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始兴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县 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726号)、《关于做好 2024 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 号)、《关于公布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围名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60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 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粤财农〔2024〕61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的,以提升区域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以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重点,通过支持选育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引领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目标任务
到2024年底前,完成支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个和标杆家庭农场数量3个。
三、资金来源和支持标准
(一)资金来源。广东省财政厅通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粤财农〔2024〕61号),下达我县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395万元,其中支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30万元,支持标杆家庭农场资金15万元。
(二)支持标准。省标杆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资金30万元,支持3个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按10万元予以支持;省标杆标杆家庭农场培育资金15万元,支持3个标杆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每个按5万元予以支持。
四、支持对象
按照《关于开展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24〕52号)文件要求、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围名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604号),对始兴县入围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项目方式进行支持。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 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 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 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不存在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等。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名单确定。本实施方案在始兴县政府信息网公示,始兴县入围广东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分别有8家和9家,符合条件的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自主申报,公示截止时间后,根据收到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申报实施方案,聘请专家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报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确定2024年支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各3家。
五、资金用途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工具,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 “随手记”等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 立核算。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 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六、补助方式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的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实施主体按要求自主制定建设方案,结合主体发展实际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培育方案,经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资金拨付采取完成建设任务后,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已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省乡村振兴考核,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学组织实施。本项目实施方案报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纳入2024年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培育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金额,经乡镇审核后,报我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在政府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三)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始兴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评分表
始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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