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招标公告

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备案号:JDZZD【2016】第79号


景德镇市重点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招 标 人:景德镇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1. 招标条件4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
3. 投标人资格要求4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
6. 发布公告的媒介5
7. 联系方式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1 项目概况14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4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
1.6 保密15
1.7 语言文字15
1.8 计量单位15
1.9 踏勘现场15
1.10 投标预备会15
1.11 分包15
1.12 偏离15
2. 招标文件15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6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6
3. 投标文件16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6
3.2 投标报价16
3.3 投标有效期17
3.4 投标保证金17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7
3.6 备选投标方案17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17
4. 投标18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8
5. 开标18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8
5.2 开标程序18
5.3 开标异议19
6. 评标19
6.1 评标委员会19
6.2 评标原则19
6.3 评标19
7. 合同授予19
7.1 定标方式19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19
7.3 中标通知19
7.4 履约担保19
7.5 签订合同20
8. 纪律和监督20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0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0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0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0
8.5 投诉20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
评标办法前附表21
1. 评标方法23
2. 评审标准23
2.1 初步评审标准23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3
3. 评标程序23
3.1 初步评审23
3.2 详细评审24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4
3.4 评标结果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5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5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86
1.3 语言文字86
1.4 适用法律86
1.5 标准、规范86
1.6 保密事项86
2.2 发包人代表86
2.3 监理人87
2.5 保安责任87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87
3.2 项目经理87
3.8 分包88
4.1 项目进度计划88
4.4 施工进度计划88
4.5 误期赔偿88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88
5.2 设计88
5.3 设计阶段审查89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89
6.2 检验89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89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90
7.1 发包人的义务90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90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90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90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91
9.1 工程接收91
10.1 权利和义务91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91
10.7 考核验收证书92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92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92
13.2 变更范围92
13.5 变更价款确定92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92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93
14.2 担保93
14.3 预付款93
14.4 工程进度款93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94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94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94
14.12 竣工结算94
15.1 承包人的投保94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95
16.1 违约责任95
16.3 争议和裁决95
19.2 合同份数95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96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03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4
一、资格部分105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8
(二)授权委托书109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10
投标人简介111
(四)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112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3
(六)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3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3
(八)针对本项目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3
(九)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3
(十)施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3
(十一)投标人近三年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3
(十二)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113
(十三)投标人出具的关于财务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113
(十四)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113
(十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表113
(十六)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13
(十五)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115
(十六)近三年财务状况表116
(十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17
二、技 术 部 分118
三、商 务 部 分- 123 -
(1)投标函125
(2)投标函附件126
(3)投标函附录12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景德镇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景德镇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暨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地点:景德镇市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侧;
(2)建筑面积:装修面积为3000平方米2。
(3)招标范围: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等工程内容,并最终向建设单位“交钥匙”)。
(4)本项目投资:内装修施工项目总投资约30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3.3拟任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装饰装修类)
3.4拟任施工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建筑工程)(含临时);
3.5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拟派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安全员]具有年检有效的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
3.7信誉要求:本工程不接受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且在限期内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
3.8财务要求:近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3.9外埠来赣单位开标前应办理完成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年度登记证及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进赣备案手续。
3.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必须满足本项目设计或施工相应资质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08月30日至2016年09月05日,从景德镇市招标投标网(http://zbtb.jingdezhen.gov.cn)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交纳。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09月19日09时30分,地点为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http://www.jxtb.org.cn/)、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德镇市(http://jdzggzy.jiangxi.gov.cn/jdzzbw/)、景德镇市招标投标网(http://zbtb.jingdezhen.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景德镇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龚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联系人:曾先生 电 话:****-*******

行政监管机构:景德镇市重点工程办公室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景德镇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沿河西路56号
联系人:龚先生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金岸名都小区B3栋1单元1401号
联系人:曾章俊
电话: ****-*******
1.1.4项目名称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1.1.5建设地点景德镇市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侧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
1.3.1招标范围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等工程内容,并最终向建设单位“交钥匙”)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23 日历天(含设计)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 10 月 7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2 月 7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批准开工日为准。
1.3.3质量标准合格并通过消防部门最终验收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须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评审依据:营业执照原件;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评审依据: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拟任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装饰装修类)
评审依据:职称证书原件;
4、拟任施工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建筑工程);
评审依据: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
5、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评审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6、拟派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安全员]具有年检有效的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
评审依据:五大员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原件。
7、信誉要求:本工程不接受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且在限期内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
评审依据:投标人承诺书原件。
8、财务要求:近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评审依据:投标人承诺书原件。
9、外埠来赣单位开标前应办理完成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年度登记证及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进赣备案手续。
评审依据: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年度登记证及针对本项目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原件;
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必须满足本项目设计或施工相应资质要求。
评审依据:投标人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必须满足本项目设计或施工相应资质要求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不组织:投标人应当前往踏勘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自行前往项目工地踏勘现场,踏勘现场联系人:龚先生,联系电话:****-*******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解答,须将需澄清的事项编辑成Word文档,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邮箱(邮箱为jxtcjdz@163.com)并在景德镇市招标投标网提出,逾期不予回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在景德镇市招标投标网进行答复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招标文件中所示的内容。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第四章、第五章及第七章内容不允许偏离)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充等相关文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9月19日09时30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小时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小时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文件由以下资料组成:
一、资格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四)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针对本项目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施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投标人近三年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
(十三)投标人出具的关于财务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
(十四)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十六)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二、技术部分
(一)设计说明
(二)方案设计
1、第一阶段:方案设计阶段
提供设计说明和效果图,以下区域分别制作六个区域效果图统一按A2或以上幅面打印。
A.大堂区域效果图
B.多功能厅区域效果图
C.会议室效果图
D.高管办公室效果图
E.员工办公区域效果图
F.员工餐厅效果图效果图
2、第二阶段:深化设计
A.方案设计和说明
B.涉及区域的整体空间平面规划,包括设计前平面及设计后平面
C.天花示意图
D.各主要立面展开图
E.效果图电子版
F.材料建议参考书(所有材料明细、图片,不含实体样板)
3、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对整套装修施工图的设计总原则进行比较详细的阐述,对装修工程中的各工种的施工工艺做法按规范进行要求,特殊的施工工艺要单独说明,对图纸的标示方法也需说明。
B.图纸目录:应包含序号、图号、图纸名称、分类备注五个内容。
C.特殊工程说明书
D.装修面材一览表
E.平面图:设计前平面及设计后平面等)
(三)实施方案
(1)施工方案;
(2)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质量保证措施;
(4)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方案;
(5)安全保证措施;
(6)承诺及合理化建议
三、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工程报价书
(四)业绩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随招标文件发售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评标办法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拾伍万元(¥15000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豪德分理处
帐户: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0733
到账时间:2016年09月16日下午16:00时前
电汇备注信息请注明:“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管理用房装修项目”
3.5.2近年财务状况2013年、2014年、2015年
3.5.3近年的类似项目近三年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2013年至今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版投标文件贰份
3.7.5密封和装订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在封装袋中,且在密封袋上标明有“正本”“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字样。如投标文件内容较多,可分两个或以上的密封袋密封。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名称: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密封合格、完好。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先后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
技术类专家3人,其中:
/ 专业抽取首席评标专家 / 人;
/ 专业抽取资深评标专家 / 人;
装饰装修专业抽取评标专家1人;
装饰设计专业抽取评标专家 1 人;
安 装专业抽取评标专家1 人。
经济类专家2人,其中:
/ 专业抽取资深评标专家 / 人;
/专业抽取评标专家 / 人;
经济专业抽取评标专家2人。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德镇市和江西省招标投标网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无
履约担保的金额:无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招标文件费400元
9.2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中标金额为按国家标准下浮45%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国家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
9.3其他一、施工计价编制依据: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
《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
《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
《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
赣建价[2013]5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等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赣建价〔2016〕3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09]2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项目的通知》;
赣建价[2012]3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项目的通知;
《景德镇市造价信息》(编制控制价月当期);
《江西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控制价月当期)。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计价方式
(一)设计施工图纸确定后,甲方造价公司将套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年)》等相应子目单价计算直接费,并按《2004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如定额中也没有相应子目,按市场合理价格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计算;主材及人工的价格以《景德镇市造价信息》的当月信息价或市场价按实计取;计算出工程造价后乘以中标时的下浮系数,该价格即为施工合同价,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将不予调整。
(二)其他说明
①投标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投标人须考虑本工程的施工道路的施工费用。
②同一子目人工单价、同一品种和规格的材料、同一类型和功率的机械均为同一个单价,相同内容的相同子目均为同一单价;若有不一致,牵涉到单价选择,结算时则按低价计取;另规定:综合单价分析中的消耗量不得高于国家定额含量;主材损耗量不得低于零。
③投标人应认真考虑自身商务标中投标报价风险以及中标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慎重合理确定利润,自主投标报价,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
④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中各款项的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在填报价格及费用时,根据市场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身素质,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充分考虑到市场竞争和工程施工风险;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充分了解和考虑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资料以及施工现场现状情况;充分考虑合同条件,特别是承包人责任、支付方式、变更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充分了解各种取费的计取标准,不得超出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四)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五)付款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及承兑汇票(不少于50%)。
(六)本项目施工单位须配合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或安装(不限于空调、办公家具等,不另收取配合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施工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承包人设计方案;
(5)承包人实施方案;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类似设计暨施工项目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中标服务费
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 向招标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2、中标人若未按时向招标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招标机构保留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该项费用的权利。
9.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设计方案
和实施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技术部分:60分
商务部分:4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2.2.4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详见2.2.4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1)设计方案(附图,否则不予计分)
(45分)设计说明(5分)设计思路明确,设计要点把握清楚,符合本工程的设计风格和要求;优,得4-5分;较优的,得2-3分,一般的0-1分。
平面布置图(7分)平面布置合理、流线设计合理、明晰,各使用功能相对独立,优得5-7分;较优的,得3-4分,一般的0-2分。
重点区域吊顶效果图(4分)从空间、色彩及整体协调性方面进行评审,优,得3-4分;较优的,得1-2分,一般的0-1分
造型部分立面图
(5分)充分体现设计要求,设计方案新颖、大方,用料讲究,风格适宜;优,得4-5分;较优的,得2-3分,一般的0-1分。
公共区域效果图
(4分)充分体现设计要求,设计方案新颖、大方,用料讲究,风格适宜;优,得3-4分;较优的,得1-2分,一般的0-1分。
重要区域效果图:公司前台(含形象墙)、业务洽谈室、会议室、高管办公室和员工办公区域(含财务室)等(20分)充分体现设计要求,设计方案新颖、大方,风格适宜。每项满分4分,共计20分

2.2.4(2)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15分)实施方案
(15分)1)施工方案4分
好,得3-4分;较好的,得1-2分,一般的0-1分。
2)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分
好,得3-4分;较好的,得1-2分,一般的0-1分。
3)质量保证措施3分。好,得3分;较好的,得2分,一般的0-1分。
4)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方案2分
好,得2分;较好的,得1分,一般的0分
5)安全保证措施2分
好,得2分;较好的,得1分,一般的0分
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偏差率
(30分)本项目控制价为300万元(其中设计费为10万元,施工费用为290万元)费率报价满分30分。本项目的费率(下浮系数)投标报价以最大下浮系数为基准下浮系数,投标报价为基准下浮系数时得满分,每比基准下浮系数低1%扣1.5分,不足1%的按照1%计算,扣完为止。
若投标基准下浮系数为10%,投标报价下浮系数为8%的投标人得分为30-2*1.5=27分;
2.2.4(4)类似项目
业绩(6分)业绩(6分)近三年(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装饰面积不少于3000 m2的公共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项目每个计2分,满分6分。
注:1、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单位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设计项目业绩;联合体成员中的施工单位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施工项目业绩。
2、若投标人提供的有效施工业绩为3份,有效设计业绩为2份,则得4分,以此类推。
评审依据: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原件。
设计资质
(2分)设计资质(2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计2分;
评审依据:设计资质证书原件。
设计负责人资历(2分)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专业:装饰装修类)计1分
评审依据:职称证书原件
设计负责人近三年(2013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以合同签订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装饰面积不少于3000 m2的设计业绩计1分;
评审依据:设计合同原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商务标评审中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元,元以后报价四舍五入。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2.2.4(1)~2.2.4(4),即本章第2.2.4(1)~(4)的得分之和。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出现二家(或二家以上)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并列最高的,分别以投标报价低者、设计方案得分高者、实施方案得分高者和业绩得分高者的优先顺序排序, 如A、B公司最终得分相同,A公司的投标报价较低,则A公司的中标排序在前,以此类推;如所有的优先项得分均相同,则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工程内容及规模: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装修面积约为3000 m2;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景德镇市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侧;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等工程内容,并最终向建设单位“交钥匙”)。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合同副本一式:8份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发包人提出的需求、技术要求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内容。
三、主要日期
(一)开始工作时间:2016年10月7日
(二)设计完成时间(含深化设计):2016年11月22日
(三)竣工时间:2016年02月07日
(四)缺陷责任期:贰年缺陷责任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语言文宇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 3. 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 3. 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暂停
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 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2.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 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 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5.6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2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7.6.3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健康、安全、环境
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他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 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力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淌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11.1.2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质量保修金额
11.2.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 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 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 0. 3. 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12.1.2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2. 2. 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2.2.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 2. 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13.2.5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13.3.4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 4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13.4.2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13.5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2)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3)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14.3.3预付款抵扣
(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14.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退还该保函。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约定了按14. 1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 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 1. 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14.9付款时间延误
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2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2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 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18. 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14.10.2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1.2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经第三方审定的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经第三方审定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
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
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保险的其他规定
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2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
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
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3.2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 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
(3)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4)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48 缺陷责任期:设备缺陷责任期为工程接收之日起12个月,建筑安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工程接收之日起24个月。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承包人人员和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乱、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4)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火山、台风、飓风。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无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颁布的现行的标准及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双方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双方商定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双方商定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详见合同附件2:保密协议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受发包人委托,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总承包施工监理
监理的内容:提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与相关服务
监理的权限:见监理职责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古城博物馆施工区域内的保安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1)合同签定后3日内提交项目进度计划表(含管理人员计划、项目工作进度计划),一式3份;
(2)每月20日前提交当月完成的施工工作量清单及费用清单、下月工作量及费用计划纸质版,一式4份;
(3)按项目进度计划节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版,一式8份,电子版1份;
(4)按项目进度计划节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版,一式8份,电子版1份;
(5)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满足项目建设管理所需要的各项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管理文件,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以监理指令为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提交,一式3份 。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按照双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表施行。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无 %或人民币金额为: 壹万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5 %或人民币金额为: 无 。误期达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投标文件所列工程量及使用功能为考核标准。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无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无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照双方确认的项目基础资料清单在设计任务开展前7日内提供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在设计任务开展前7日内提供障碍资料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如不满足设计要求,承包人应予以说明并提出要求,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竣工验收后7日内提供,一式6份。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竣工验收后15日内提供,一式6份。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无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项目进度表施行,一式8份。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无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项目进度表施行,一式8份。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详见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详见施工图设计设备及材料表。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发生时双方协商。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无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双方协商。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总承包合同签定后30日内提交。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双方协商。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三通一平”完成,满足施工需要。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在满足进场条件下,接到开工通知后三天内进场。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费用按照当地标准价格计费。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办理施工许可证;搜集项目设计资料、并为承包人组织施工工作提供便利;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按照双方批准的项目进度表施行,总体施工15日前提供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一式4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施工开工15日前提交施工组织计划,一式4份。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总体施工30日前提交。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总体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提交。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根据承包人需要提供。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施工开工15日前。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详见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总承包合同签署后按照项目施工进度表分步提供人力资源计划,一式6份。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总承包合同签署后按照项目施工进度表分步提供主要机具计划,一式6份。。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投标文件执行。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竣工试验开始日期14日前,提交2份竣工实验方案。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1)竣工试验完成后10日内,承包人提交竣工试验资料交发包人接收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竣工试验完成后,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试验资料,但竣工后试验完成且试运行考核合格,发包人也应接收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上述两种情况以先到者为准。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竣工试验通过后10日内提供,一式3份。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负责竣工后调试运行期间的水费、电费、管理和操作人员人工费用等。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一式3份。
(7) 其它义务和工作:负责调试指导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工程接收后30日内进入竣工后试验。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5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工程款中对应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部分暂扣,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将相应缺陷责任保修金按相关规定无息返支付给承包人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颁发的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后28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式4份。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竣工验收报告后9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式4份。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协议承包范围内完成其余工作的所有款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双方商定 。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无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另行商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合同签订前提供,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无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合同签订后10日内。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暂估价)的10% 。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付款分次抵扣部分月进度款,三次扣完。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经签证的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
工程设计费支付进度为:1.签订合同5日内支付30%;2.提交施工设计方案、设计文本后5日内支付30%;3. 提交全部施工图纸(经审查部门审核合格的)后5日内支付35%;4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按照审计部门审定值,付清尾款。承包人按收款额度向发包人提供技术服务类发票。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进度为:预付款分次抵扣部分月进度款,三次扣完。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发包人批复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审计完成后,建筑、安装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剩余审计金额的5%为缺陷责任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付清。承包人按收款额度向发包人提供建安类发票。
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外,其余进度款的申请、核批、支付均按专用条款14.6约定的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办理。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无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无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由承包人在每月20日之前提交4份本月的形象工程量清单并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签署支付意见后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日内批复付款申请并开具支付证书,承包人收到支付证书后14日内,按发包人批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数额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发票,同时发包人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设备采购费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由承包人在每月20日之前提交4份本月的设备采购月进度计划表和月计划付款申请报告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日内批复付款申请,并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每月25日前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式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总价、竣工总价明细组成、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等。(按甲方结算格式要求申报)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承包人按报价清单所列投保意外伤害险等。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20.2所列工程保险费为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发包人扣款并统一投保。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20.2所列工程保险费为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发包人扣款并统一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20.2所列工程保险费为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发包人扣款并统一投保。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责任
16.1.3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责任累计最大限度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景德镇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副本一式:捌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壹 ,副本份数: 肆 。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 承包人按投标文件中的实施计划制定详细进度计划图,发包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单位名称:景德镇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地址:景德镇市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侧
3、建筑面积:装修面积约为3000m2(以现场实际面积为准)
4、建筑结构:全框架
二、项目定位:
1、装饰风格主题定位:现代简约
关键词: 环保、实用、舒适、简洁、大方
2、功能定位:公司办公场所除日常办公需要外,还有业务洽谈,会议,客户接待等,功能分区有前台、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财务室、档案室等。
3、公司定位:负责景德镇市老城区保护利用工程的建设、经营、管理及资金运作等相关工作。以保护瓷都历史文脉、发展文化旅游、完善城市功能为己任,逐渐发展成为集实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陶瓷文化传播、机械建材煤炭贸易、轨道交通、商务服务、餐饮宾馆、仓储、租赁等多领域的综合性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6亿元。
三、设计总原则:
(1)整体性原则:充分考虑与城市的整体协调关系,从空间形态、交通网络、建筑界面和组合方式、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使写字楼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个性化原则:通过表写字楼的建筑特点,历史文脉、地域特征的表达,突出建筑的个性,使写字楼具有鲜明的特点,成为景德镇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3)实用性原则:写字楼有其突出的空间特性和外在的表现形式,本项目从以经济实用角度出发,确定内部功能和空间形式,进行结构造型和设备选择,以期达到最经济的投入,取得最佳的回报。
(4)人性化原则:遵循以人为本指导思想,充分考虑入驻企业的感受,使写字楼更具吸引力,内外环境充满活力和生机。

内墙抹灰:
1、将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油渍等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
2、大面积抹灰前必须先做样板,经监理、甲方、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并确定施工方法后再组织施工。
3、砼面基层处理:将所有需要抹灰的砼墙、板,填充墙面清理剔凿干净,然后用刷子蘸水把表面残渣和浮尘清理干净,将凸出的砼剔平,砼面应凿毛,并用钢丝刷满刷一遍,再浇水湿润,并作如下“毛化处理”,先将表面尘土、污垢清理干净,用10%火碱水将砼面的油污刷掉,随之用清水将碱液冲净、凉干。
4、弹线套方,找规矩作灰饼冲筋:根椐地面上基准墨线,贴灰饼应以此为基准。
5、做护角:墙柱的阳角抹灰前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高度自地面向上2.5米,每侧宽度不应少于50mm。
6、抹罩面灰:待底灰七成干时即可进行抹罩面灰,抹时两人配合,一人刮一遍薄灰,另一人随即抹平,先上后下。
外墙漆:
1、外墙涂料不宜在雨天施工。
2、基层处理:首先将外墙保温面层的防裂砂浆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等杂物清除扫净。
3、基层修补:用聚合物水泥腻子将墙面坑凹、缝隙等处分遍找平,干燥后用一号砂纸将凸出处磨平,并将浮尘等扫净。
4、刮腻子:刮腻子的遍数为三遍,腻子采用与聚合物防裂砂浆伸缩比例相一致的弹性腻子;
5、涂刷耐碱封固底漆:封固底漆施工前,基层表面必须清洁、干燥、并将油脂、污垢及杂质等清除。施涂封固底漆顺序是:由上而下施涂。施涂时先将墙面清理干净,再用布将墙面粉尘擦净,然后用滚动毛刷蘸底漆滚涂,边角处用排笔刷涂,施涂时搭接均匀,不得漏涂。
6、涂刷面漆:外墙面漆三遍成活,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定。施涂墙面时应先上后下。施涂时施涂面必须完全干燥。
7、滴水线(槽):门窗楣、雨篷等突出墙面部位均做宽×厚=20×20mm水泥砂浆滴水线条。滴水线条要用腻子批刮并打磨细腻后刷漆。该项目区交通便利,发展空间大。根据当前的发展需要,该写字楼的建设在原有建筑设计风格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必要的装修。
与此同时,将有效改善周边发展环境,提高写字楼内单位的工作效率,更方便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促进景德镇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四、设计成果及要求
1、第一阶段:方案设计阶段
提供设计说明和效果图,以下区域分别制作七个区域效果图统一按A2或以上幅面打印。
A.大堂区域效果图
B.多功能厅区域效果图
C.会议室效果图
D.高管办公室效果图
E.员工办公区域效果图
F.员工餐厅效果图效果图(含一个16人的大包厢、一个12人的小包厢)
2、第二阶段:深化设计
A.方案设计和说明
B.设计区域的整体空间平面规划,包括设计前平面及设计后平面
C.天花示意图
D.各主要立面展开图
E.效果图电子版
F.材料建议参考书(所有材料明细、图片,不含实体样板)
3、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对整套装修施工图的设计总原则进行比较详细的阐述,对装修工程中的各工种的施工工艺做法按规范进行要求,特殊的施工工艺要单独说明,对图纸的标识方法也需说明。
B.图纸目录:应包含序号、图号、图纸名称、分类、备注五个内容。
C.特殊工程说明书
D.装修面材一览表
E.平面图:设计前平面及设计后平面
F.墙体放线平面:标明墙体种类及放线尺寸
G.索引平面:标明立面图索引标号
H.天花平面图:标明天花的材料、尺寸、标高,灯具的种类。天花灯具定位图
I.地面铺装平面:标明铺地材料的材料编号及详尽尺寸
J.立面展开图
K.标准详图(包括所有施工涉及的节点大样)、剖面详图、复杂造型放样图
L.强弱电系统图
M.开关插座控制图及位置图
N.给排水系统图
P.主材、办公家具、窗帘等说明书(图片)
1)水电详图要求:
(1)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安装专业设计规范、条例
(2)提供安装专业设计说明、组合平面图、系统图、放大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等图纸,确保能依据图纸进行准确的工程量核算、确保能依据图纸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以及施工人员可根据图纸进行准确的施工。
(3)电线配管除吊顶采用紧定连接的镀锌钢管外,其余配管均采用阻燃塑料管。
(4)开关、插座设计:
①在符合规范的基础上,合理选用材料的档次、色彩(要耐脏),设置位置必须人性化,且不影响装潢效果;
②较大空间的开关可使用集中开关箱来控制,以减少开关的数量。
③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充分考虑工作的需求(考虑到摆放电脑、打印机等需要,工作桌上插座口不少于2个,工作桌下插座口不少于2个)。
④每个办公室和会议室的建议考虑一个总开关功能。
(5)照明设计应与装饰设计效果紧密结合,亮度合理;照明工程灯具应注明灯具规格、型号、光源种类、功率等技术参数。
①灯具的选择上要根据功能位置合理运用点光源和面光源。
②点光源和面光源的特性;根据项目是否为永久建筑,合理选用灯具的档次。
③对办公区和会议区域要保证高强度的照明;
④对部分层高较高或共享空间等重点部位的照明设计进行专项设计。
⑤对于重要空间,如主题墙面,可集中考虑较强的灯光,其他空间可考虑满足照明需要前提下柔和的灯光。
⑥对吊灯安装位置要做加固处理,灯具的尺寸及悬挂的高度应合理。
(6)安装系统选择应完整、合理,性价比高,各用户点配置合理,配线方式合理、经济。
(7)水详图:结合建筑水施图,根据项目改造量的大小而定,平面图及系统图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条例。材料、管径、管道坡度、管道分布、技术参数、表格说明详细,图纸名称比例清楚并配有详细的设计及施工工艺说明。
(8)强电详图:应包含照明插座平面图、插座连线图、照明回路及开关连线图、应急照明图、强电系统图。所有强电详图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条例。开关和插座的型号、位置、高度标识清楚,灯具表应标明灯具的品牌、规格型号、功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强电系统图须回路参数清晰、各相分配平衡合理并配有详细的设计及施工工艺说明。
(9)消防设施的总体布局,符合消防安全的规范要求。
2)工程放线图(尺寸标注);
①给、排水点的位置;
②地面铺装设计及结构做法要大样图;
③景观建筑的平、立、剖面及施工大样设计图;
④结构设计图;
⑤各景观建筑、小品等工程内容的装饰设计大样图;
⑥各景观建筑、小品等工程内容的细部做法详图;
⑦各种户外家具的型号选择及施工大样图;
⑧各种室外灯具的型号选择及施工大样图;
⑨所有装饰材料统计详表;
⑩植物布置图(含植物种植技术指标)、植物放线图、种植说明;
⑾施工图设计说明、图纸目录等。
3)施工图纸要求
①施工图设计应在发包方认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②提供总工程造价概算;
③所选用的材料必须是适合本地区易找的;
④施工图要求尺寸清晰,构造可行,满足施工要求;
⑤施工图设计必须从成本控制出发。
4、第四阶段:物料选型
A.饰面样板展示板(照片1份)
B.装饰材料、灯具、开关面板及洁具及卫浴五金选型表(1份)
C.工程预算(1份)

五、提交技术文件数量(确定设计单位后)
1、主要效果图不少于 8 张。
2、施工图 8 套。
3、物料手册 4 套。
4、工程概算 3 份。

六、其它要求
室内装饰除按第(四)项第1条款要求绘制效果图以外,还应绘制平面图(放入装订成册的方案设计中)并对主要用材和其它主要部位装饰作一些相应的说明。
线路布置根据使用功能调整;根据功能完善暖通及二消设计及施工。

七、中标设计专利权说明
1、中标的投标人(以下简称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中标设计资料,如有违反必须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3、招标人在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能部分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未中标的投标人应无条件同意并保证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4、管理用房一楼门头使用玻璃幕墙;电梯门套用大理石包边;原施工图中三楼左边第一间办公室改为会议室,最后一间会议室改为办公室;资料室不小于100平方米,须配备手动式密集档案柜(由中标单位提供);多功能厅须配备升降投影设备(由中标单位提供);厨房用具及餐桌等须中标单位提供。
八、设计依据:
1、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的关标准、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本任务要求的设计原则及功能要求。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另附)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资格部分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四)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针对本项目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施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投标人近三年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
(十三)投标人出具的关于财务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
(十四)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十六)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一、资格审查材料
资格审查声明

致:

我方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我们在此声明:对提交给贵方的所有资格审查资料负责,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如出现不真实的情况,我们愿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本工程招标或合同达成后的任何时候,接受招标人(业主)终止投标资格、终止合同的处理。我们理解,这属我们违约,我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负责人注册证、项目经理注册证、项目经理安全B证复印件。联合体成员应分别提供此表

投标人简介


(四)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
执业注册资格等级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有)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针对本项目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施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投标人近三年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
(十三)投标人出具的关于财务要求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1);
(十四)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十六)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附1: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招标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本次投标所有内容和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承诺: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根据投标人情况自行填写)。

我方承诺近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十五)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电话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联合体成员分别提供此表。

(十六)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
(单位:元)近 三年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
1.总资产
2.流动资产
3.总负债
4.流动负债
5.税前利润
6.税后利润
7.营业额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十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公司名称
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
1.近三年包括现阶段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史,请按下表要求项目填写
案件所涉及的发包人名称诉讼原因争端事件争议金额公司是否胜诉





2.近三年包括现阶段的不良行为记录,请如实填写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技 术 部 分

目录

(一)设计说明
(二)方案设计
平面布置图;地面材质图;顶面布置图;造型部分立面图;造型部分主要节点详图;重要部位电脑效果图; 主要装饰材料的样板示意
(三)实施方案
(1)施工方案;
(2)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质量保证措施;
(4)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方案;
(5)安全保证措施;
(6)承诺及合理化建议

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













?
附表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三:拟派人员情况表
序号姓名拟在本工程担任职务专业职称备注














?
三、商 务 部 分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工程报价书
(四)业绩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投标函
致:xxxxxxx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景德镇市尚东国际北侧安置房小区管理用房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投标总价:(大写):元
(小写):元
其中:
建安工程概算(大写): (小写) ;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设计采购施工并移交本工程。
设计负责人:(姓名),证书注册号:
项目经理:(姓名),证书注册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确保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投标函附件
开标一览表

序号名称投标报价报价说明
1费率
(下浮系数)下浮系数: %
投标总报价:万元
2工期
3质量
4说明


备注:报价均保留2位小数。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情况

合理化建议
备注:1、如投标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注明完全响应,并且满足签字、盖章要求;
2、如投标人不仅承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有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则必须在上栏中予以具体说明;
3、如投标人不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对不响应部分的内容予以具体说明。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1、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时间及提交形式请按照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中相关规定执行。
2、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复印件)粘贴如下:

粘贴处

?
(三)工程报价书

说明: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报价书编制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编制。


(四)业绩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招










备案受理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施工总承包 装修设计 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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