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第三水厂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重发公告第1次
涟水县第三水厂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重发公告第1次
涟水县第三水厂建设项目-涟水县第三水厂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二次)(不见面开标)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涟水县第三水厂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涟发改投【2023】14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或债券,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涟水县第三水厂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涟水县淮浦南路西侧、郑梁梅大道南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约78亩,包含建设日产规模15万m3/d水厂、清水管线工程、原水管线工程、取水泵站扩建工程、新建水厂及二水厂的系统整合联动及智慧水务建设、涟水湖泵站改造工程及现有水厂和化验室提档改造等内容。
2.1.3合同估算价:*****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54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4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4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期为440日历天,项目整体联动调试运行,合格关键节点工期设备联动调试及试运行60日历天。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0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4月12日。总工期以招标人发放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止。
2.1.5 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标准: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图纸能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及招标人认可,报相关部门审批,最终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生产工艺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达到发包人要求(产能、性能保证质量指标、设计任务书、EPC 招标技术文件)。
(3)水质质量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并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及《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DB32/T3701-2019》的要求。
2.2招标范围:
涟水县第三水厂建设项目,建设日产规模15万m3/d水厂,采用“预臭氧+混凝平流沉淀+砂滤+后臭氧+活性炭滤池+次氯酸钠消毒”的工艺和配套排泥水处理工艺。构筑物主要包括预臭氧池、沉淀池、砂滤池、后臭氧池、炭滤池、二级泵房、反冲洗泵房、综合加药间、排水池、排泥池、平衡池、脱水机房、冲洗水回用设施(包括已建成水厂部分进行系统联动、水厂一二三期的整合改造)及生产中控、水质检测化验中心升级改造、智慧水务软件及机房等附属设施,保滩取水口泵站升级改造和配套浑水管网约5km、清水管线约3km铺设(管线长度最终以施工图设计为准),同时扩建后水厂需与现有厂区实现系统智慧联动、涟水湖泵站系统改造、现有厂区一二三期的设备设施建筑物修复升级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一期二期三期的各生产工艺段的土建、高低压电气、自控仪表安防系统、现有中控室的整体迁建、建设一套全新的完整的自控生产系统及中控室、机房(含现有一二三期和新建水厂的全厂自控系统)、工艺管道、现有水厂一二三期的各种管路系统BIM图的实施、移交等全部需要维修更换直至交付业主方完整全面无任何问题的所有设备设施】(具体以发包清单为准)。
招标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仅作为参考,投标人在中标后可选择补勘或重新勘察,并负责勘察报告的审查等有关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牵头人单位人员)应当具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需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 投标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总承包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b.施工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施工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c.设计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设计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
特别说明:
本项目的业绩认定必须为整体自来水厂的全流程建设工程,至少包含自来水厂水源厂、水厂常规、深度处理工艺等全部内容,不包含单独的提标工程、改造工程;自来水厂仅指自来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净水厂,不包含污水厂、污水水质净化厂、污水净水厂;深度处理工艺认定为具有臭氧和活性炭处理工艺或超滤膜工艺,水源厂指原水取水泵房或原水取水泵站;仅承担自来水厂机电设备采购安装的或配套管网的业绩不予认可。
注: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投标人业绩须为参与本项目的独立投标人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
2、上述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证明,四者缺一不可。
3、上述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设计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证明,四者缺一不可。
4、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时间、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如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相应信息的,投标人可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5、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从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含2家)。
3.7 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需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其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3.8 企业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其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3.9其他资格要求
3.9.1自2022年8月26日以来,企业或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9.2自2023年8月26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9.3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9.4提供失信行为“双公示”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
3.9.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说明: 1、养老保险证明需加盖养老保险部门章或养老保险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章;
2、上述投标人资格要求3.9.3项,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承诺书;在评标过程中,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有关规定按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经核实,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29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文件获取及投标文件递交登录地址为:http://ggzy.huaian.gov.cn:*****/TPBidder/memberLogin;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 http://ggzy.huaian.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4.3工具维护费105元。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具备有效资质证书 | ||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牵头人单位人员)应当具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需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提供有效的证书 | ||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 (格式自拟);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电子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电子章)。 |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总承包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b.施工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施工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c.设计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设计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 特别说明: 本项目的业绩认定必须为整体自来水厂的全流程建设工程,至少包含自来水厂水源厂、水厂常规、深度处理工艺等全部内容,不包含单独的提标工程、改造工程;自来水厂仅指自来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净水厂,不包含污水厂、污水水质净化厂、污水净水厂;深度处理工艺认定为具有臭氧和活性炭处理工艺或超滤膜工艺,水源厂指原水取水泵房或原水取水泵站;仅承担自来水厂机电设备采购安装的或配套管网的业绩不予认可。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投标人业绩须为参与本项目的独立投标人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 2、上述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证明,四者缺一不可。 3、上述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设计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证明,四者缺一不可。 4、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时间、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如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相应信息的,投标人可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5、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从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绩,链接诚信库 | ||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 (格式自拟);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电子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电子章)。 |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符合要求 | ||
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需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其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 拟派授权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符合条件且有效。 | ||
企业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其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
自2022年8月26日以来,企业或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 (格式自拟);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电子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电子章)。 | ||
自2023年8月26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 (格式自拟);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电子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电子章)。 | ||
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 (格式自拟);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电子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电子章)。 | ||
提供失信行为“双公示”承诺书。 | 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电子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电子章)。 |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2.2.6条所列情形 |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采用定量评审,定标采用票决法。(1)评标标准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工程总承包报价(85分) | 报价评审(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费用)(83 分) |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A值的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 (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 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下浮系数K取值范围为:96.5%、97%、97.5%、98%;市政工程下浮率Δ取值范围为:14%、15%、16%、 17%;(K、△可在开标时抽取,B值需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抽取)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说明: 1、工程总承包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5分,每高于1%的扣 1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数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4、评标结束后,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投标报价合理性(2分) | 1.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招标范围相一致;(1分) 2.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相匹配;(0.5分) 3.工程总承包报价中的风险金计取是否明确、合理。(0.5分) | ||
2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1分) | 1.总体概述(1 分)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
2. 设计管理方案 (3分) | 1.对项目解读准确、设计构思合理。(0.5分) 2.设计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0.5分) 3.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1分) 4.设计重点、难点及控制措施(应包含“预臭氧+混凝平流沉淀+砂滤+后臭氧+活性炭滤池+次氯酸钠消毒”的工艺和配套排泥水处理工艺)。(0.5分) 5.设计过程对工程总投资控制措施。(0.5分) | ||
3. 采购管理方案 (1分) |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分。 | ||
4.施工平面布置规划(1 分) |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行评分。 | ||
5.施工的重点难点(2 分)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应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与现有水厂、保滩取水口、涟水湖泵站等所有改造和现状的衔接施工;如何避免所有构筑物不均匀沉降的系统解决方案;保障现有水厂的正常生产, 建成后整体一体化运行管理方案;关键性设备及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臭氧系统、炭砂滤池、加药系统、污泥处理系统、电气系统、自控系统等) 须要分列出系统难点、安装难点、调试难点, 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加矾加高锰酸钾加氯等药剂投加前馈预测控制、过程矾花控制、水质反馈管控方案;水厂生产各要素单元的系统化运行管理的保障方案;水厂泵组优化、滤池性能健康优化保障方案;水平衡控制调度方案、臭氧高效运行方案;炭砂滤池工艺环节废水控制方案;水厂能耗药耗节能控制方案;全厂水质预警管控方案;管线预警管控方案;新厂老厂的自控系统;生产运行管理系统、污泥脱水系统的融合方案等)。 | ||
6.施工资源投入计划(1 分) |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 ||
7.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 分) |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分。 | ||
8.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1 分) | 对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使用等内容进行评分。 | ||
技术暗标要求如下: 暗标的编制要求:技术暗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 |||
3 | 项目管理机构(2分)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1分); 除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 施工组人员配置 1.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且同时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0.2分); 2.机电专业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且同时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0.2分); 3.市政专业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且同时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0.2分); 设计组人员配置 1.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同时且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0.1分); 2.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同时且具有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0.1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同时具有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0.1分); 4.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同时具有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0.1分); | |
注:1、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人员证书不重复计(证书扫描件以提供注册在投标单位的注册证书为准); 所有涉及到职称证书的均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相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工程类工程师职称。 3、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 4、注册人员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提供相关人员证书扫描件、企业为相关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 | |||
4 | 工程业绩 (2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 分) | 对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每个得1分,总分1分。(注:1、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类限评1项;2、如仅有类似设计业绩乘0.8,如仅有类似施工业绩乘0.7。) a.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总承包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 b.施工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施工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 c.设计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设计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 特别说明:本项目的业绩认定必须为整体自来水厂的全流程建设工程,至少包含自来水厂水源厂、水厂常规、深度处理工艺等全部内容,不包含单独的提标工程、改造工程;自来水厂仅指自来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净水厂,不包含污水厂、污水水质净化厂、污水净水厂;深度处理工艺认定为具有臭氧和活性炭处理工艺或超滤膜工艺,水源厂指原水取水泵房或原水取水泵站;仅承担自来水厂机电设备采购安装的或配套管网的业绩不予认可。 注:1、上述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证明,四者缺一不可。 2、上述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设计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证明,四者缺一不可。 3、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时间、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如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相应信息的,投标人可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4、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从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1 分) |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每个得1分,总分1分。(注:1、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类限评1项;2、如仅有类似设计业绩乘0.8,如仅有类似施工业绩乘0.7。) a.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总承包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 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b.施工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施工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施工 项目负责人; c.设计业绩: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处理规模不低于9万m3/d 的自来水厂(含深度处理工艺)工程设计业绩并正式投入运行,且担任设计 项目负责人。 特别说明:本项目的业绩认定必须为整体自来水厂的全流程建设工程,至少包含自来水厂水源厂、水厂常规、深度处理工艺等全部内容,不包含单独的提标工程、改造工程;自来水厂仅指自来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净水厂,不包含污水厂、污水水质净化厂、污水净水厂;深度处理工艺认定为具有臭氧和活性炭处理工艺或超滤膜工艺,水源厂指原水取水泵房或原水取水泵站;仅承担自来水厂机电设备采购安装的或配套管 网的业绩不予认可。。 注:1、上述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 证明,四者缺一不可。 2、上述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设计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建设单位出具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行的证明,四者缺一不 可。 3、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时间、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如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相应信息的,投标人可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 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4、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从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 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 ||
注: 1、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2、评分项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绩及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要求的工程业绩可以重复计分。 3、上述材料所示项目负责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凡因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 他任何原因导致此业绩不得分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4、本次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承担过的工 程总承包业绩加分。 5、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分值计算方法为:牵头方按该项分值的 100%记取、参与方按该项分值的 60%记取。 |
(2)定标标准
本项目将选择企业实力、报价合理性、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数量)、财务状况(1.2020年1月-2022年12 月利润情况。投标人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1月-2022年12月各年度财务报表并能体现出平均每年盈利的情况;2.账户可用资金情况。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2022年12月期间36 个月的平均每月存款余额)、过往业绩(投标人提供承揽过水厂公共建筑的业绩)。
(2)企业信誉及获得的奖项(投标人提供省级(直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优质工程设计奖)
(3)施工企业业绩情况
(4)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等方面,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过往类似业绩、近3年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获得各种荣誉等方面。
(5)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③投标报价合理性。
详细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222.184.31.247/)上发布。
9.联系方式招标人: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江苏淮安木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涟水县今世缘大道109号 地 址:涟水县安东大厦17楼
联系人:蒋睿智 联系人:刘工
电 话:151*****278 电 话:133*****163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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