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破71号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释明公告

2024苏0106破71号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释明公告

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释明公告

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经南京市雨花台区蓝橙建材经营部申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相关事项释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管理人调查的相关资料,唐大旻是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股65%的股东、高小康是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股35%的股东,唐大旻是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高小康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监事。管理人特通知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管理人移交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有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请尽快缴纳补足出资;

3、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前往管理人处(张律师,137*****119,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的询问,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4、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协助管理人办理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管、调查工作,如逾期未履行,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南京百圣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京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