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
《广西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林农个人提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愿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基于申请人承诺直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方式。
二、本细则实施范围为:
在全区范围内,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超过 30 立方米(含)的,全面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申请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集体林地上的林农个人所有,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二)申请采伐的地点、森林类别、树种、面积、蓄积量等符合规定;
(三)年度内,林农个人申请同一连片地块采伐时间间隔超过 3 个月,且申请次数不超过 3 次;
(四)申请人不在林木采伐黑名单内、无非法采伐林木行为等。
四、申请人可通过林木采伐 APP 申请、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木所有者身份证。林木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承诺书;
(三)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
(四)申请采伐地块实地照片(近景、远景各一张);
(五)属于“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还应附上伐区简易设计材料(提供大地 2000 坐标系、SHP 格式的采伐地块矢量图)。
五、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林木采伐申请人应阅知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要求,填写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和承诺书,并对林木采伐的申请事项作出确认和承诺。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并根据申请采伐的位置核对森林资源档案数据,确保申请采伐地块不在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自然保护地(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禁限伐区域内。
(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场作出决定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备注栏标注“承诺审批”字样。
六、申请人签署出具《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承诺书》后,则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已经知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确认满足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告知的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实际采伐地点与申请位置一致。
申请人对林木采伐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不明确的,可事先咨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违反承诺实施非法采伐林木行为的,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采伐完毕后,应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确保符合更新造林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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