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进“文化润疆”,加强文艺创作规划指导,激发呼图壁县文艺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繁荣发展我县文艺事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艺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新党宣字〔2023〕80号)、《昌吉州文艺创作扶持奖励管理办法》(昌州党宣传〔2022〕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呼图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依靠广大文艺创作者,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创作倾听时代发展足音,讴歌改革创新实践,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三条 由呼图壁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联具体负责,组建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做好组织实施及项目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文广旅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及专家代表、群众代表共同组成。建立专家代表库和群众代表库,专家代表库从县各文艺协会核心成员、基层文化带头人、文化能人中产生,群众代表库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艺两新”代表等各界人士中产生,每年随机抽取参与评审工作,积极邀请州文联相关负责同志及州各文艺协会知名艺术家加入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评审、评估、验收等。
第二章 创作扶持项目申报的类别、条件、标准及流程
第五条 申报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作品类别包括:
(一)文学作品类。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文艺评论集、文艺研究专著。(作品成稿不少于10万字,诗歌集作品需达到成书要求)。
(二)舞台艺术类。主要指大型舞台剧、中小型舞台剧和单部舞台艺术作品(音乐、歌曲、舞蹈、小品、戏曲)。
(三)影视广播类。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微电影、纪录片)、电视剧(含电视文艺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剧。
(四)艺术展览类。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展览。(展陈作品不少于30幅)
第六条 申报创作扶持项目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以个人、团队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重点扶持本土创作者,积极以呼图壁元素为主进行创作。非本土创作者围绕呼图壁元素创作的作品,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二)申报创作扶持项目的作品需注重文艺原创,内容健康,作品思想性、艺术性俱佳,正能量突出。
(三)申报文艺创作扶持项目,需为计划或正在创作但尚未公开出版、展演、展览的文艺作品,必须具有著作权,存在版权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申报主体需要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创作预算和保障作品创作的其他资金来源,获得扶持后能依约完成创作。文学创作类的项目需已完成不少于40%的文稿内容并提交5000字详纲;舞台艺术类的项目需已完成歌(曲)词、剧本、台本初稿;影视广播类需已完成较为成熟的剧本;艺术展览类需已完成不少于40%的展陈作品且有成熟可行的策展方案。
第七条 创作扶持项目标准:
(一)结合我县实际,综合各类别文艺作品创作难易程度,原则上每年设置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类别申报指标不超过20个,其中文学作品类项目不超过3个,舞台艺术类项目7-10个,影视广播类不超过2个,艺术展览类5-8个。若某一类别申报项目数不足或申报项目数超额,经评审研究后适当调整扶持项目类别指标比例。
(二)根据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创作类别、难度、内容等因素,设定不同扶持标准,文学作品类项目每个扶持*****元,舞台艺术类项目每个扶持5000元,影视广播类项目每个扶持*****元,艺术展览类项目每个扶持*****元。
第八条 创作扶持项目立项流程:
(一)申报。每年年初县文联公开发布“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作品征集启事”有关信息。申报主体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二)评审。由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严格落实评审机制和评审纪律,凡参与申报项目的创作、表演、辅导等人员实行评审回避;评委或评委直系亲属的作品参评,该评委实行评审回避。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公开、透明,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无记名投票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入选的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将在呼图壁县官方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需在公示发布5日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小组应及时完成审查并作出结论。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公示后满5日无异议项目,由县文联按程序予以立项。
第九条 申报项目立项后,签订《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专项经费资助协议》,前期给予50%扶持资金,资金要用于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第十条 立项项目实施主体每3个月要主动向县文联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县文联签署阶段性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每年7月、11月分别组织一次结项专家评审会,对当年计划完成的创作扶持项目开展结项评审工作。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支付剩余50%扶持资金,未通过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在结项验收前,申报主体不得自行安排申报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已创作完成但未结项验收作品需要在县级及以上平台小范围展演、展览的,需提前报请县文联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不能依约完成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项目实施主体将前期拨付的50%扶持资金退还县委宣传部账户,项目做流项处理。
(二)项目实施主体向县文联提交结项延期申请,阐明无法按期结项的原因并明确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若延期1年后仍无法结项,项目实施主体将前期拨付的50%扶持资金退还县委宣传部账户,项目做流项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3年内不予申报任何扶持、奖励项目:
(一)申报虚假内容,隐瞒骗取资金的;
(二)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要求完成申报项目创作生产计划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创作奖励项目申报的类别、条件、标准及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文艺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类别包括:
(一)文学作品类。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文艺评论集、文艺研究专著。
(二)舞台艺术类。主要指大型舞台剧、中小型舞台剧和单部舞台艺术作品(音乐、歌曲、舞蹈、小品、戏曲)。
(三)影视广播类。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微电影、纪录片)、电视剧(含电视文艺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剧。
(四)艺术展览类。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展览。
第十六条 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以个人、团队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重点奖励本土创作者获奖作品。非本土创作者围绕呼图壁元素创作的获奖作品,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二)申报文艺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需获得以下奖项,包括:
1.国家重大文艺奖项: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骏马奖、儿童文学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曲艺牡丹奖、民间文艺山花奖。
2.自治区重大文艺奖项:天山文艺奖。
3.昌吉州重大文艺奖项:文艺奋飞奖。
4.除上述明确奖项之外,在国家、区、州文联及所属的专业文艺协会举办的比赛、展演、展览中入围且属于呼图壁题材的作品。
(三)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需为当届获奖作品,往届获奖作品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十七条 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获得国家重大文艺奖项的奖励资金*****元,获得自治区重大文艺奖项的奖励资金*****元,获得昌吉州重大文艺奖项的奖励资金*****元。在国家、区、州文联及所属的专业文艺协会举办的比赛、展演、展览中入围且属于呼图壁题材的作品,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予以适当奖励。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流程:
(一)申报主体在获奖作品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县文联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涉及相关申报表格、获奖证书复印件、宣传报道印证等。
(二)经审核无误后,按相应标准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将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每年预算25万元。如获奖情况较多,超过项目资金预算,则按照“一事一议”申请超出部分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联负责做好文艺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督促”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文艺创作扶持奖励资金的拨付保障,确保按时拨付。如遇特殊情况,文艺创作扶持奖励资金从下一年度财政资金中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图壁县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进“文化润疆”,加强文艺创作规划指导,激发呼图壁县文艺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繁荣发展我县文艺事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艺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新党宣字〔2023〕80号)、《昌吉州文艺创作扶持奖励管理办法》(昌州党宣传〔2022〕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呼图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依靠广大文艺创作者,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创作倾听时代发展足音,讴歌改革创新实践,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三条 由呼图壁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联具体负责,组建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做好组织实施及项目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文广旅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及专家代表、群众代表共同组成。建立专家代表库和群众代表库,专家代表库从县各文艺协会核心成员、基层文化带头人、文化能人中产生,群众代表库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艺两新”代表等各界人士中产生,每年随机抽取参与评审工作,积极邀请州文联相关负责同志及州各文艺协会知名艺术家加入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评审、评估、验收等。
第二章 创作扶持项目申报的类别、条件、标准及流程
第五条 申报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作品类别包括:
(一)文学作品类。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文艺评论集、文艺研究专著。(作品成稿不少于10万字,诗歌集作品需达到成书要求)。
(二)舞台艺术类。主要指大型舞台剧、中小型舞台剧和单部舞台艺术作品(音乐、歌曲、舞蹈、小品、戏曲)。
(三)影视广播类。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微电影、纪录片)、电视剧(含电视文艺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剧。
(四)艺术展览类。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展览。(展陈作品不少于30幅)
第六条 申报创作扶持项目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以个人、团队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重点扶持本土创作者,积极以呼图壁元素为主进行创作。非本土创作者围绕呼图壁元素创作的作品,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二)申报创作扶持项目的作品需注重文艺原创,内容健康,作品思想性、艺术性俱佳,正能量突出。
(三)申报文艺创作扶持项目,需为计划或正在创作但尚未公开出版、展演、展览的文艺作品,必须具有著作权,存在版权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申报主体需要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创作预算和保障作品创作的其他资金来源,获得扶持后能依约完成创作。文学创作类的项目需已完成不少于40%的文稿内容并提交5000字详纲;舞台艺术类的项目需已完成歌(曲)词、剧本、台本初稿;影视广播类需已完成较为成熟的剧本;艺术展览类需已完成不少于40%的展陈作品且有成熟可行的策展方案。
第七条 创作扶持项目标准:
(一)结合我县实际,综合各类别文艺作品创作难易程度,原则上每年设置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类别申报指标不超过20个,其中文学作品类项目不超过3个,舞台艺术类项目7-10个,影视广播类不超过2个,艺术展览类5-8个。若某一类别申报项目数不足或申报项目数超额,经评审研究后适当调整扶持项目类别指标比例。
(二)根据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创作类别、难度、内容等因素,设定不同扶持标准,文学作品类项目每个扶持*****元,舞台艺术类项目每个扶持5000元,影视广播类项目每个扶持*****元,艺术展览类项目每个扶持*****元。
第八条 创作扶持项目立项流程:
(一)申报。每年年初县文联公开发布“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奖励作品征集启事”有关信息。申报主体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二)评审。由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严格落实评审机制和评审纪律,凡参与申报项目的创作、表演、辅导等人员实行评审回避;评委或评委直系亲属的作品参评,该评委实行评审回避。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公开、透明,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无记名投票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入选的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将在呼图壁县官方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需在公示发布5日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小组应及时完成审查并作出结论。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公示后满5日无异议项目,由县文联按程序予以立项。
第九条 申报项目立项后,签订《呼图壁县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专项经费资助协议》,前期给予50%扶持资金,资金要用于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第十条 立项项目实施主体每3个月要主动向县文联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县文联签署阶段性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每年7月、11月分别组织一次结项专家评审会,对当年计划完成的创作扶持项目开展结项评审工作。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支付剩余50%扶持资金,未通过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在结项验收前,申报主体不得自行安排申报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已创作完成但未结项验收作品需要在县级及以上平台小范围展演、展览的,需提前报请县文联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不能依约完成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项目实施主体将前期拨付的50%扶持资金退还县委宣传部账户,项目做流项处理。
(二)项目实施主体向县文联提交结项延期申请,阐明无法按期结项的原因并明确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若延期1年后仍无法结项,项目实施主体将前期拨付的50%扶持资金退还县委宣传部账户,项目做流项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3年内不予申报任何扶持、奖励项目:
(一)申报虚假内容,隐瞒骗取资金的;
(二)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要求完成申报项目创作生产计划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创作奖励项目申报的类别、条件、标准及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文艺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类别包括:
(一)文学作品类。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文艺评论集、文艺研究专著。
(二)舞台艺术类。主要指大型舞台剧、中小型舞台剧和单部舞台艺术作品(音乐、歌曲、舞蹈、小品、戏曲)。
(三)影视广播类。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微电影、纪录片)、电视剧(含电视文艺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剧。
(四)艺术展览类。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展览。
第十六条 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以个人、团队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重点奖励本土创作者获奖作品。非本土创作者围绕呼图壁元素创作的获奖作品,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二)申报文艺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需获得以下奖项,包括:
1.国家重大文艺奖项: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骏马奖、儿童文学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曲艺牡丹奖、民间文艺山花奖。
2.自治区重大文艺奖项:天山文艺奖。
3.昌吉州重大文艺奖项:文艺奋飞奖。
4.除上述明确奖项之外,在国家、区、州文联及所属的专业文艺协会举办的比赛、展演、展览中入围且属于呼图壁题材的作品。
(三)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需为当届获奖作品,往届获奖作品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十七条 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作品,获得国家重大文艺奖项的奖励资金*****元,获得自治区重大文艺奖项的奖励资金*****元,获得昌吉州重大文艺奖项的奖励资金*****元。在国家、区、州文联及所属的专业文艺协会举办的比赛、展演、展览中入围且属于呼图壁题材的作品,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予以适当奖励。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创作奖励项目的流程:
(一)申报主体在获奖作品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县文联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涉及相关申报表格、获奖证书复印件、宣传报道印证等。
(二)经审核无误后,按相应标准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将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每年预算25万元。如获奖情况较多,超过项目资金预算,则按照“一事一议”申请超出部分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联负责做好文艺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督促”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文艺创作扶持奖励资金的拨付保障,确保按时拨付。如遇特殊情况,文艺创作扶持奖励资金从下一年度财政资金中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图壁县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标签: 文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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