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第20243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第20243号


投诉人:黑龙江聚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555号壹品新境B栋2611室

被投诉人 1:汤原县教育局

地址:中华路西段

被投诉人2:黑龙江五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46号5层563室

一、投诉事项

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汤原县交互式智能黑板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WSXM[GK]********

采购人名称:汤原县教育局

代理机构名称:黑龙江五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是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是

投诉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一)回复内容:贵公司提出参数与希沃品牌参数一致,希沃品牌多次在同行业的项目中标参数是为了希沃品牌定制。但贵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引用的检测报告或图片没有权威的检测机构认证标识,也没有任何必要的认证标记,如公章、品牌信息等。无法判断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的合法来源,也无法体现这是否是希沃品牌的检测报告。所以贵公司所提供的依据不能证明所质疑事项。且本项目的采购参数市面上有多家供应商能够满足。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我局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参数唯一性,采购文件参数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汤原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投诉处理决定书(第*****号).rar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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