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竞争法》制度和专利池
印度《竞争法》制度和专利池
背景概述
目前,在一个相当微妙的平衡环境中,知识产权世界正在蓬勃发展。作为知识产权的基石,专利让发明人们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获得有关其创造成果的临时性专有权利,从而促进创新事业。然而,这种专有权利也可能成为一种障碍,例如阻碍竞争以及限制客户的选择。上述情况让《竞争法》有了用武之地,这部法案旨在确保打造出一个公平且健康的市场以实现技术进步。《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在涉及专利池的情况下,往往会体现出法律政策中的复杂性和动态性。这些专利池的作用就是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成果,让来自不同发明人的专利汇集在同一把保护伞之下。尽管这种“简化了访问多项发明”的方式似乎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专利池也引起了人们的各种担忧。2002年的《竞争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来维持市场竞争。2002年《竞争法》的主要目标是阻止出现那些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并阻碍竞争的垄断行为、垄断利益集团以及其他反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专利池则是将来自多个实体的专利合并到一个储备池中,从而允许有关各方在无需单独展开磋商的情况下获取并使用其中的专利。此举可以简化技术的共享流程,降低诉讼成本,并通过让新加入者更容易地获得新技术来促进新的创新工作。然而,这也可能对竞争环境带来重大的挑战。如果不加以严格的监管,这也可能会成为开展反竞争行为(例如操纵价格以及形成垄断联盟等)的工具。本文将深入探讨出现在印度的专利池、专利池可带来的好处以及专利池的反竞争问题。
专利池与1970年《专利法》
印度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专利池在这里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人们将专利池看成是一种潜在的解决方案,可以为包括医疗保健在内的各个领域中的多项发明提供访问权限。世界卫生组织(WHO)曾建议使用专利池这样一种高效的工具来让人们更加简单地获取到救命药物以及疗法。除此之外,在诊断乳腺癌以及开发用于治疗HIV、疟疾、新冠肺炎等疾病的药物的过程中,专利池也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国际药品采购机制(Unitaid)组建了药品专利池(MPP)。这个联合国的国际组织积极投身于打造专利池的事业,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能够获得药品。该机构与多个药品开发商签订了许可协议,以允许仿制药的制造商在部分较为贫困的国家中开发和销售仿制药。
同时,MPP还开发出了像MedsPal这样的在线数据库,其中包含有关专利基本药物,新冠肺炎疫苗的知识产权状态的信息。
此外,WHO还与哥斯达黎加合作启动了一个专利池,即新冠肺炎技术获取池(C-TAP)。C-TAP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全球平台,在其中新冠肺炎疫苗、诊断工具和其他医疗产品的开发商可以与获得认证的制造商分享其知识产权、知识和数据。
在印度,印度政府曾颁布了1970年《专利法》。尽管该法案对专利事务作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提到专利池。然而,1970年《专利法》的第68条是允许开展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工作的,其要求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和期限在内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应是书面成文的且需要由有关各方完成签署。1970年《专利法》的第69条规定,转让协议必须进行注册并纳入到专利登记簿中。如果某一方未能成功获得自愿许可的话,1970年《专利法》第84条可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强制许可,从而为专利池的构建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1970年《专利法》第140条提到了某些不能包含在许可协议中的条件,并对有关各方施加了限制。因此,尽管1970年《专利法》没有具体提及专利池,但却间接地提供了一种能够支持组建专利池的框架。
专利池产生的竞争促进效应
减少诉讼:专利池可以显著地减少专利侵权诉讼数量。通过建立起一个清晰的许可框架,各家企业能够避免陷入到代价高昂的法律纠纷之中,并且可以专注于新技术的开发工作。
协助被许可人提升效率:企业可以利用单一的专利池来获得更加广泛的专利,而无需再与单独的专利所有人分别进行许可磋商。这为被许可人节省下了时间与资源。
加快产品开发流程:通过简化许可流程,专利池可以加快新技术的开发与商业化进程。
标准化:从建立行业标准的角度来看,专利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将必要的专利汇集到一起,它们确保了不同产品之间的兼容性以及通过汇集必要的专利,它们确保了不同产品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专利池引起的反竞争问题
尽管专利池能够带来多项好处,但是其也存在着有关反竞争的问题,具体如下。
定价:专利池可能会造成价格垄断,即所有参与的公司就定价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减少了竞争。这种对价格进行操控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并使价格维持在一个高于正常竞争市场环境的水平上。
控制市场:那些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可能会利用专利池来限制新的竞争者入局,从而控制住整个市场。此举会产生一种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即由于少数公司控制着市场,因此消费者的选择越来越少,同时价格也可能会出现上涨。
串通风险:专利池有助于参与公司之间进行串通或者共谋,从而导致竞争的减少以及价格的上涨。这种串通可能会破坏市场动态,降低价格的竞争力,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专利使用费的叠加:某一个专利池中的多项专利会产生较为复杂的专利使用费结构。由于合规和许可问题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因此这种复杂性可能会阻止企业进入到市场或开发新产品。
限制技术进步:集体控制关键专利的行为可能会降低开展创新的竞争压力,从而阻碍技术进步。企业可能会放慢前进的脚步,选择依靠专利池,而不是继续突破技术的界限。
专利池与2002年《竞争法》
印度的2002年《竞争法》旨在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2002年《竞争法》第3条提到了反竞争协议,其中包括横向协议(即从事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贸易的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以及纵向协议(即供应链不同层次的当事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由于此类协议对竞争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是无效的。2002年《竞争法》第3条5款允许施加合理的条件来保护知识产权(这不会被看成是一种反竞争的行为)。该条款采纳了一项原则,即为保护知识产权而施加的合理条件不具备反竞争性。不过,2002年《竞争法》并没有给出“合理条件”的定义。
因此,尽管2002年《竞争法》已经提供了一个可用于解决反竞争问题的框架,以及可防止出现市场支配地位并确保公平竞争的措施,但是只有在专利池中的专利所有人滥用其支配地位并设置了限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条件时,人们才能使用这部法律。德里高等法院在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起诉CCI11一案中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该法院认为,1970年《专利法》是用来处理专利相关事务的专门立法。
结语
总而言之,竞争法制度与专利池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平衡创新激励和市场竞争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汇集多个专利所有人的专利并提供集体许可费,专利池能够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诉讼成本,并最终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然而,有关各方必须谨慎地管理好这些行为,以避免出现反竞争行为,如合谋定价、市场控制、串通风险等。2002年《竞争法》在监督和管理专利池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它们不会影响到竞争。然而,这里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专利池以透明和公平的方式运作,并且专利许可的条件能够促进创新和保障消费者利益,不会对竞争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
来源: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内部工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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