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马店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马店所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马店镇粮食收购店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电子汽车衡 当事人购销粮食使用电子汽车衡计价结算,该SCS-全电子汽车衡,产品编号:*****,出厂日期:********,最大秤量:120t;分度值50kg,制造商:徐州开元衡器厂。执法人员在该电子汽车衡上未发现检定标志,当事人在使用期间未对该电子汽车衡申请检定。 1、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2 利市监处罚〔2024〕887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2 利辛县马店新日电动车专卖店 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韩波(天能电池代理商处)购进电动自行车车篷18个,进货价为38元/个,销价为45元/个,购进后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起私自对不应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8个、剩余10个,货值金额810元,获利56元。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20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2056元。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9 利市监处罚〔2024〕1042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3 利辛县马店镇马岳车行 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 当事人从利辛二中旁边的一个批发部购进电动自行车车篷8个,进货价为38元/个,销价45元/个,购进后当事人于2024年4月起私自对不应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安装4个、剩余4个,货值金额360元,获利2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20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2028元。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9 利市监处罚〔2024〕1076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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