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规定

员工休假规定

员工休假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借鉴兄弟医院做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年休假

1.年休假条件

(1)在岗正式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2)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后聘用并出全勤者参照执行。

2.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男方的护理假)的假期以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工作满1年后,从次月起即可享受年休假。

4.工作满10年、2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6.年休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人事教育科核定休假天数并审批备案→核定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7.年休假期待遇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休年休假不与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的计算以及发放标准由科室自行制定,护士由护理部统一原则。

8.年休假其他规定

(1)被立案审查的员工在立案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结束审查之后,经认定无违法违纪,可安排其补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次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必须在下一年第一个季度内安排。

(2)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上半年退休的享受一半的年休假天数,下半年退休的享受全年的休假天数。

(3)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

(1)工作满1年且来院满1年的在岗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后聘用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坐飞机、高铁或利用公休假都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员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期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亲假天数

(1)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20天;或2年1次,假期45天(不含路程);

(3)已婚或离异、丧偶的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工作满1年且来院时间满1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天数;已婚员工每4年一次的探父母假,须在婚后第五年后方能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探配偶和探父母假:

(1)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不享受探配偶假,但如符合规定条件,可享受探父母假);

(2)当年累计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

(3)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时间累计30天以上的;

(4)与配偶当年内团聚时间累计30天以上的,或与父母任何一方当年内团聚时间累计20天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探亲假。

5.探亲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附与配偶、父母亲的关系证明和其居住地证明)→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请假人休完假后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并提供往返车票。

6.探亲假期待遇

(1)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2)工资表上的“B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实际所休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天数扣发。

(3)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凭车票予以报销(如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则按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如乘坐轮船则按四等舱位票价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火车硬座票价和四等舱位票价计算),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

7.探亲假其他规定

(1)探亲假在当年休完,跨年不补,且一次性休完。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2)不得以休探亲假名义,赴非配偶、父母亲居住地,或做探亲以外的其他事情。如以休探亲假名义外出办理调动事宜或经商的,作旷工处理;以休探亲假名义外出旅游、访友、在家休息等情况的,作事假处理。

三、病假(包括新冠病毒感染后需停工医疗的病假)

1.门诊病假审批流程

(1)休病假14天及以内的,看病医生根据病情如实书写门诊病历,开具病假条(门诊办审核并盖章。新冠病毒感染的只需提供核酸阳性检测结果,如不方便去医院,也可以视频来确认是否到了停工治疗的程度。)→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病假条及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单附后)→请假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新冠病毒感染的还需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请假人所在科室分管院领导和人事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2)休病假14天以上的,看病医生如实书写门诊病历,开具病假条(门诊办审核并盖章)→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病假条及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单附后,且看病医生所在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在病假条上签署同意意见)→请假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请假人所在科室分管院领导和人事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3)门诊病假原则上一次不超过7天,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开14天。

2.住院休病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医生开具的住院卡复印件附后)→请假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请假人凭出院证明到人事教育科销假(销假时须请假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出院证明上签字并明确销假时间)。

如果出院后需休病假15天及以内的,由住院所在科室医生开具休假证明;如果需休病假16~30天的,须住院所在科室主任在休假证明上签字;如果需休病假31天及以上的,须住院所在科室主任在休假证明上签字、申请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申请人分管院领导签字、人事分管院领导签字。出院后休病假的,不管休多少天,均须请假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

3.病假其他规定

(1)凡未履行以上程序或者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未获得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2)凡以住院或休病假名义,外出办理调动事宜或经商者,经查实后,其病休期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待遇

(1)连续请病假天数或年内病假累计在60天及以内的:

①基本工资照发。

②工资表上的“C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天数扣发。

(2)连续请病假天数或年内病假累计在61~180天的:

①从第3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b.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②工资表上的“B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天数扣发。

(3)连续请病假天数或年内病假累计在181天及以上的:

①从第7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b.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②工资表上的“B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月扣发(不足半个月的按当月一半扣发,满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当月全部扣发)。

(4)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工资可酌情高于规定标准的10%~15%,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四、产假、男方护理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男方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条件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文件规定: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2)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均可享受产假待遇。

2.产假、男方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天数

(1)顺产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该15天包括在158天内);

(2)剖宫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加15天;

(4)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5)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包括计划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院计生办核实后签署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4.产假期间待遇

(1)女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医院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员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医院支付工资。

(2)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女员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院支付。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产假、计划生育假和男方护理假,其工资表上的“C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天数扣发。

5.产假其他规定

(1)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视为出勤。

(2)哺乳期内(婴儿1周岁内)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无生育指标的女员工意外怀孕需做人流休计划生育假者,按病假处理,并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给予补贴。4个月内做人流的假期为15天,如超过4个月仍不去做人流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因做结扎、上环或带环受孕需做人流休计划生育假者,视为出勤(凭病假条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及福利待遇均不扣发)。休假天数为: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当天起假期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单纯输卵管结扎假期14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14天;带环受孕4个月内做人流的假期15天。

五、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1. 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条件和天数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文件规定: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2)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2.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3.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待遇

(1)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其工资表上的“C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天数扣发。

4.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其他规定

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婚假

1.婚假条件

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2.婚假天数

(1)假期3天。

(2)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3.婚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院计生办核实后签署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4.婚假期间待遇

(1)婚假和路程假期,基本工资照发,但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2)工资表上的“C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所休的婚假和路程假天数扣发。

5.婚假其他规定

(1)再婚员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员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婚假从结婚登记时间算起,一年内使用,过期不再补休。

六、丧假

1.丧假条件和天数

(1)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后聘用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亲属)过世后,可请丧假3天。

(2)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后聘用人员)非直系亲属(爷爷奶奶辈)过世,可请丧假1天。

在外地的亲属过世,另可给予路程假。

2.丧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院工会核实后签署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3.丧假期间待遇

(1)丧假和路程假期,基本工资照发,但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2)工资表上的“C类”津补贴以及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所休的丧假和路程假天数扣发。

七、事假

1.事假条件

请假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2.事假审批流程

(1)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限3天及以内)→人事教育科审批并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2)如果休事假4~15天的,还须请假人分管院领导和人事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3)如果休事假16天及以上的,还须院长批准。

3.事假期间待遇

(1)基本工资以及工资表上的“A类”津补贴均按天数扣发。

(2)休事假5天及以内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

(3)休事假6天及以上~10天及以内的,扣发当月一半月度绩效工资。

(4)休事假11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月度绩效工资。

(5)年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的,每超过5天扣发一个月的年终奖和年度绩效工资。

(6)跨月天数连续计算。

八、放射假

1. 放射假条件

在岗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后聘用人员)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2. 放射假天数

专职放射工作人员或直接在放射线照射下工作的非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直接在放射线照射下工作累计5年以内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的,放射假28天。

放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包括公休假日。

3.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满5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放射假天数。

4. 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已享受当年的放射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放射假。

5. 放射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医务科或护理部)签署同意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批备案→审批回执返给请假人所在科室→科室如实填报考勤

6. 放射假期间待遇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员工休放射假期间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可参照休年休假的发放办法执行。

7. 放射假其他规定

(1)每年年初放射工作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放射假。

(2)放射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3)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4)在放射工作单位工作的非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可参照以上规定享受一半的放射假天数。

8. 术语

(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③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④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⑤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九、说明

1. 除年休假、放射假外,其他各类休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放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包括公休假日。

2. 除年休假、放射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可分段安排外,其他各类休假均一次性休完,未一次性休完的剩余假天数不予再安排休息。

3、休假按缺勤天数扣发相关待遇,计算缺勤天数时按我院月计薪天数30天计算。

4、各类休假,员工均须填报《休假审批表》。

5、休假人员确因特殊困难和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6、以上各类假原则上不予续假,确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及时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和人事教育科,回院上班后补办书面续假申请手续,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7、员工收入构成

(1)基本工资

①正式员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②合同制员工:基数工资;

③离退休人员:岗位工资;

(2)津补贴

“A类”津补贴项目

①正式员工:保留津贴、地区贴、生活贴、护教龄、护教工、奖金、职称贴、出勤奖、洗理费、卫津贴、交通费、其他。

②合同制员工:调整工资、工龄工资、卫生津贴、职称工资。

③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留聘费、洗理费。

“B类”津补贴项目

①正式员工:生活贴、护教龄、护教工、奖金、职称贴、出勤奖、洗理费、卫津贴、交通费、其他。

②合同制员工:工龄工资、卫生津贴、职称工资。

③离退休人员:留聘费、洗理费。

“C类”津补贴项目

①正式员工:奖金、职称贴、出勤奖、卫津贴、交通费。

②合同制员工:卫生津贴、职称工资。

③离退休人员:留聘费。

(3)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4)年终奖。

十、本规定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将另行作规定。

人事部

2024.08.2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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