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经营不合格小芹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经营不合格小芹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经营不合格小芹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小芹,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张飞英。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3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经营的小芹,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摊位,同时,对该摊位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小芹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小芹。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批次小芹,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芹,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无法提供其购进不合格小芹的进货单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给予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芹的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店:(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对东方八所飞英蔬菜摊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贰元整(¥82.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贰元整(¥1332.00)。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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