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桂平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桂平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中心、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4〕581号)通知要求,开展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落实我市相关单位工作职能,特制定本方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桂平市民政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桂平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4〕581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现就做好桂平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对象
(一)流动儿童。
1.监测摸排对象。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2.统计分析对象。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
(二)留守儿童。
纳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的留守儿童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二、工作内容
(一)监测摸排。
1.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2.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由教育部门负责。
3.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
4.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5.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医保部门负责。
6.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由残联组织负责。
(二)统计分析。
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三、组织实施
监测摸排工作以单位开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
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同时根据情况更新调整,提高数据准确性。
全国首次监测摸排工作从2024年5月开始,2024年9月底前完成数据采集,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2024年12月底前结束,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它是各地制定关爱保护措施的重要依据,对提高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政法委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
(二)严格纪律,统一口径。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三)加强沟通,通力协作。此次信息摸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相关部门间数据比对,确保数据质量,提高处理效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儿童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公民身份号码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 否□ | |||||
户籍地址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现居住地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共同居住人 | 父母双方□ 父母一方□ 其他监护人□ | ||||||
居住登记 | 办理居住证□ 暂住登记□ 未登记□ | ||||||
居住类型 | 自购房□ 出租房屋□ 其他□ | ||||||
儿童基本信息 | 离开户籍地日期 | 年月日 | 来现居住地日期 | 年月日 | |||
监护情况 | 较好□ 一般□ 较差□ | ||||||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 无人监护□ |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失学□ | ||||||
就读学校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 否□ | |||||
学业状况 | 在读□ 辍学□ 休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 ||||||
健康状况 | 健康□ 残疾□ 重病□ 慢性病□ 心理/行为异常□ | ||||||
免费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 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 |||||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 ||||||
儿童基本信息 | 纳入医保情况 | 纳入户籍地医保□ 纳入居住地医保□ 未纳入医保□ | |||||
残疾类别 | 无□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 是□ 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亲 | 母亲 | |||||
公民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户籍地址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
其他监护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与儿童关系 |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 | |||||||
家庭 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情况 |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 | |||||
生活保障情况 | 无□ 低保□ 特困□ 急难社会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慈善帮扶□ 其他□ |
附件2
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儿童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公民身份号码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否□ | ||||||||||
户籍地址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现居住地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监护情况 | 较好□一般□较差□ | |||||||||||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受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无人监护□ | ||||||||||||
健康状况 | 健康□残疾□重病□慢性病□心理/行为异常□ | |||||||||||
儿童基本信息 | 免费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已接受□未接受□ | |||||||||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已接受□未接受□ | |||||||||||
纳入医保情况 | 已纳入医保□未纳入医保□ | |||||||||||
残疾类别 | 无□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无□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
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 是□否□ |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失学□ | 就读学校 | ||||||||||
学业状况 | 在读□辍学□休学□ 毕业□结业□肄业□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亲 | 母亲 | ||||||||||
公民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户籍地址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
父母双方同时外出 | 是□否□ | 父母一方外出、 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 是□否□ | |||||||||
委托照护状况 | 有无受委托照护人 | 有□无□ | 与儿童关系 | 爷爷□奶奶□外公□ 外婆□其他□ | 联系方式 | |||||||
受委托照护人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
家庭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情况 | 无□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家庭□其他□ | ||||||||||
生活保障情况 | 无□低保□特困□急难社会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帮扶□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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