬盘 | 联想 | 接口:USB3.0容量:1TB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 个 | 262.40 |
3 | U盘 | 广东(闪迪) | 接口:USB3.0无冒一体设计容量;64G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 个 | 31.98 |
4 | 录音笔 | 韩国(现代) | 32G内存wifi/蓝牙多种传输方式 | 个 | 213.20 |
5 | SD存储卡 | 广东(闪迪) | 128GV30等级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 个 | 63.14 |
6 | TF存储卡 | 广东(闪迪) | 128GV30等级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 个 | 49.20 |
7 | 读卡器 | 广东(闪迪) | USB3.0TF 卡 槽 : Micro SD/MicroSDHC/Micro SDXCSD卡槽:SDHC/SDXCMS卡槽:NSD uo/WS PRD/MS PRDDuoCF卡格:CF | 个 | 28.70 |
8 | 路由器 | 深圳(迅捷) | WiFi6无线协议WAN及LAN均为千兆网口3000M无线速率 | 个 | 205.00 |
9 | 有线鼠标 | 广东(双飞燕) | 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USB3.0接口 | 个 | 23.78 |
| | | 1.5米线长 | | |
10 | 有线键盘 | 广东(双飞燕) | 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 USB3.0 接口 | 个 | 36.90 |
11 | 电话机 | 上海(晨光) | 来电显示免电池免提拔号及通话重播,回拨多铃声可选音量调节黑色 | 个 | 45.10 |
12 | 多功能一体机 | 日本(兄弟) | MFC7380来电显示、激光传真、打印、复印功能中文操作系统、液晶显示免提拔号及通话,标配话筒重播,回拨,高速USB2.0 接口自动进搞器ADF音量调节 | 台 | 1459.60 |
13 | 计算器 | 上海(晨光) | 837经典款12位显示电池太阳能双电源 | 个 | 9.84 |
14 | 刻录盘 | 广东(啄木鸟) | CD-R50片/桶700MB/80Min/52X | 盒 | 50.84 |
15 | 延长线插座 | 浙江(公牛) | 6位5孔1.8米1总控符合2017版新国标防过载 | 个 | 31.16 |
16 | A4复印纸 | 上海(晨光) | 幅面:A4克数:80g单张定量:≥83g/m²单张厚度:≥109μm500张/包 | 包 | 18.86 |
17 | A3复印纸 | 上海(晨光) | 幅面:A3克数:80g单张定量:≥83g/m单张厚度:≥109μm500张/包 | 包 | 38.54 |
18 | 彩色复印纸 | 上海(晨光) | A480g多色混装50张/包 | 包 | 9.84 |
19 | 按动中性笔 | 上海(晨光) | 0.5mm黑色球珠笔头 | 支 | 1.44 |
20 | 按动中性笔 | 上海(晨光) | 0.5mm红色球珠笔头 | 支 | 1.44 |
21 | 按动中性笔 | 上海(晨光) | 1.0mm黑色球珠笔头 | 支 | 1.52 |
22 | 钢笔 | 上海(晨光) | 符合人体工程学握笔设计镂空视窗可视墨水余量书写粗细:EF尖上墨方式:墨胆多色可选 | 支 | 9.84 |
23 | 钢笔 | 上海(晨光) | 符合人体工程学握笔设计镂空视窗可视墨水余量书写粗细:F尖上墨方式:墨胆 | 支 | 11.48 |
24 | 墨胆 | 上海(晨光) | 黑色适配可替换墨胆钢笔5支/盒 | 盒 | 1.56 |
25 | 墨水 | 上海(晨光) | 黑色 | 瓶 | 4.10 |
26 | 笔记本 | 上海(晨光) | 32K软抄80内页 | 本 | 1.89 |
27 | 笔记本 | 上海(晨光) | 25K80张皮面本 | 本 | 5.49 |
28 | 笔记本 | 上海(晨光) | 16K80张皮面本 | 本 | 8.61 |
29 | 长尾票夹 | 上海(晨光) | 15mm(60只/筒)彩色 | 筒 | 6.72 |
30 | 长尾票夹 | 上海(晨光) | 19mm(40只/筒)彩色 | 筒 | 4.76 |
31 | 长尾票夹 | 上海(晨光) | 25mm(48只/筒)彩色 | 筒 | 9.43 |
32 | 长尾票夹 | 上海(晨光) | 32m(24只/筒)彩色 | 筒 | 6.97 |
33 | 长尾票夹 | 上海(晨光) | 41mm(24只/筒)彩色 | 筒 | 11.32 |
34 | 长尾票夹 | 上海(晨光) | 50mm(12只/筒)彩色 | 筒 | 7.79 |
35 | 回形针 | 上海(晨光) | 28mm回形镀镍防锈100枚/盒 | 盒 | 1.19 |
36 | 回形针 | 上海(晨光) | 28mm三角形镀镍防锈100枚/盒 | 盒 | 1.15 |
37 | 订书机 | 上海(晨光) | 12#可旋转黑色 | 个 | 8.04 |
38 | 订书针 | 上海(晨光) | 12#24/61000枚/盒 | 盒 | 0.89 |
39 | 重型订书机 | 上海(晨光) | 210页订书针类型:23/6-23/25 | 个 | 69.70 |
40 | 通用型12# | 上海(晨光) | 12#24/61000枚/盒 | 盒 | 0.82 |
41 | 不锈钢12# | 上海(晨光) | 12#24/61000枚/盒 | 盒 | 3.69 |
42 | 厚层订书针 | 上海(晨光) | 23/131000枚/盒 | 盒 | 1.95 |
43 | 厚层订书针 | 上海(晨光) | 23/171000枚/盒 | 盒 | 3.69 |
44 | 厚层订书针 | 上海(晨光) | 23/231000枚/盒 | 盒 | 5.08 |
45 | 铅笔 | 上海(晨光) | HB六角杆原木石墨铅芯 | 盒 | 0.48 |
46 | 铅笔 | 上海(晨光) | 2B六角杆 | 盒 | 0.48 |
| | | 原木石墨铅芯 | | |
47 | 卷笔刀 | 上海(晨光) | 合金一体材质 | 个 | 2.95 |
48 | 橡皮擦 | 上海(晨光) | 4B质地柔软不易伤纸少眉不易留痕 | 块 | 0.34 |
49 | 笔筒 | 上海(晨光) | 黑色金属网纹圆形底面直径8.0cm | 个 | 5.17 |
50 | 便利贴 | 上海(晨光) | 76mm*76mm自粘400张/本彩色 | 包 | 2.46 |
51 | 标签贴纸 | 上海(晨光) | 3.7cm*5cm可粘贴彩色 | 包 | 1.23 |
52 | 起钉器 | 上海(晨光) | 适配12#钉带安全锁黑色 | 个 | 2.05 |
53 | 不锈钢直尺 | 上海(晨光) | 30cm带刻度 | 把 | 1.48 |
54 | 塑料直尺 | 上海(晨光) | 30cm带刻度 | 把 | 1.48 |
55 | 文件筐 | 上海(晨光) | 可折叠四联PP材质 | 个 | 13.78 |
56 | 抽杆夹 | 上海(晨光) | 封皮透明白色抽杆夹纸张数约45张 | 个 | 1.16 |
57 | 文件夹 | 上海(晨光) | PP材质双夹适用A4 | 个 | 5.33 |
58 | 档案袋 | 上海(晨光) | 牛皮纸绕线式适用A4180g以上 | 个 | 0.78 |
| | | 侧宽40m | | |
59 | 档案盒 | 上海(晨光) | PP材质魔术贴适用A4厚度35mm | 个 | 5.58 |
60 | 档案盒 | 上海(晨光) | PP材质魔术贴适用A4厚度55mm | 个 | 7.13 |
61 | 档案盒 | 上海(晨光) | PP材质魔术贴适用A4厚度75mm | 个 | 10.66 |
62 | 档案盒 | 上海(晨光) | 纸板材料PH8无酸专用纸适用A4厚度2cm | 个 | 2.13 |
63 | 档案盒 | 上海(晨光) | 纸板材料PH8无酸专用纸适用A4厚度4cm | 个 | 2.30 |
64 | 档案盒 | 上海(晨光) | 纸板材料PH8无酸专用纸适用A4厚度6cm | 个 | 2.46 |
65 | 液体胶 | 上海(晨光) | 约50ml/瓶软刷头无甲醛 | 瓶 | 1.15 |
66 | 固体胶 | 上海(晨光) | 21g/支PVA材质可水洗 | 支 | 0.90 |
67 | 双面胶 | 上海(晨光) | 2cm宽15-16Y | 卷 | 0.98 |
68 | 封箱胶带 | 上海(晨光) | 4.5cm*100m | 卷 | 4.10 |
69 | 板夹 | 上海(晨光) | A4板面圆角设计纵向彩色 | 个 | 6.56 |
70 | 板夹 | 上海(晨光) | A4板面圆角设计横向彩色 | 个 | 6.56 |
71 | 光敏印油 | 上海(晨光) | 10ml/瓶红色速干 | 瓶 | 5.90 |
72 | 快干印油 | 上海(晨光) | 40ml/瓶红色速干 | 瓶 | 3.12 |
73 | 快干印台 | 上海(晨光) | 红色长方形塑料外壳 | 个 | 4.88 |
74 | 剪刀 | 上海(晨光) | 160mm | 把 | 3.20 |
75 | 美工刀 | 上海(晨光) | 小号金属壳可断式刀头伸缩调节 | 把 | 2.46 |
76 | 美工刀 | 上海(晨光) | 大号金属护套ABS外壳可断式刀头自锁扭 | 把 | 2.46 |
77 | 文件袋 | 上海(晨光) | PP材质按扣式适用A4横向透明于条纹 | 个 | 1.23 |
78 | 桌面文件柜 | 上海(晨光) | 5层带锁硬塑材质 | 个 | 82.00 |
79 | 桌牌 | 上海(晨光) | 10*20cmV字形 | 个 | 6.56 |
80 | 碱性电池 | 上海(晨光) | LR6-2B/1.5v无汞无镉 | 对 | 2.62 |
81 | 纽扣电池 | 上海(晨光) | CR2032/3V | 粒 | 1.64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原产地及厂商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单位 | 结算单价(元) |
1 | 硒鼓 | 深圳(爱胜品) | TN1633/3033(黑) | 支 | 143.50 |
2 | 硒鼓 | 北京(惠普) | TC-CC388A(黑) | 支 | 319.80 |
3 | 粉盒 | 北京(联想) | TN2115/201(黑) | 支 | 127.10 |
4 | 粉盒 | 深圳(理光) | MC2001(黑) | 支 | 282.90 |
5 | 粉盒 | 深圳(理光) | MC2001(黄) | 支 | 196.80 |
6 | 粉盒 | 深圳(理光) | MC2001(青) | 支 | 196.80 |
7 | 粉盒 | 深圳(理光) | MC2001(红) | 支 | 196.80 |
8 | 粉盒 | 深圳(兄弟) | TN2215(黑) | 支 | 147.60 |
版纳-四期〔2023〕27 号
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2023 年办公用品采购合同
买 方 名 称: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机场
卖 方 名 称:昆明头强商贸有限公司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机场 (以下简称“买方”)为
获得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2023年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合同
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昆明头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响应,买
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函;
(3)商务和技术偏离表(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范围及价格清单;
(7)技术规格;
(8)工作说明;(如有)
(9)合同谈判中形成的其他文件(如有)。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
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设备采购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 。
4. 供货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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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地点:云南省景洪市西双版纳机场
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单
位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后本合同生效。若非法定代表人本
人签订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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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
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
报价表、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拟
供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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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
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
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
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
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
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
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
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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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
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
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
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
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
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
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
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
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
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
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
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
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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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
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
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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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
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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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
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
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
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
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
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
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
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
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
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
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
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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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
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
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
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
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
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
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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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
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
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
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
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
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
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
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
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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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
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
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
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
予配合。卖方应无偿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
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
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
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
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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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
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
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
无偿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
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
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
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
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
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
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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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
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
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
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
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
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
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
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
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
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
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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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
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
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
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
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
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
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
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
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
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
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
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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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
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
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
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
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
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
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
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
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
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
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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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
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
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
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
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
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
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
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
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
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
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
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
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
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
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
因导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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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
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
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
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
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
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
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
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
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
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
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
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
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
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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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
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
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
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
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
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
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
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
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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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
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
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
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
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
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
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
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
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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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
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
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
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
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
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
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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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
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36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
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
款支付函后36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
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
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
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
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
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
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
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
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
款支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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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
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
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
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
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
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
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
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
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
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
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
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
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
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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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
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
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
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
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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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
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
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
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
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
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
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
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
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
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
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
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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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
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
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
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
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
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
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
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
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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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
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
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
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
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
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
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
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
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
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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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
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
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
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
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
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
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
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
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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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
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
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
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
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
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
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
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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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
应以专用条款为准。未作改动的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
款发生矛盾的,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
通用条款为准。
1.合同标的
1.1 词语定义
1.1.13.1 本合同所订货物将用于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
部 2023 年办公用品采购项目。
1.2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5 联络
1.5.1 买方、卖方双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买方代表姓名:唐 勇。
买方代表联系方式:13988123747。
买方代表职责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卖方代表姓名:杨明玺。
卖方代表联系方式:13888929351。
卖方代表职责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合同范围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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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提供合格产品及附随服务,以满足
买方的需要。
2.2 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数量、规格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单价保持不变。但为买方定制的产品除外。
2.3 如为买方定制的产品买方亦可以书面形式随时要求卖方改变其
设计、技术质量标准、包装、运输方式等,卖方应当于收到买方要求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此项变更可能引起的对费用以及供货周期的影
响,得到买方书面确认后,及时实施此项变更。卖方未在 7 天内以书面形
式告知买方变更所可能引起的影响的,将被视为无影响,买方的变更要求
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本项目签约合同综合优惠率,为固定综合优惠率,合同履行过
程除买方认可的情形外不予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 修改为:
3.2.1 合同价款支付时按实际采购费用扣除优惠金额后的实际金额
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n 种类办公用品采购费×数量)×(1-成交综
合优惠率)。
3.2.2 办公用品到货、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按月度支付采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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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次付款前,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
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到的价款及增值税等
相关税费,按照“合同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不变”原则确定。
买方增值税开票信息:
账户名称: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机场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432487609C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行
账
号:135689862326
联系电话 :0691—2159138
地
址:云南省景洪市嘎洒机场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4交付
5.4.1 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
(1)交付时间:接到买方采购需求通知之日起三日之内交付完毕;
(2)交付地点:云南省景洪市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
部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安装地点并办理运输、装卸、
保险、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相关技术资料应
随同货物一并交付。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第 34 页 共 52 页
6.1.1 开箱检验时间:货物交付时间 ;
6.1.2 开箱检验地点:云南省景洪市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
挥部 ;
补充 6.1.9
(1)产品由买卖双方在到货地点进行清点计量。卖方超出经买方通
知的数量供货的,就超出部分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未按照约定质量、规格
等其他条款供货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未按买方通知的数量及本合同其
它条件供货的,视为迟延供货。买方在交货地点清点合格产品数量后,应
当在有关到货记录上签字。
(2)在产品发货前,卖方应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全面
的检验。
(3)产品抵达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应在到货现场及时对产品进行
一般性检验(指对产品规格、数量、外观及相关法律证件等进行的检验,
下同)。检验合格的,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按时支付货款;如发现
产品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时(包括由于运输原因造成的),卖方应及
时更换或补足,交货期不予顺延。
(4)卖方应在将产品移交买方之前或同时,将与该产品有关的全
部法律证件提交买方审核确认。如卖方所供货物为原装进口产品的,应
提供相关的进口证明文件。经买方审核认为上述文件不全或存在瑕疵的,
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买方对上述文件的审核并不解除卖方对产品所
第 35 页 共 52 页
负的权利担保责任。
(5)不管买方是否根据本合同对卖方所供产品进行了检验,也不管
检验结果如何,都不能解除卖方对所供产品本身及质量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6)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技术质量监
督部门检验;买方认为必要时也可随时邀请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相关
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履约保证金
(1)形式:银行转账;
(2)金额:签约暂估合同金额的 10%;
(3)缴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
(4)期限:保证期限至合同服务期结束,卖方向买方申请一次性无
息退还。
14.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按签约暂估
合同金额的 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签约暂
估合同金额的 20%;
补充:
14.4 卖方所提供货物质量及描述不符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
的,买方有权退货并要求卖方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更换,卖方应按买方要求
及时更换,本合同所约定供货周期不予调整,卖方更换不合格货物造成的
第 36 页 共 52 页
供货周期延误,买方将按本条款 14.2 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14.5 因卖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买方项目延误或其它损失的,卖方应
承担全部责任,并以实际损失向买方进行经济赔偿。
14.6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本
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应立即改正
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就其违约行为每次每项还应向买方支
付 100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 3 次以上者,买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赔偿买方损失,并一次性向买方支付签约暂
估合同金额的 20% 的违约金。
14.7 因卖方所提供货物质量问题(包括安装质量),给买方或第三
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4.8 对于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买方可以直接
从应付合同款项、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卖方应在 7 日内补足履约保证
金。
15.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情形外,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发出书
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修改为: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1 个月;
补充:
(6)卖方违反本合同附件《合规及廉洁自律承诺书》,买方有权单
第 37 页 共 52 页
方面解除合同。
(7)卖方所提供货物不符合同约定,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卖方承担,除按照签约暂估合同金额的 20%支付
违约金外,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买方解除本合同的,卖方应全额
退还买方已支付合同款项。
(8)如卖方所提供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等纠纷,为不影响供货进度,
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6.不可抗力
16.1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1)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风(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
灾害;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火灾;
(4)公共突发事件;
(5)其他法定情形。
对于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应达到被国家权
威部门发布且界定为灾害事故的程度。
16.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买方应在商定或确定买方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
第 38 页 共 52 页
项的支付。
17.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双方协商,若协商未
果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合同附件
附件一:办公设备货物清单;
附件二:办公耗材货物清单;
附件三:合规及廉洁自律承诺书。
附件一:
办公设备货物清单
第 39 页 共 52 页
序号
货物名称
原产地及厂商
名称
规格及型号
单
位
结算单价
(元)
1
碎纸机
上海(晨光)
2 固态移动硬盘
联想
3
4
5
6
7
8
9
U 盘
广东(闪迪)
录音笔
韩国(现代)
SD 存储卡
广东(闪迪)
TF 存储卡
广东(闪迪)
读卡器
广东(闪迪)
路由器
深圳(迅捷)
有线鼠标 广东(双飞燕)
DIN66399 标准 5 级保密
氮化钢刀
单次碎纸量≥8 张
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10 分钟
停机保护:过载、过热、满纸、
开舱
纸屑桶容量:≥16L
辅助功能:自动碎纸
可碎介质:订书钉
接口:USB3.0
容量:1TB
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接口:USB3.0
无冒一体设计
容量;64G
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32G 内存
wifi/蓝牙多种传输方式
128G
V30 等级
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128G
V30 等级
支持防伪验真查询
USB3.0
TF 卡 槽 : Micro
SDHC/Micro SDXC
SD 卡槽:SDHC/SDXC
MS 卡槽:NSD uo/WS PRD/MS PRD
Duo
CF 卡格:CF
WiFi6 无线协议
WAN 及 LAN 均为千兆网口
3000M 无线速率
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
USB3.0 接口
SD/Micro
台 778.18
个 262.40
个
31.98
个 213.20
个
63.14
个
49.20
个
28.70
个 205.00
个
23.78
第 40 页 共 52 页
1.5 米线长
10
有线键盘 广东(双飞燕)
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 USB3.0 接
口
个
36.90
11
电话机
上海(晨光)
12 多功能一体机 日本(兄弟)
13
14
计算器
上海(晨光)
刻录盘
广东(啄木鸟)
15
延长线插座 浙江(公牛)
来电显示
免电池
免提拔号及通话
重播,回拨
多铃声可选
音量调节
黑色
MFC7380
来电显示、激光传真、打印、复
印功能
中文操作系统、液晶显示
免提拔号及通话,标配话筒
重播,回拨,高速 USB2.0 接口
自动进搞器 ADF
音量调节
837 经典款
12 位显示
电池太阳能双电源
CD-R
50 片/桶
700MB/80Min/52X
6 位 5 孔 1.8 米
1 总控
符合 2017 版新国标
防过载
16
A4 复印纸
上海(晨光)
17
A3 复印纸
上海(晨光)
幅面:A4
克数:80g
单张定量:≥83g/m²
单张厚度:≥109μm
500 张/包
幅面:A3
克数:80g
单张定量:≥83g/m
单张厚度:≥109μm
500 张/包
第 41 页 共 52 页
个
45.10
台 1459.60
个
9.84
盒
50.84
个
31.16
包
18.86
包
38.54
18
彩色复印纸 上海(晨光)
19
按动中性笔 上海(晨光)
20
按动中性笔 上海(晨光)
21
按动中性笔 上海(晨光)
22
钢笔
上海(晨光)
23
钢笔
上海(晨光)
A4
80g 多色混装
500 张/包
0.5mm
黑色
球珠笔头
0.5mm
红色
球珠笔头
1.0mm
黑色
球珠笔头
符合人体工程学握笔设计
镂空视窗可视墨水余量
书写粗细:EF 尖
上墨方式:墨胆
多色可选
符合人体工程学握笔设计
镂空视窗可视墨水余量
书写粗细:F 尖
上墨方式:墨胆
黑色
适配可替换墨胆钢笔
5 支/盒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墨胆
上海(晨光)
墨水
上海(晨光) 黑色
笔记本
笔记本
笔记本
长尾票夹
长尾票夹
长尾票夹
上海(晨光)
上海(晨光)
上海(晨光) 32K 软抄 80 内页
25K
80 张
皮面本
16K
80 张
皮面本
15mm(60 只/筒)
彩色
19mm(40 只/筒)
彩色
25mm(48 只/筒)
彩色
上海(晨光)
上海(晨光)
上海(晨光)
第 42 页 共 52 页
包
支
支
9.84
1.44
1.44
支
1.52
支
9.84
支
11.48
盒
瓶
本
本
本
筒
筒
筒
1.56
4.10
1.89
5.49
8.61
6.72
4.76
9.43
32
33
34
35
长尾票夹
上海(晨光)
长尾票夹
上海(晨光)
长尾票夹
上海(晨光)
回形针
上海(晨光)
36
回形针
上海(晨光)
37
38
订书机
上海(晨光)
订书针
上海(晨光)
39
重型订书机 上海(晨光)
40
通用型 12# 上海(晨光)
41
不锈钢 12# 上海(晨光)
42
43
44
45
46
厚层订书针 上海(晨光)
厚层订书针 上海(晨光)
厚层订书针 上海(晨光)
铅笔
上海(晨光)
铅笔
上海(晨光)
32mm(24 只/筒)
彩色
41mm(24 只/筒)
彩色
50mm(12 只/筒)
彩色
28mm
回形
镀镍防锈
100 枚/盒
28mm
三角形
镀镍防锈
100 枚/盒
12#
可旋转
黑色
12#
24/6
1000 枚/盒
210 页
订书针类型:23/6-23/25
12#
24/6
1000 枚/盒
12#
24/6
1000 枚/盒
23/13
1000 枚/盒
23/17
1000 枚/盒
23/23
1000 枚/盒
HB
六角杆
原木
石墨铅芯
2B
六角杆
第 43 页 共 52 页
筒
筒
筒
盒
6.97
11.32
7.79
1.19
盒
1.15
个
盒
个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8.04
0.89
69.70
0.82
3.69
1.95
3.69
5.08
0.48
0.48
原木
石墨铅芯
47
卷笔刀
上海(晨光) 合金一体材质
个
2.95
48
橡皮擦
上海(晨光)
49
笔筒
上海(晨光)
50
便利贴
上海(晨光)
51
标签贴纸
上海(晨光)
52
53
54
55
56
57
起钉器
上海(晨光)
不锈钢直尺 上海(晨光)
塑料直尺
上海(晨光)
文件筐
上海(晨光)
抽杆夹
上海(晨光)
文件夹
上海(晨光)
58
档案袋
上海(晨光)
4B
质地柔软
不易伤纸
少眉不易留痕
黑色
金属
网纹
圆形
底面直径 8.0cm
76mm*76mm 自粘
400 张/本
彩色
3.7cm*5cm
可粘贴
彩色
适配 12#钉
带安全锁
黑色
30cm
带刻度
30cm
带刻度
可折叠
四联
PP 材质
封皮透明
白色抽杆
夹纸张数约 45 张
PP 材质
双夹
适用 A4
牛皮纸
绕线式
适用 A4
180g 以上
第 44 页 共 52 页
块
0.34
个
5.17
包
包
个
把
把
个
个
个
2.46
1.23
2.05
1.48
1.48
13.78
1.16
5.33
个
0.78
侧宽 40mm
PP 材质
魔术贴
适用 A4
厚度 35mm
PP 材质
魔术贴
适用 A4
厚度 55mm
PP 材质
魔术贴
适用 A4
厚度 75mm
纸板材料
PH8 无酸专用纸
适用 A4
厚度 2cm
纸板材料
PH8 无酸专用纸
适用 A4
厚度 4cm
纸板材料
PH8 无酸专用纸
适用 A4
厚度 6cm
约 50ml/瓶
软刷头
无甲醛
21g/支
PVA 材质
可水洗
2cm 宽
15-16Y
59
档案盒
上海(晨光)
60
档案盒
上海(晨光)
61
档案盒
上海(晨光)
62
档案盒
上海(晨光)
63
档案盒
上海(晨光)
64
档案盒
上海(晨光)
65
66
67
68
69
液体胶
上海(晨光)
固体胶
上海(晨光)
双面胶
上海(晨光)
封箱胶带
上海(晨光) 4.5cm*100m
板夹
上海(晨光)
A4 板面
圆角设计
纵向
彩色
第 45 页 共 52 页
个
5.58
个
7.13
个
10.66
个
2.13
个
2.30
个
2.46
瓶
支
卷
卷
1.15
0.90
0.98
4.10
个
6.56
70
板夹
上海(晨光)
71
光敏印油
上海(晨光)
72
快干印油
上海(晨光)
73
74
75
快干印台
上海(晨光)
剪刀
上海(晨光) 160mm
美工刀
上海(晨光)
76
美工刀
上海(晨光)
77
文件袋
上海(晨光)
78
桌面文件柜 上海(晨光)
A4 板面
圆角设计
横向
彩色
10ml/瓶
红色
速干
40ml/瓶
红色
速干
红色
长方形
塑料外壳
小号
金属壳
可断式刀头
伸缩调节
大号
金属护套
ABS 外壳
可断式刀头
自锁扭
PP 材质
按扣式
适用 A4
横向
透明
于条纹
5 层
带锁
硬塑材质
79
80
81
桌牌
上海(晨光) 10*20cmV 字形
碱性电池
上海(晨光)
LR6-2B/1.5v
无汞无镉
纽扣电池
上海(晨光) CR2032/3V
第 46 页 共 52 页
个
6.56
瓶
5.90
瓶
3.12
个
把
4.88
3.20
把
2.46
把
2.46
个
1.23
个
个
对
粒
82.00
6.56
2.62
1.64
附件二:
办公耗材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原产地及厂商名称
规格及型号
单位
1
2
3
4
5
6
7
8
硒鼓
硒鼓
粉盒
粉盒
粉盒
粉盒
粉盒
粉盒
深圳(爱胜品) TN1633/3033(黑)
北京(惠普)
北京(联想)
深圳(理光)
深圳(理光)
深圳(理光)
深圳(理光)
深圳(兄弟)
TC-CC388A(黑)
TN2115/201(黑)
MC2001(黑)
MC2001(黄)
MC2001(青)
MC2001(红)
TN2215(黑)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结算单价
(元)
143.50
319.80
127.10
282.90
196.80
196.80
196.80
147.60
第 47 页 共 52 页
附件三:
合规及廉洁自律承诺书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机场: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为构建亲清新型商业伙伴关系,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公开、公
平、公正及廉洁高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机场的有关规定,我方
承诺如下:
一、我方保证,我方人员及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我方实际
控制人,下同)已经知悉贵方制定的《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全部内容,自愿受其约束且
无任何异议。
二、我方保证并要求我方人员及利益相关方做到:
(一)遵守依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原则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二)不向贵方及贵方人员赠送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支付凭
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以及向贵方及贵方人员提供可能影响正常
业务开展的无偿或象征性低价付费的物品或服务;不为贵方及贵方人
员报销各种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
他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为贵方及贵方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赞助、
捐赠等。
第 48 页 共 52 页
(三)不向贵方及贵方人员以出借、赠予或象征性低价付费等方
式提供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资产;不向贵方及贵
方人员提供或组织可能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宴请、培训、工作考察;
不向贵方及贵方人员直接或变相提供或组织娱乐、健身、旅游观光、
休闲度假、上学、装修等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
(四)不为贵方及贵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近亲属,下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向贵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提供借款、租赁或担保。
(六)不向贵方人员直接或间接打听、询问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
贵方内部秘密的信息。
(七)不要求贵方人员为我方违规或越权开展相关工作。
(八)贵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积极配
合贵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作证的义务。
(九)未经贵方书面同意,我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披
露有关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级所属单位的人员关
于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也不得披露本承诺书内容及我方与贵
方具体商业合作的内容。
(十)未经贵方同意,不为贵方人员提供专职或兼职的工作岗位
或向贵方人员发放各种形式的薪酬、奖金、分红。
(十一)不得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影响贵方干部人事任免、
第 49 页 共 52 页
公共决策等内部行为。
(十二)不组织贵方人员及亲属参与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
的活动。
(十三)不得做出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共产党纪
律规定的行为。
三、处理方式:
(一)贵方及其人员如有违规违纪等不当行为或不廉洁行为的,
我方可及时向贵方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我方及我方人员、我方利益相关方如有违反本承诺书任一
承诺内容的行为,贵方可向我方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并有权
依据具体情节对我方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据《云南航空
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我方及
利益相关方列入贵方黑名单、给予我方及利益相关方禁入限制、终止
贵方与我方及利益相关方业务合作关系、暂停支付相关合作款项、解
除本承诺书出具前后贵方与我方及利益相关方签署的且届时仍有效的
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等,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我方及
我方人员、我方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权利,因此造成的贵方损失均由我
方全额承担,对于情节严重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三)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如下:
贵方: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机场纪委
通信地址:云南省景洪市西双版纳机场综合办公楼
第 50 页 共 52 页
邮编666100,电话:0691-2159076。
我方监督部门:昆明头强商贸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 6689 号云纺国际商厦 6 楼
19 号
邮编:650000,电话:13888929351。
四、其他:
(一)本承诺书由贵我双方共同监督执行,我方负责所辖人员的
监督、教育、管理及执行本承诺书。
(二)贵方监督部门可采取座谈会或抽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
对我方及我方人员、我方利益相关方进行走访了解,我方及我方人员、
我方利益相关方应积极配合,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促进本承诺书的落
实。
(三)对于在本承诺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可诉至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云南
省昆明市官渡区)或所属单位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承诺书自我方加盖公章后(自然人须签字)立即生效,且系无
条件不可撤销承诺,贵我双方在任何领域、层次、方面的所有合作保
持过程中,本承诺书持续有效。
第 51 页 共 5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