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浦街道审批事项清单

秋浦街道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职责边界划分

镇(街道)

区级部门

1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辖区范围内区级管养路段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街道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2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辖区范围内区级管养路段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街道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3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负责辖区范围内乡道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设施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许可、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街道有关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4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负责辖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负责对街道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5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负责对镇街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负责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的审批,并同步将延缓入学情况书面报区教体局。

教体部门按职责受理并加强对街道的业务指导。

7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民政部门开展孤儿基本生活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8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9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10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告知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11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街道有关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12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负责对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申请受理及审查、管理等工作。

文化部门对受理、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13

其他权力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负责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对辖区内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管理等工作。

文化部门对受理、备案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14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现场处理措施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15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医保、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指导,规范申报流程和依据医疗救助政策结算。

1.凡认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条件的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街道向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的材料报送,并通过身份认定。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材料由街道报送区医保部门审核结算。

16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2.《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镇(街道)。

17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社区)评、镇(街道)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8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19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区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20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21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2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23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4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区级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25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26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27

其他权力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2.《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五条
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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