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楼镇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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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职责边界划分
镇(街道) 区级部门
1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及审批、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2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审批,并进行日常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收到在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申请后,仔细研究并作出决定,符合镇(街道)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镇(街道)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乡村建设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4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辖区范围内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5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辖区范围内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6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负责辖区范围内乡道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设施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许可、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7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仅限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受理、审查、核发、管理等工作。 负责对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8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对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9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负责开展营业性演出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文化部门负责对审批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指导。
10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仅限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含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且面积不足10公顷的其他林地的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 林业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镇(街道)纠正或依法依规查处。
11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林场除外 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人工商品林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 林业部门负责除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人工商品林以外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受理、依法审批和监管;并对镇(街道)林木采伐许业务进行指导、监管。
12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负责辖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负责对镇(街道)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13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负责对镇(街道)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14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负责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的审批,并同步将延缓入学情况书面报区教体局。 教体部门按职责受理并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15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16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负责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17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等相关手续。
18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19 行政确认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林场除外,不含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范围内人工商品林主伐更新合格证核发。 林业部门负责除人工商品林主伐以外的采伐更新合格证的核发。
20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仅限镇人民政府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21 行政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仅限镇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2 行政规划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仅限镇人民政府 在区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23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仅限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林业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24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仅限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25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民政部门开展孤儿基本生活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根据镇(街道)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26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27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28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告知区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29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 负责对镇(街道)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镇街做好承包地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0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负责辖区范围内乡村兽医备案的受理、审查、登记、管理等工作。 负责对镇(街道)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31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现场措施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32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1.凡认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条件的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镇(街道)向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的材料报送,并通过身份认定。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材料由镇(街道)报送区医保部门审核结算。
医保、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指导,规范申报流程和依据医疗救助政策结算。
33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市政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镇(街道)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34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2.《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镇(街道)。
35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社区)评、镇(街道)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36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37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区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38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39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0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1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42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3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区级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44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45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镇(街道)报请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区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46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47 其他权力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2.《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五条
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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