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南财采处号
南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南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二、 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参加南宁市五象新区第一实验小学新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3-*****A,该项目采购金额为162.05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但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经过伪造参保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规定,并综合考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62.0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102.5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南宁市财政局
2、联系人: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1-*******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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