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受伤处理办法
员工因工受伤处理办法
员工因工受伤处理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工伤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株洲市中心医院在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因工受伤待遇的权利。
二、用人科室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因工受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事故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科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24小时内向人事部报告。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的,人事部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该职工进行工伤事故报告申请,重伤和死亡的需另送一份情况报告到市人社局窗口。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人事部需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到平台为该职工进行工伤事故报告申请。
七、所在科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7日内,向人事部提交完整的工伤认定材料。
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或受伤害经过的证明;
3.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6. 首诊病历、住院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8.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9.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0.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1.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2.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3. 劳务派遣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用工单位的事故伤害证明;
1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人事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核实调查,用人科室、受伤职工、院工会组织、诊疗科室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事教育科不再进行核调查。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科室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科室承担举证责任。
九、职工因工受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职工受伤后6个月可向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基本工资、职工福利照发,绩效工资以全院当月平均奖为标准由医院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进行伤情再鉴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二、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获得补偿。
十四、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关待遇,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按照受伤之前的情形处理。
十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的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伤残等级评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六、职工再次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人事部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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