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回转干燥机招标文件补充公告

蒸汽回转干燥机招标文件补充公告

招标补充公告

此招标补充公告为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蒸汽回转干燥机公开招标公告(原招标编号:ZJKYWL********)的补充公告。现将补充公告说明如下:

1、变更投标截止时间

原5.1投标人应于20169129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送交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一号紫金矿业集团总部大厦三楼会议室(地点),逾期送达或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变更为:投标人应于20169199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送交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一号紫金矿业集团总部大厦三楼会议室(地点),逾期送达或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2、变更开标时间

原6.1本次招标将于20169129时(北京时间)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一号紫金矿业集团总部大厦三楼会议室开标,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为方便现场答疑,建议投标人派出技术人员参加)。

变更为:本次招标将于20169199时(北京时间)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一号紫金矿业集团总部大厦三楼会议室开标,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为方便现场答疑,建议投标人派出技术人员参加)。

3、合同条款:原第七章合同条款变更为如下合同条款:

商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16年9月日

签订地点:香港

买方:金璞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Capco International Mining Company Limited

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87-105号百利商业中心9楼915室

电话: 852-2811 1023 传真: 852- 2811 1955

卖方:

公司英文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署本合同。

1、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总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生产厂家

FOB上海港交货总价: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

2、标准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

2.1本合同货物配备的标准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详见技术协定(协定编号:)。

2.2 本合同总价包括货物配备的标准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卖方保证在3年内,以最优惠价格提供给买方本合同货物的标准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卖方保证其给予买方的价格不高于同时期、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协力厂商的最低价。

3、合同总金额

3.1本合同货物(含配置的标准备品备件、一年期易损件、附件及专用工具等,下同)总价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该价格包含整套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上海港口交货前的运输、保险、装卸、保管费用,现场指导安装、调试检验、现场培训及售后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税费等费用。本合同项目货物的报价为FOB上海港交货价格。

3.2合同履行期间,因货物数量增减导致的货物总价变化,按实际增减数额结算。

4、货物质量、技术规范要求

4.1所有货物质量应满足合同技术协议要求和中国国标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且能满足使用方现场使用要求。货物的使用方为穆索诺伊矿业简易有限责任公司。

4.2卖方供应的货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5、货物安装质量、技术规范要求

5.1卖方交付的货物需随附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并需根据使用方现场施工进度,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派遣专业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设备安装调试。配合使用方相关人员按照安装调试方案及相关行业标准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6、供货方式

6.1卖方负责在2016年10月25日之前,送货至买方指定上海港口,完成货物商检、报关出口工作,并配合买方相关工作。卖方交货前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6.2交付的货物必须附随所有的技术档和资料(中-法双语版本),卖方须列明清单,所有技术档和资料随货同行。

7、包装和唛头

7.1包装: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中国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如进行外观打蜡防锈防潮等海运措施),使包装能符合出口相关标准,易损件及各类配件必须用木箱包装,便于装卸转运。如采用实木托盘或实木包装,需进行熏蒸处理,并提供熏蒸证明,木质包装上应标有IPPC标识,无木质包装应有无木质材料声明。所有货物必须便于叉车或吊车装卸,大件货物必须注明吊点,适应于远距离多式联运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使用方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7.2唛头:卖方提供的物资,必须在外包装显著的位置上张贴唛头(唛头版本见合同附件2),注明计划单号、采购单号、重量、尺寸、供货单位等信息。如采用装箱的配件必须在货箱内及箱外都必须附中法文装箱清单。

8、质量保证和售后技术服务

8.1卖方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8.2卖方负责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使用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安装和现场培训。指导安装调试技术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当为其外派人员的人身保险进行投保。买方负责协调使用方协助办理签证,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施工现场食宿。

8.3卖方免费现场技术服务为单次往返周期天,对于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指导安装调试工作周期的延长,由买方负责协调使用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劳务费用,超过服务周期劳务费用按照元人民币/人*天收取。

8.4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或货到集运港初步验收合格后起24个月内。质量保证期内由卖方设备质量原因出现的问题,卖方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买方有权委托协力厂商进行及时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且买方有权在剩余未支付款项中给予扣除。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

9、监造

9.1买方有权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食宿和工作方便。无论买方的监造人员是否参与制造过程各阶段的核对总和出厂前检验,买方的监造和检验工作均不解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0、验收程序、方法

10.1 出厂试验

10.1.1货物出厂试验前卖方提前15日通知买方,若买方收到通知并书面告知卖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试验或未按时到厂,则卖方可在买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证明供买方确认。

10.2装运前检验

10.2.1货物装柜前,买方指定协力厂商BV认证机构对货物包装及装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点视实际情况可在卖方厂房、也可在集港地,卖方应当配合BV认证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便利。检查合格的应形成《装运前检验报告》。

10.3装运港检验

10.3.1货物到达指定集港地后,由买卖双方在港口指定地点对货物外观、包装及数量进行初步验收。

10.4、使用方现场到货核对总和安装调试验收

10.4.1货物达到现场之后,买卖双方将与使用方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包括对货物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并形成现场外观数量检验记录,点验合格的签发《货物到达使用方现场数量、外观验收合格报告》。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货物或档资料由于卖方原因有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规范的,卖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相关费用及责任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缺陷,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买方协调相关责任方承担。

10.4.2卖方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指导工作,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对货物性能质量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能够正常运行后,买卖双方与使用方签署《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进入使用验收阶段。

10.5、使用验收

10.5.1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技术规范及性能等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使用验收。验收合格的,买方、卖方、使用方签署《货物使用验收合格报告》。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方未对设备质量提出异议视同使用验收合格。

10.6 核对总和验收授权

10.6.1 卖方必须授权其工作人员参与货物的使用方现场到货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使用验收、质保验收,并分别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卖方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其工作人员参与货物的使用方现场到货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使用验收、质保验收,认可其验收结果并承担法律责任。卖方也可以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使用方验收,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使用方对货物进行使用方现场到货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使用验收、质保验收,认可使用方验收结果并承担法律责任。卖方既未授权其工作人员参与验收,也未授权使用方验收的,在形成有效的使用方现场到货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使用验收报告、质保验收报告之前,买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11、付款方式

11.1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凭卖方的以下单据在10个工作日内电汇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元)。

11.1.1卖方出具的合同总金额20%的履约保函原件和副件各一份;

11.1.2卖方出具的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的商业发票,原件一式三份。

11.2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至买方指定装运港,经双方初步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18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卖方需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

11.2.1买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收据正本一份,显示收货时间和收货地点;

11.2.2 卖方出具的详细的装箱单,注明货名、毛重、净重、数量及合同编号,原件一式三份;

11.2.3 卖方出具的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的商业发票,原件一式三份;

11.2.4 卖方出具的带有IPPC标志的木质包装熏蒸声明或非木质包装声明,原件和副本各一份;

11.2.5 卖方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副本一份。

11.3货物在使用方现场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18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40%,卖方需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

11.3.1 买方、使用方签署盖章的《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和副本各一份;

11.3.2 卖方出具的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40%)的商业发票,原件一式三份;

11.4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买方、使用方确认货物无质量问题,买方收到卖方出具的合同总金额10%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11.5卖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2、知识财产权保护

12.1卖方保证货物及其包装、标识等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财产权,不论任何原因,因卖方货物及其包装、标识等涉嫌侵犯第三人知识财产权,而导致买方所购买货物被工商、司法等部门查扣或被第三人索赔等情形,卖方必须赔偿买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3、不可抗力

13.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特快专递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合同的履行或解除事宜。

14、违约责任

15.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的,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天,但最高不超过迟延交付部分价款的5%。逾期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必须于通知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卖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天,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逾期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同时卖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3 卖方交付的货物(含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及附件)其品牌、规格、外观等在使用方现场到货检验时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更换货物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货(卖方承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对于30个工作日内不能修理或更换的货物,买方在不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可协商接受允许的宽限期),卖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拒绝更换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同时卖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4 卖方交付的货物(含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及附件)经安装调试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及性能等要求的,卖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卖方承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对于30个工作日内不能修理或更换的货物,买方在不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可协商接受允许的宽限期)无条件免费更换或修理至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卖方拒绝更换或无法修理至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同时卖方必须以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5 卖方交付的货物(含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及附件)经使用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及性能等要求的,卖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卖方承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对于30个工作日内不能修理或更换的货物,买方在不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可协商接受允许的宽限期)无条件免费更换或修理至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卖方拒绝更换或无法修理至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同时卖方必须以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6 卖方销售给买方的本合同货物的标准备品备件、易损件、附件、专用工具价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应按报价金额的10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7 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14.8买方未按付款方式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由此造成交货和安装调试的延期由买方负责,卖方不因此承担责任。

1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6、通知

16.1本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按如下通讯方式和位址送达对方:

买方通讯方式和位址:

公司名称:金璞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87-105号百利商业中心9楼915室

收件人:孙爱美

电话:852-2811 1023 传真:852-2811 1955

邮箱:sammi.suen@capcomining.com.hk

卖方通讯方式和位址: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编: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16.2如任何一方的“通讯方式和位址”有改变应及时通知到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不能及时收到对方信函、档等资料的,对方将信函、档等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和位址”发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视为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后果由未通知方负责:

16.2.1信函、档发出的时间加上正常的在途时间视为已送达的时间。

16.2.2 邮件回执注明“查无此人”、“拒收”等类似表述的。

16.2.3在工作日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将通知发送至对方指定电子邮箱且无退信报告的即视为送达。

17、转让或分包

17.1本合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让。

18、廉政条款

18.1买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等全过程中,买方拒绝一切形式的有违香港法律法规、有违买方规章制度及本合同规定、有违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买方请卖方给予监督、配合,并欢迎卖方如实反映可能出现的问题。举报投诉电话:0****-********,举报投诉信箱:helen.zhang@capcomining.com.hk。

18.2卖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等全过程中,卖方不做任何形式的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违买方规章制度及本合同规定、有违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尝试。如出现上述行为,卖方确认愿意承担买方可能采取的解除合同、依法追索经济损失等措施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确认愿意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并对买方的措施和举动给予配合。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壹式肆份,买、卖双方持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0、履约担保

20.1卖方向买方提交的20万元人民币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卖方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如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将在货物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附件:

附件1《唛头版本》

(以下无正文,为各方签字盖章处)

买方:金璞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其他补充说明

4.1本补充公告作为原招标公告(原招标编号:ZJKYWL********)补充说明,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原招标公告条款执行。

附件1:唛头版本

唛头COMMUSSAS

计划单号:

采购单号:

货物重量(KG):

货物尺寸(长*宽*高):

C/NO:

供货单位:金璞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采购经理:

出口单位: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Kolwezi, the DR of the Congo

MADE IN CHINA

Shipping Mark: COMMUSSAS

Planning no.:

Purchasing order no.:

Weight(KG):

Measurements (length*width*height):

C/NO:

Supplier Name:Capco International Mining Company Limited

Purchasing Manager:

Exporter:

Kolwezi, the DR of the Congo

MADE IN CHINA

说明:1.以上唛头由卖方填写和打印,每A4纸打印两份,过塑处理贴在包装箱正中两侧,并用透明胶带封上。2.计划单号由买方提供给卖方。3.C/NO填写由货物件数决定,比如备

品备件共有10箱,分别在每箱的唛头上C/NO位置写上1/10; 2/10


标签: 回转干燥机 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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