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重庆市渝北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哈密至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渝北±800千伏换流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关于准予重庆市渝北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哈密至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渝北±800千伏换流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哈密至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渝北±800千伏换流站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准予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一、同意哈密至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渝北±800千伏换流站冷却水通过拟建入河排污口排放。该入河排污口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太和村草米岩茶园河右岸。入河排污口坐标东经106°47′52.8″,北纬29°55′39.2″,排污口类型为工矿企业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入河(管径为DN100)。
二、入河排污口建设完成后,污水日排放量不得超过900m3/d,年排放量不得超过32.85万m3/a。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执行化学需氧量(COD)≤30 mg/L、氨氮(NH3-N)≤1.5 mg/L、总磷(TP)≤0.3 mg/L的排放浓度要求。全盐量参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要求,即全盐量≤1000 mg/L(非盐碱土地区)。该项目冷却水应按照《论证报告》中明确的处理工艺,经过降温调节池降低水温后排放,冬季排水水温不高于16.1℃,夏季排水水温不高于28℃,冬季排水水温相对原水的温升小于7.1℃,夏季排水水温相对原水的温升小于4℃。其他污染物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9.86 t/a,氨氮(NH3-N)不超过0.49 t/a,总磷(TP)不超过0.1 t/a,全盐量不超过328.5t/a。
三、你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指标应包含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及出水温度等,实时监测数据应接入重庆市及渝北区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
四、你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落实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要求,禁止其他生产生活污水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
五、你单位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污染物不会通过该入河排污口进入外环境。
六、你单位应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分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
八、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生产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许可或污染物种类增加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九、入河排污口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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