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共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共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华智睿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递交(邮寄形式)的《投诉书》本机关已收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理决定如下:

一、项目编号:青海炎乐公招(货物)2024-028号

二、项目名称:共和县30所幼儿园教育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智睿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7层1705-3

法定代表人:林飞宏

联系电话:188*****006

被投诉人: 青海炎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8号1号楼1102室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91*****817

基本情况:2024年7月15日投诉人华智睿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共和县30所幼儿园教育设备采购项目》〔青海炎乐公招(货物)2024-028号〕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炎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7月22 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8月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组织第三方专家组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人青海华超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中第72项额温枪 YLL336 产品和第74项YLL356儿童视力表产品按产品采购参数描述其非教学用模型,而额温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灯箱儿童视力表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按照政府对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生产资质的要求,此次临沂市英利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第72 项额温枪YLL336产品和第74项YLL356儿童视力表产品可判断为假冒产品,其提供的产品彩页和检测报告和相关承诺均为造假。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

2024年8月8日,本机关组织第三方专家组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投诉函。经核查,被投诉人编制的《共和县30所幼儿园教育设备采购项目》〔青海炎乐公招(货物)2024-028号〕磋商文件中,该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一)第3条第3.5款“所属行业: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及(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共和县30所幼儿园教育设备采购项目设备参数”。上述内容均表明本次项目采购产品均为幼儿园教育使用,即采购的额温枪、儿童视力表产品符合教育使用要求即可,并未强制性要求具有医疗器械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次招标文件于2024年06月03日至2024年06月07日发售,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额温枪、儿童视力表要求具有医疗器械属性,但采购文件对此并未予以明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但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质疑且继续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则其认同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故,投诉人认定临沂市英利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额温枪(YLL336)和儿童视力表(YLL356)为假冒产品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其次,经核实临沂市英利来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彩页、原厂生产能力证明函,未发现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人认定临沂市英利来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彩页和相关承诺均为造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再次,根据青海华超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彩页,按其生产厂家出具的支撑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对于技术参数存在的负偏离问题,原评标小组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已进行了相应处理。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共和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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