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04号
洛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04号
一、当事人:河南鑫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涧口乡明珠村工业园区2号厂房
二、基本情况
洛宁县燃气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加装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河南鑫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将部分采购项目分包给洛宁华润燃气公司和洛宁昆仑燃气公司进行实施,洛宁华润燃气公司将分包的项目再次转包给华润燃气郑州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河南鑫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元的千分之六即*****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其他补充事宜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宁县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缴款银行:邮政银行洛宁县长虹支行(账号:941*****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洛宁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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