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规划许可更应按许可内容合法建设未按许可内容建设仍属违法/
取得规划许可更应按许可内容合法建设未按许可内容建设仍属违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3日,惠城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来函线索,对惠州市城区某工业项目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惠州市某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已建成1栋三层厂房、2栋5层宿舍(宿舍A和宿舍B),与当事人现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实测比对,发现厂房、宿舍A、宿舍B的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范围,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经查,该项目规划许可原批准总建筑面积1450平方米,实际总建筑面积4467.4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面积3017.4平方米,违法建筑单体造价220余万元。当事人惠州市某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建筑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完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元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2022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一起因房主违法违规建设、加层扩建夹杂其他因素发生的自建房倒塌事故给城市管理敲响了警钟,房屋作为经营生产或者个人居住的重要载体,其结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房屋应当事先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并且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已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更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动。
擅自改变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不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秩序,还直接造成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本案中执法单位依法查清当事人违建行为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影响,并依法做出罚款处罚,正是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力回应。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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