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进一步加强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监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机制。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起草了《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认为本办法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4年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盟公共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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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进一步加强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监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提升监督管理效率,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阿拉善盟本级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协同监管是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合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制度完善、信息共享、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及案件查处、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各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四条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梳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简称权责清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事项清单(简称服务事项清单),厘清职责边界。权责清单、服务事项清单在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数据共享中心,为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减少交易主体重复申报信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质效。
第六条各行政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采用现场监管、书面检查、在线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监管。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在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失信惩戒力度。
第八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阿拉善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并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全过程智慧监管完整链条。
第九条完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阿拉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公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依托阿拉善盟招投标质疑、异议和投诉系统,畅通在线受理投诉渠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书面向监督相关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协同联动处理、信息共享机制。需多部门沟通、研判案件线索的,由行署分管领导专题会议进行会商,相关部门相互协助,协同办案。对各类专项行动、上级交办、巡视和审计反馈问题、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机关或部门认定的重大问题启动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问题线索,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各行政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需要移送的,应由2名或者2名以上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
(二)发现党员和国家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事实或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发现有关招标人、采购人存在应审批未审批、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及交易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分解发包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各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五)发现有关投标人、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各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有关投标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交易主体涉嫌违法违规,依法应当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予以相关行政处罚的,移送各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多部门研判并协同处理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同协商依法处理并移送。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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