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顺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投标的门源县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重度退化草原治理坡度25度以上)〔项目编号:青海荣迈公招(货物)2023-010〕,中标金额*******元,2024年7月24日,本机关接到你公司主动投案承认一张农机具发票虚假。
经检查门源县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重度退化草原治理坡度25度以上)〔项目编号:青海荣迈公招(货物)2023-010〕,你公司主动承认的一张农机具发票虚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但你公司在事后发现并主动承认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5‰=*****.5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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