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中央财政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的申报指南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中央财政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的申报指南
为做好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扶持内容
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
1.经济作物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生产大棚设施设备,包括设施棚架(膜)、蚕棚、智能化控制(包括专用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集约化育苗设施设备,包括育苗大棚、育苗床、育苗盘、嫁接愈合室、育苗机械、小蚕共育房、温光湿智能控制、物联网控制等相关设施设备。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生产水肥药一体化设施设备,包括首部系统、田间管网、中控管理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四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包括分选、清洗、切分、晾晒、烘干、分级、包装、脱水、盐渍、预冷、保鲜等设施设备。五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轨道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包括机库、运输机、轨道及轨道支架等相关设施设备。
2.畜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包括饲喂、环控、监控、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及养殖圈舍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节能节水相关设施设备。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饲草料种植、加工、储存设施装备建设。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区域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包括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
3.渔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包括池塘整形清淤、护坡及生产道路、管理用房改造、进排水沟渠及管道、泵房泵站等。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渔业生产设施。包括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陆基设施循环水养殖、流水池塘养殖、流水槽循环水养殖、圈养及智慧渔业等渔业生产设施新(改)建,购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水产加工装备设施。包括暂养净化池、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和生态环保等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建设(不包含冷藏保鲜设施)。四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态渠道、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购置微滤机、尾水监测等设备。
4.农机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机械化育秧中心。包括播种流水线工作区、基质(营养土)存储区、种子处理区、秧盘叠放区、暗化催芽室、辅助功能区等,配备机械化智能化育秧装备。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农机维修中心。包括维修车间、停机场、农机故障诊断设备、农机维修相关通用设备、机具维修常用零配件。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农机具停放库棚。包括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的建设。四是支持购置农机装备。包括先进实用绿色高效等设施设备,不得购置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设施设备。
5.开展宜机化改造。支持在主要粮油产区集中连片开展宜机化改造,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引导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综合措施,修建机耕道路和地块进出坡道,实现地块互联互通,改善大中型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条件,建设成为主要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推广应用基地。可与省级宜机化改造项目统筹使用,形成合力。
二、主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为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四川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农民合作社章程制度上墙,成员账户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项目用地、环评、资金等要素保障落实到位。
(三)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纳入支持范围。2.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3.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4.2023年以来,申报主体通过中省资金已支持建设的同一内容或环节,不再重复支持。5.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原则上在完成2024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涉农项目(第三批)储备工作的农民合作社中择优选取对象实施项目。2023年获评为省级或全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省级及以上示范社优先纳入支持。
三、补助标准
(一)补助金额。对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比例。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金额的30%。
四、项目管理
(一)申报程序。各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于2024年8月26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参考模板见附件)。申报资料经各镇审核无误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推荐后会同县财政局专家进行审查评选,评选结果征求相关部门及公示均无意见,并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要求报县级部门审批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通知各农民合作社实施项目,收到通知后,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规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实施主体要科学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阶段性报送实施进度,农民合作社及时向全体成员公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验收。各实施主体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以后,要及时准备项目验收相关资料,由实施主体将验收资料和相关凭证提交镇级验收。经各镇初验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县级验收。
(四)资金拨付。2024年中央财政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实施主体提供规范票据及采购合同等凭证,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补助标准拨付项目资金。
(五)绩效考核。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要按要求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记录在成员账户中,参与盈余分配。
五、联系方式
农村合作股林之婷,0832-*******,*********@qq.com
六、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审核后须装订成册,逐页加盖合作社鲜章,一式三份,采用硬壳纸包装。
附件:项目申报资料参考模板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0日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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