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京津冀“3+N”联盟工作安排,现就我区落实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采购周期自2024年10月15日起计算1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9月30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配方颗粒招标管理-申报管理-集采配方颗粒申报,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中选企业可自行配送或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在配方颗粒招标管理-配送方案结果管理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配备及供应保障。各医疗机构于2024年10月1日至10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按集采中选价格根据医院用药需求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保障生产供应。采购过程中,若中选供应企业不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或供应质量标准不达标中药配方颗粒,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中选产品清单中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药配方颗粒。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对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格加成25%为医保支付标准;同一中药饮片对应的非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最低中选价格加成25%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供应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保障患者知情权,提前告知患者个人需个人自付费用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采购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应监测,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生产供应情况,协调沟通供应保障问题。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中药配方颗粒落地使用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加强部门协同。相关医保部门、卫健部门、中医药局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普通附件: |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中选品种清单.xlsx |
标签: 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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