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升消防验收效率,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了《威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保证消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二条 威海市各区市住建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第三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消防设计变更或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出具。

第九条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十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工作,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也可邀请与项目参建单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协助参与消防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受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现场评定意见或者报告,作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章质量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原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一)建设工程消防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列入强制认证的产品进场时必须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材料进场报审。未进行材料进场报审的材料或设备,严禁用于施工现场。

(三)进场材料报审报验必须具备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2、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现场监督。验收主管部门要按计划抽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质量保证资料、实体施工质量等,对现场使用的消防产品有疑议时,进行监督抽样送检。

1.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2.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二)加强施工过程控制。

1.强化隐蔽验收部位过程检查。对需要隐蔽的消防给水系统环网、防排烟系统管道等重要部位进行样板检查,并形成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各责任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2.根据实际情况,对消防产品、材料、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抽测。

(三)严格分部分项验收。强化参建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过程验收程序,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备案施工图、相关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的工序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四)规范过程资料归档。对隐蔽消防给水系统环网、防排烟系统管道施工和消防给水管网的吹扫、打压试验现场,以及防排烟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测试情况等重要隐蔽部位进行资料归档(含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章 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 自行组织查验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开展消防查验:

(一)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涉及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经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正式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经施工完毕等;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第十九条 消防验收申请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查合格的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三)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依法需要办理的);

(四)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五)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验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六)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申报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一)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

(二)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三)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材料;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一条 组织现场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派出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现场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人员,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对已经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合格的项目开展现场抽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等。

技术与操作技能性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聘请专家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应急管理部门参与。

第二十二条 出具验收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同时说明理由,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 消防验收备案

特殊设计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查合格的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三)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依法需要办理的);

(四)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五)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验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六)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一)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巡查与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的建设工程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实),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目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丙类厂房和仓库30%、其他20%、局部验收100%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四)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填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

消防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消防验收 规程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