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阚疃镇绪成门市部 | 利辛县阚疃镇绪成门市部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县局消保股对利辛县阚疃镇绪成门市部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两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简图不一致,该电动自行车外观加装了靠背。 | 罚款2000元 | 参照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3 | 利市监处罚〔2024〕801号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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