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渗滤液处理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鄞州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渗滤液处理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鄞州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渗滤液处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2011年8月1日至今(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完成过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含热能利用)的渗沥液处理工程的施工业绩,并要求渗沥液处理工程单项合同规模为日处理渗滤液200吨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①中标通知书(仅提供的类似项目为法定招标项目时需提供)、②承包合同、③竣工验收资料,业绩以上述原件进行确认,未提供上述原件或原件不齐全的,业绩不予认可;若上述资料不能体现项目规模和特征的,须提供项目业主证明资料原件(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否则业绩不予确认。
3.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年龄需在60周岁以下)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4其他要求:
(1)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须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5日历天内,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审核通过,并且中标候选人在“系统”中须具有C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同时中标候选人电子信用证在鄞州区施工登记情况正常且人工工资担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拟派项目经理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在“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为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正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在鄞州区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2013年8月1日至今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查询结果为准。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将通过鄞州区检察院的查询系统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2013年8月1日至今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若有行贿犯罪记录,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5)配备项目总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2名,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联合体投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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