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法律服务单位招标公告
华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法律服务单位招标公告
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就华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法律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潜在响应人参与谈判。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华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法律服务单位采购
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3、工作内容:华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阶段)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收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性文书为止
5、质量要求:响应人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执业经验,依据法律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内容,维护采购人的的合法权益。
6、最高限价:10万元(含税、含差旅费)
二、响应人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要求:响应人应是经国家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性律师机构,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明材料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资质要求:/。
3、业绩要求:响应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具有不少于2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或类似案件,证明材料为:提供合同封面、主要页面、签署页复印件或判决书。
4、人员要求: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及以上执业工作经验;证明材料提供拟派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或执业年限证明文件;
5、信誉要求:未处于行政处罚期间,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近3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3年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证明材料为:“信誉声明”及“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查询截图;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三、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凡有意参加竞谈者,请于2024年8月28日17:00前登陆阳光采购平台 (网址: http://scnyw.tfygcgfw.com/)参与项目报名,按页面指示缴纳标书费用(如有)并下载采购文件,采购人不提供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如未在阳光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报名成功的竞谈响应人,按照附件1签署《保密协议》并在2024年8月28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yuanming@scgdhb.cn(逾期视为放弃),采购人将案件材料通过邮箱发送至竞谈响应人,竞谈响应人根据案件材料制作《执行方案》《诉讼方案》,该诉讼方案中要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存在风险、应对措施等。
四、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谈判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 9 时30分,地点为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468号创世纪广场14楼。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时间: 2024 年 8 月 29 日 9 时30分
2、谈判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468号创世纪广场14楼。
六、发布媒介
本谈判公告在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址: http://scnyw.tfygcgfw.com/)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全称):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468号创世纪广场大厦14楼
联系人:邱女士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件(E-mail):qiuweili@scgdhb.cn
2024 年 8 月 23 日
附件1
保密与不披露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 8 】月【 】日签署:
甲方(信息提供方):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信息接收方):
住所地:
鉴于:
甲方拟采购华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法律服务单位采购,需要乙方针对案件情况出具诉讼方案、执行方案,乙方将接触到甲方以及甲方案件相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案件所涉内容予以严格保密。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的保密事宜签订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以及双方协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策略、方案、备忘录、决议、纪要、协议以及各方的公司文件、财务资料、产品或技术信息、系统信息、市场或客户信息、人员信息和/或等其它特定的信息、文件、资料等。
乙方确认接收诉讼相关资料的邮箱为: (请确认,必填项)。如因乙方不提供邮箱导致无法响应的,甲方(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非因乙方原因而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包括由甲方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信息;
(2)由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3)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
(4)甲方声明为非保密的信息。
除非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直接和/或间接采取披露、泄露、转让、许可或其他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若根据有关法律、司法或行政程序,需要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在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并应配合甲方采取适当和有效措施以依法避免或限制对保密信息的披露。
3.保密信息的权属
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归属甲方所有,并且该等保密信息不应该被视为甲方向乙方授予了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利。
4.保密信息的返还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返还任何依本协议而提供的书面或者其他具体形式的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提供方,但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留存相关工作底稿的除外。
5.违约责任
如任意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条所述保密义务,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则该违约方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同时该违约方应赔偿对被违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最终成为该诉讼的成交人,其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保密信息部分公开,乙方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被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
若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其保密信息/交易信息不再保密,则另一方的保密义务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若保密信息已经符合第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则乙方不再对此类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具有优先性,如果双方已经或将要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存在的保密条款所要求的保密义务低于本协议的,适用本协议。
7.一般条款
7.1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盖章及签字认可,任何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解释或弃权是无效的。
7.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是对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的弃权。任何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弃权,或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权利、权力或特权,不会排除以后完全行使或对其它相同权利、权力及特权的行使。双方同意并认识到,提供方会因接受方的违约而受到难以修复的损害,并且提供方有权在发生违约事件时,获得公力救济。
7.3各方所负的保密责任不因双方未达成最终合作协议而免除或减轻。
7.4本协议书是双方就本协议所涉内容的完整文件,取代双方以前对这些内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7.5本协议和双方因本协议内容而产生的关系,依中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所有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均应使用书面形式。该等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应当亲自送交,或者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寄出地址应为被送达方(或各方)在本协议开始处注明的地址或者由被送达方(或各方)按照本条另行通知的送达地址。变更地址的一方应以传真形式将不时变更的新地址通知对方,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影响均由变更地址的一方承担。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以邮递方式寄出时,于交邮后的第十日视为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时,于传输时视为收到。
7.7如果本协议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因任何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 执行,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本协议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因任何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条款,该替代条款应尽可能与双方的原意相符合。但是,在相关替代条款生效之前,本协议在解释时,应按照如同从来没有订立过这些无效、非法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款一样来解释。并且,本协议应尽量依照原有的条款和目的来履行。
8.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系《保密与不披露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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