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通告

关于规范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通告

关于规范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通告

广大贩运主体、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交易市场管理,强化动物防疫监管,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须在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申请备案,经过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完成备案登记。

二、凡是进入小海牲畜交易市场等活畜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牛羊,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入场交易前,养殖场户应向牲畜启运地乡镇(街道)官方兽医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入场交易时,交易户应主动向市场管理人员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贩运主体收购牛羊时,要收购佩戴耳标和经强制免疫的牛羊,便于进入市场交易或屠宰检疫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市场管理主体要安排专人在交易日对入场交易牛羊进行查证验物,严格落实“持证准入”制度,未经产地检疫的牛羊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七、市场管理主体要定期休市,安排专人对市场内部、入场车辆及牛羊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八、市场管理主体要安排专人引导人畜及车辆有序进入交易市场,指挥交易户在指定地点交易、车辆整齐停放指定地点,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九、禁止病死牲畜进入交易市场,对于在市场内死亡的牲畜,一律不得运出市场,市场主体要第一时间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到场收集,如实登记处理情况,并在病死畜禽转运后落实消毒防疫措施。

十、市场管理主体要安排专人,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协调、化解交易市场内各种纠纷矛盾。确需上报处理的,要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市场规范合法有序交易。

十一、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威宁县农业农村局 小海镇人民政府 威宁县公安局

(县乡村振兴局)

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威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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