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才创新创业璧山服务港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购网上询价公告
重庆市人才创新创业璧山服务港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购网上询价公告
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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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其他娱乐设备 需求描述 详见附件 | ¥794,165.91 | 1(批) | ¥794,165.91 |
1、供应商线上报名、报价时需上传盖章后的电子文档一份。
2、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须按照要求制作,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未按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3、采购人将以盖章响应文件作为评判依据。
1、货物到达现场后,供应商应经采购人或其指定验收单位清点品名、规格、数量;检查外观,作出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品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以及商品品牌、生产厂家等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询价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产品项目,采购人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产生的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6、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书面意见。
7、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一)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采购费、包装运输费(包含运输到场、人工转运费)、安装、辅材费、调试费、售后服务、一般风险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技术咨询、使用培训及各种应纳的税费。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本项目的总价最高限价为:79.42万元,全费用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随本询价通知书一起发出的附件1:《重庆市人才创新创业(璧山)服务港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购明细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总价最高限价和相应的每项全费用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成交供应商交货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该批次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供货金额的80%;
(二)成交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全部批次货物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三)成交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全部批次货物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注: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项目价款支付至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
(四)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按成交金额10%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待产品安装、调试、培训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区国资中心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区国资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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