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考试公告
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考试公告
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于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在西宁举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级别和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 报考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的人员须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规定的条件。累计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入专业工作年限。
(二)香港、澳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试验检测考试,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三)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试验检测考试,按照《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向台湾同胞开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等两项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2018年第13号)规定执行。
(四)试验检测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考程序
(一)告知承诺制。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职水函﹝2024﹞201号),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在试验检测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处理,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并在信用交通官网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网上报名。
1.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9月6日。
2.方式:登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syjc.jtzyzg.org.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有效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学历证书等扫描件。其中,2002年及以后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需上传学信网(www.chsi.com.cn)教育部学籍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且在缴费截止日期之前,应保证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
3.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承诺和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考资格的人员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并在信用交通官网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予以公布。
(三)现场复核。
网上审核不通过,在往年考试报名中有不实承诺行为或在违纪违规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审核的报考人员,须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复核。
1.时间:2024年8月23日至9月6日。
2.地点:青海职业技术大学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中心办公楼3楼职业资格部(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62号中泰百货向西100米)。
3.要求:以上人员应携带考生报名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籍或学历验证报告)、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等报考材料原件、复印件到青海职业技术大学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中心进行现场复核。其中,学籍或学历验证报告应为扫码可查的有效报告,工作年限证明应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四)打印准考证。
1.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5日。
2.方式:报考人员在交通职业资格网,点击“我要考试”,选择“考试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系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后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大纲及教材
试验检测考试依据《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发布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中,考生可免费下载;考试用书可参阅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2024年版)》。
五、考试费用
根据省级考试收费文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价格函〔2018〕784号),考试费收费标准如下:
科目 | 收费标准(元/科次) |
公共基础 | 61 |
道路工程 | 61 |
桥梁隧道工程 | 61 |
交通工程 | 68 |
水运结构与地基 | 68 |
水运材料 | 68 |
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请于2024年9月6日前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立化 姜月
联系电话:0971-******* 0971-*******
QQ群号:*********(请考生务必加入此群,以便接收考试相关事宜通知)
联系地址:青海职业技术大学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中心(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62号中泰百货向西100米)
邮 编:******
2.考试地点:青海职业技术大学(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66号)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报考承诺
4.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证明(式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7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二、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操作,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名确认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四、应试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考试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和监督,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应签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的本人相关信息和上传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省级考试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项,并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信息进行核查。报考人员应当按照省级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之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等被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考须知》中报名地省级考试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四、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增项专业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增项专业合格证明无效。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名相关证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增项专业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在信用交通网站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公布等。应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我郑重承诺: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管理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证明(式样)
志工作年限证明
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 )于年月调入我单位工作,现在(工作岗位) 从事(工作内容) 。其工作履历如下:
年月至年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年月至年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
该同志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____年。我单位对上述证明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
单 位:
(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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