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792破1号关于选聘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鲁0792破1号关于选聘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选聘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鲁07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科技”或“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移交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审理。经清算组申请并公开选任,滨海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鲁0792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为核查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就债权审查和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公平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加快推进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8月3日,曾用名潍坊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现持有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65******M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41万元,注册地址: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临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王佐任,经营范围:供热(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炭素制品(不含许可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7年8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另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债务人下属子公司5家,其中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1家、参股1家。根据已经发布的公告,联兴科技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

二、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及选聘条件

(一)工作范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相关行业准则,对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实质合并的,还需出具实质合并口径的审计报告,并就关联公司混同事项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债务人的出资及实缴情况;

(2)审计债务人自成立日期起至破产受理日的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 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移交给管理人,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4)审计债务人负债情况;

(5)审计债务人资金流向、与关联企业/人之间的资金流向及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审计是否存在有销售凭证但未实际入账的资产;

(7)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社保费用缴纳及税务债权情况;

(8)审计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情况;

(9)核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等情况;

(10)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表审计意见,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1)对债务人破产期间重整所得进行税务测算;

(12)审计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13)审计债务人资产的出售(包括购买、工程款抵账、实际交款数额等)、出租、以物抵债情况;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债权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3、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5、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会议,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重整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等;

7、全面协助管理人核查债务人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财产等方面的高度混同,协助管理人完整实质合并证据的收集;

8、处理债务人破产期间营业事务中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管理人账户的日常管理,提供债务人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按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债务人申报纳税和建账;

9、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资质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同时要拥有证券期货从业业绩的山东省内审计机构(含事务所总部在山东设立或者其总部在山东省内设立有独立承做业务的分支机构)。

2、机构从业人员要求5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

3、具有良好业绩,截止选聘日期近三年未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督机构进行的影响正常执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控股股东提供相对固定的审计等中介服务;

(3)机构人员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担任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4、审计机构根据项目难度、工作量、工作耗时、执业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提交收费方案供管理人查阅。若获聘为本项目审计机构的,不视为管理人对收费方案的认可。本项目审计工作最终收费金额由管理人审查确认,并报送人民法院。

(三)工作要求

1、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一债会前协助管理人完成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一债会后30日内完成财务审计报告的初稿递交管理人,并根据财务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具正式报告;

2、根据管理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就破产期间的损益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及时完成管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先行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其他工作,审计费用在债务人财产处置后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4、指派固定且与项目工作量、工作难度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5、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或范围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6、若债务人重整不成转入清算程序,按照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继续作为本案件审计机构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7、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扣减相应费用。

三、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及选聘条件

(一)工作范围

1、评估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流动性资产、对外股权投资、其他动产(如有)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出具评估报告;

2、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和核实债务人资产;

3、若涉及实质合并的,出具实质合并口径的评估报告;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5、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会议,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破产重整期间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7、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资质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山东省内评估机构。

2、机构从业人员要求50人以上,其中评估师20人以上。

3、具有良好业绩,截止选聘日期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控股股东提供相对固定的评估等中介服务;

(3)机构人员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担任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4、评估机构根据项目难度、工作量、工作耗时、执业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提交收费方案供管理人查阅。若获聘为本项目评估机构的,不视为管理人对收费方案的认可。本项目评估工作最终收费金额由管理人审查确认,并报送人民法院。

(三)工作要求

1、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一债会前完成现场资产盘点及实物资产(此处含土地使用权)的初步评估作价工作,一债会后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及模拟清偿率等专项报告;

2、先行提交评估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其他工作, 评估费用待债务人财产处置变现后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3、指派固定并与项目工作量、工作难度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4、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或范围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5、若债务人重整不成转入清算程序,按照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继续作为本案件评估机构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6、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扣减相应费用。

四、 竞聘提交材料

(一)竞聘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参与本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工作意向书(原件);

2、报价说明(原件),税费、差旅等由竞聘机构自行承担,竞聘机构应当为本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工作量作出合理预估,就收费标准、优惠比例、支付方式或其他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提供报价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机构从业人员名单,机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7、业绩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8、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人员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从业简历、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工作时间表等);

9、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承诺;

(3)竞聘机构符合本公告资质条件的承诺;

(4)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承诺;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本公告的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承诺;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如有)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的承诺;

(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的承诺;

(8)保密承诺等。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并予以密封。

(二)文件提交要求

1、竞聘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拟定竞聘文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竞聘文件资料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条件且一旦提交竞聘文件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认可。同时,如提供资料不具备本公告对于工作范围、资质条件、工作要求的内容,则视为竞聘文件无效。

2、竞聘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提交方式

截止时间:2024年8月28日17时前,将竞聘文件的word版及扫描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lxkjglr@163.com,同时通过邮寄方式将竞聘文件递交至管理人,邮寄提交的也应当保证在前述时间点前到达管理人。

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工业园联兴炭素二厂办公楼317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赵律师,131*****420

五、 评审方式

(一)管理人将对报名参与竞聘的中介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等客观情况进行审查,择优筛选符合项目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时间另行通知。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确定获聘机构,并同时确定一名备选机构,作为更换审计、评估机构时的接替人选。

(二)竞聘人所指派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参与竞争性谈判。

(三)管理人确定获聘机构后,报滨海法院备案后签订审计或评估委托合同。

六、 其他

(一)报名材料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均不予退回;未中选的竞聘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二)报名的竞聘机构一旦确认,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三)竞聘机构应确保实际开展工作的人员与竞聘文件体现的项目成员一致;

(四)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潍坊

标签: 破产重整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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