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骨科耗材供应商公开遴选公告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骨科耗材供应商公开遴选公告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
骨科耗材供应商公开遴选公告
我院对骨科耗材供应商进行公开遴选,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遴选:
一、遴选对象和数量
具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的企业,可以配送无锡区域骨科创伤类、关节类、运动医学等品类耗材,本次遴选共选取2-3家中标人。
二、遴选工作程序
挂网公告、供应商报名、投标资格审核、开标评选、中标公示、通知签订业务合同。
三、遴选方式
资格审查通过后,院方遴选专家组将根据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料,按评分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分,并根据各候选人得分由高到低分别进行器械供应商排序,排名靠前的投标人为本次中标供应商。
四、时间地点
报名材料请递交至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设备科,递交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上午:7:30-11:00,下午:1:30-16:30),截止日期:2024年08月28日16:30(以纸质材料递交时间为准,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响应资料)
五、参与遴选必须提供的资质文件和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市场监管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2)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具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自行拟定提供承诺函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
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在有效期内)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②投标人提供2024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一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6.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备案表。(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并加盖公司公章)或护照复印件;
8.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
9.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适用;②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授权资格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0.所供骨科耗材为招采子系统中标产品,提供耗材品牌、完整注册证等资料。
六、遴选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次遴选不接受网络报名,参加遴选的企业可选择派专人携带报名材料至设备科进行报名;
3.联系电话:0510-******** ,联系人:周老师 洪老师。
特此公告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
2024年8月22日
附件1:企业信用承诺书
企业信用承诺书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诚信档案记录情况 | |||
信用承诺 |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院组织的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权机关的审查和处罚。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
附件2:材料真实性及购销廉洁声明
承诺书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
针对贵院此次采购,我公司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以骑缝章为准)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成分。如有虚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销售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我公司郑重承诺并遵守:
一、我方按照《民法典》及本承诺购销医疗设备。
二、我方不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医院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产品的选择权,不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等费用。
三、我方指定销售代表承诺在工作时间到医院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产品,不借故到医院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等。
四、我方如违反本承诺,一经发现,医院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我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承诺作为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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