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祁县至离石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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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至离石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规模:

项目起点位于晋中市祁县城赵镇修善村,与已建成的京昆、榆祁高速相接,终点位于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东,与已建成的吕梁环城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96.362公里。

全线设互通式立体交叉7处(城赵枢纽、刘胡兰互通、开栅枢纽、西社互通、苍儿会互通、信义东互通、离石东枢纽),服务区2处,停车区1处,路段管理监控通信分中心1处,隧道管理站2处,养护工区2处,匝道收费站4处(含超限检测站)。另设连接线2条,其中刘胡兰互通连接线长4.426公里,信义连接线长23.273公里。

主线按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起点至开栅枢纽段设计速度采用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0米,开栅枢纽至终点段设计速度采用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其余技术指标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执行。

刘胡兰互通连接线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信义连接线小神头至王治庄段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7.5米王治庄至吴城段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米。

1.2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3个标段,本项目施工监理设置为一级监理机构,服务内容和标段划分详见下表:

标段

对应施工内容

桩号

监理范围

QLJL-1

土建

-K0+920-K28+607

标段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叉、临时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及其他工程等全部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其中:桥梁7426.58m/33座,隧道1722m/3座。包括:城赵枢纽、刘胡兰互通、文水服务区、开栅枢纽、汾河特大桥1146m/1座、文峪河特大桥1724.8m/1座、北峪口隧道204m、西峪口1#隧道381m、西峪口2#隧道1137m。

路面

-K0+920-K43+382

绿化

-K0+920-K28+607

QLJL-2

土建

K28+607-K55+000

标段范围内路基、桥梁涵洞、隧道、交叉、交安、机电、临时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及其他工程等全部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其中:桥梁7639.052m/21座,隧道*****m/7座。包括:西社互通、南堡隧道548m、曲里隧道528m、西社隧道714m、交城山隧道3793m/1座、三道川隧道3830m、温家庄隧道645m、下社隧道358m。

绿化

K28+607-K55+000

机电

-K0+920-K96+543

交安

-K0+920-K96+543

QLJL-3

土建

K55+000-K96+543

标段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房建、交叉、临时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及其他工程等全部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其中:桥梁4833m/17座,隧道9806m/1座。包括:苍儿会互通、三川服务区、吕梁山隧道9806m/1座、信义停车区、信义东互通、离石东枢纽。

路面

K43+382-K96+543

绿化

K55+000-K96+543

房建

-K0+920-K96+543

1.3服务期:

54个月,其中施工期30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0月15日,计划交工时间:2027年4月15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2.1 本次招标各标段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资格条件:

QLJL-1标段:

2.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自有或控股或参股或第三方委托授权使用),并且合法有效。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中的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1.2业绩要求:

1、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以下业绩:

(1)1个里程不小于20k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同时包含路基、路面)的施工监理业绩;

(2)1个总长大于1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大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1个单洞长度大于1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注:若某一项业绩中同时涵盖各专业工程(如路基、路面、隧道、桥梁等)强制性基本要求的主要工程监理内容时,上述专业工程监理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2.1.3主要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在投标单位注册,持有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2.1.4财务要求:

投标人2023年度的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大于1。

2.1.5信誉要求: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的投标。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2021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QLJL-2标段:

2.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4)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自有或控股或参股或第三方委托授权使用),并且合法有效。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中的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1.2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以下业绩:

(1)1个里程不小于20k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2)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1个总长大于1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4)1个单洞长度大于3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5)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同时包含机电工程三大系统及隧道机电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注:若某一项业绩中同时涵盖各专业工程(如路基、桥梁、隧道、交安、机电等)强制性基本要求的主要工程监理内容时,上述专业工程监理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2.1.3主要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在投标单位注册,持有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2.1.4财务要求:

投标人2023年度的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大于1。

2.1.5信誉要求: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的投标。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2021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QLJL-3标段:

2.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4)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自有或控股或参股或第三方委托授权使用),并且合法有效。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中的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1.2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以下业绩:

(1)1个里程不小于20k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同时包含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2)1个总长大于1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1个单洞长度大于3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4)1个房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注:若某一项业绩中同时涵盖各专业工程(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房建等)强制性基本要求的主要工程监理内容时,上述专业工程监理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2.1.3主要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在投标单位注册,持有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2.1.4财务要求:

投标人2023年度的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大于1。

2.1.5信誉要求: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的投标。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2021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2.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2.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2.3.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3.3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2.4每个投标人仅可对一个标段进行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1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以技术建议书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以最新年度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优先;

(4)按规定上传最终电子投标文件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等;

b.投标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非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开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均满足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保函原件。

(4)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电子签名。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12)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0.9款任一情形。

(13)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4)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函、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企业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6)投标人的财务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10分

主要人员: 35 分

单位业绩: 40 分

履约信誉: 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有效评标价=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未被宣布为无效投标的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

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所规定情况的投标文件,应做投标无效处理,其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参与任何计算。

(2)确定最终控制价上限G2

第一个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控制价上限的下浮系数X1。

(X1为0.5%、1%、1.5%、2%、2.5%、3%六个数值中的一个)。

最终控制价上限G2=G1×(1-X1)

G1=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

如投标人评标价高于本标段的G2,则视其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将不再参与后续任何计算,按投标无效处理。

(3)确定理论成本价LC

所有不高于G2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50%(当有效评标价有5个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的最高值和最低值)与G2的50%相加后,乘以成本价系数Z(Z=0.85)所得数值为该标段的理论成本价。

LC=(0.5×G2+0.5×SP1)×0.85

SP1——该标段所有不高于G2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评标价有5个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4)确定评标基准价JZ

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控制价上限×加权系数+有效评标价算术平均值×(1-加权系数)]×评标基准价系数

式中:加权系数(X2)应从0.3、0.35、0.4中选取,评标基准价系数(X3)应从0.96、0.97、0.98、0.99中选取,均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有效评标价指介于理论成本价(含)与最终投标控制价上限(含)范围内的评标价。当有效评标价数量大于5时,应去掉其中的最高和最低值,再进行有效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2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10分

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方案

3分

根据投标人的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方案是否可行,能否充分满足本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要求进行评定,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1.8 分,在此基础上视合理可行程度得1.8-3 分。

监理措施和主要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3分

根据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协调各方关系等各项措施以及主要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合理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8 分,在此基础上视合理可行和措施得力程度得1.8-3 分。

对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

2分

对本工程重点、难点问题的把握程度基本准确,而且针对本项目应着重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行的,得1.2 分,在此基础上视其准确程度以及有效可行程度得1.2-2 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

1分

对投标人所提建议的合理可行性、可实施性、项目针对性进行评分,基本适合本项目的得0.6 分,在此基础上视其建议可行性、可实施性、针对性得0.6~1 分。

监理、试验检测机构设置

1分

监理、试验检测机构设置符合本工程实际,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满足基本要求的得0.6 分,在此基础上视合理可行程度得0.6-1 分。

2.2.4(2)

主要人员任职资格与业绩

35 分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21分;

  2. 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每增加一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绩加14分,最高加14分。

2.2.4(4)

单位业绩

40分

QLJL-1标段:

1、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24分;

2、近五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①每增加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同时包含路基、路面)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4分;

②每增加1个里程不小于40公里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6分;

③每增加1个总长大于1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大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6分;

注:同一合同业绩同时满足以上各项要求时,可以累计认定。

QLJL-2标段:

1、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24分;

2、近五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①每增加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同时包含路基、交安)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4分;

②每增加1个单洞长度大于3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6分;

③每增加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同时包含机电工程三大系统、隧道机电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6分。

注:同一合同业绩同时满足以上各项要求时,可以累计认定。

QLJL-3标段:

1、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24分;

2、近五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①每增加1个里程不小于30k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4分,本项最高加8分;

②每增加1个单洞长度大于3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4分,本项最高加4分。

③每增加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4分。

注:同一合同业绩同时满足以上各项要求时,可以累计认定。

履约信誉

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要求的,得基本分4分。

信用评价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为准。如未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得信用评价的,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信息中“全国综合评价”一栏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结果的截图为准,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也没有信用评价的按B级对待。标准如下:AA级:加1分;A级:加0.5分;其他均不加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满分10 分):

评标价得分C的计算公式(得分保留三位小数,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C=10-偏差率×100×E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C=1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0.1;E2=0.0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正文第3条部分条款内容细化如下:

第3.1.1项内容细化为: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第3.2款内容细化如下: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每个投标人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各分项的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算术平均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补充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成员等实质性内容存在一致;

(二)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MAC地址相同,包含不同投标人在不同批次投标活动中信息相同情况;

(三)投标文件的下载、制作、记录、上传IP地址等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为同一单位或者账户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混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3.9款内容细化如下:

3.9 评标结果

3.9.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 不同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混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

资质要求

QLJL-1

(1)投标人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自有或控股或参股或第三方委托授权使用),并且合法有效。

QLJL-2

(1)投标人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4)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自有或控股或参股或第三方委托授权使用),并且合法有效。

QLJL-3

(1)投标人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4)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自有或控股或参股或第三方委托授权使用),并且合法有效。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

业绩要求

QLJL-1

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以下业绩:

1、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以下业绩:

(1)1个里程不小于20k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同时包含路基、路面)的施工监理业绩;

(2)1个总长大于1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大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1个单洞长度大于1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注:若某一项业绩中同时涵盖各专业工程(如路基、路面、隧道、桥梁等)强制性基本要求的主要工程监理内容时,上述专业工程监理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QLJL-2

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以下业绩:

(1)1个里程不小于20k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2)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1个总长大于1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4)1个单洞长度大于3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5)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同时包含机电工程三大系统及隧道机电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注:若某一项业绩中同时涵盖各专业工程(如路基、桥梁、隧道、交安、机电等)强制性基本要求的主要工程监理内容时,上述专业工程监理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QLJL-3

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以下业绩:

(1)1个里程不小于20k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同时包含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2)1个总长大于1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1个单洞长度大于3000m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4)1个房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注:若某一项业绩中同时涵盖各专业工程(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房建等)强制性基本要求的主要工程监理内容时,上述专业工程监理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

信誉要求

QLJL-1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的投标。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2021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QLJL-2

QLJL-3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号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QLJL-1

总监理

工程师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在投标单位注册,持有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近五年内(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1个国内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QLJL-2

总监理

工程师

1

QLJL-3

总监理

工程师

1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

财务要求

QLJL-1

投标人2023年度的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大于1。

QLJL-2

QLJL-3


1“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评标办法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2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高速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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