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化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市区内承接物业服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应急物业管理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物业服务项目。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后,提供物业服务前,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团队,并向市物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下列信息:

  (一)物业企业基本信息、承接项目基本情况及服务合同;

  (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清单、社保证明,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和工种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三)转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转委托服务内容、转委托合同;

  (四)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的信息存档,并将有关情况转告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选派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管理或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二)具有经济、管理或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具有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7年及以上。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结合项目规模,配备下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对专业人员配备人数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级以上职称房屋结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电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四)消防监控专业人员;

  (五)其他与服务内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人员中,电工、消防监控人员不得跨项目使用。

  第八条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性服务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每个服务项目,都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业服务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熟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消防监控人员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委托服务的企业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服务项目,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委托的组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基本内容。鼓励合同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告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改正,并将改正后的合同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物业主管部门补充告知有关信息。仍在执行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并将补充完善内容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书面告知市物业主管部门有关情况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市物业企业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在本市物业服务活动进行限制。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承接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张琪琳 终审:杜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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